
原因自由行為是什麼?律師解析刑責認定關鍵!
如果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就有犯罪故意,並為了利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來實行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這種狀態,這就構成了原因自由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在實行犯罪時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仍 然需要承擔相應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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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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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因自由行為與刑法第19條的關係
刑法第19條是探討行為人責任能力的重要規定,而原因自由行為則是在此規定下的特殊情況。當一個人因為精神病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喪失辨識能力,導致無法理解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時,通常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
然而,如果這種心智缺陷是行為人故意招致的,例如明知酒後會酒後亂打人卻仍然飲酒,那麼就構成了原因自由行為,不能享有刑法第19條的減刑或免刑優待。這是 為了防止有人利用自己造成的心智缺陷來逃避刑責。
(一)原因自由行為的定義與適用
所謂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在造成結果的過程中,雖然處於心智缺陷狀態,但該狀態是其故意或過失自行導致的。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仍須對其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不能主張刑法第19條的優待。
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需要謹慎判斷。必須確定行為人確實是在明知可能後果的情況下,故意或過失地導致自己陷入心智缺陷,才能認定為原因自由行為,排除減輕或免除其刑責的可能。
(二)刑法第19條第1、3項規定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第3項則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三)如何判斷原因自由行為的成立要件
判斷原因自由行為是否成立,需考慮幾個關鍵要件。首先,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時,是否已有犯罪故意。其次,行為人是否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最後,在辨識能力與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時,行為人是否實行了犯罪行為。
當行為人符合上述要件,即使在犯罪當下缺乏完全的責任能力,仍應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因為行為人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之前,就已經存有犯罪故意,並且主動造成了自己的失控狀態。
因此,在原因自由行為的案件中,法官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自我控制能力的喪失過程,以及客觀的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成立原因自由行為,進而認定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透過這樣的判斷過程,可以確保法律責任的公平分配,維護社會秩序與正義。
2. 原因自由行為的案例分析
在實際案例中,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斷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讓我們來看看兩個典型的案例,深入了解原因自由行為的刑責認定。
案例一:A借酒壯膽搶劫銀行的刑責
A明知自己喝酒後會產生壯膽的效果,並利用這種效果去實施搶劫。A持刀搶劫銀行的行為構成了加重的強盜罪,依據刑法,A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儘管A在實施搶劫時處於酒精影響下,但他在飲酒前就已經形成了搶劫的犯意,因此不能主張缺乏責任能力而免除刑責。
案例二:B酗酒後揮刀砍殺C的刑責
B與C長期相處不睦,B基於要給C一點教訓的意圖而飲酒,並在酒後與C發生爭執,進而持球棒打傷丁。雖然C最終沒有死亡,但B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傷害罪,依據刑法,B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與案例一類似,B在飲酒前就已經先準備好球棒存有傷人的故意,酒精只是作為實施犯罪的手段,並不影響其責任能力的認定。
透過以上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斷中,行為人在形成犯意時的主觀狀態是關鍵因素。如果行為人在飲酒或使用其他物質之前就已經存有犯罪故意,那麼即使在實施犯罪時受到這些物質的影響,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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