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止未遂是什麼?律師解釋法律意涵與處罰!
當一個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卻在中途主動停止或積極防止結果發生,法律會怎麼看待這種情況呢?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中止未遂」概念。中止犯罪與一般未遂犯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自願停止」。接下來,我們將深入說明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實際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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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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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中止未遂?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許多人或許不知道,即使已經開始實施犯罪,只要及時回頭,法律仍可能給予寬待,這種在犯罪過程中主動停止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中止未遂」,是刑法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
中止未遂不僅關係到刑事責任減免的可能性,更體現了法律對於人性善良面的肯定,當行為人在犯罪途中良心發現、主動煞車,法律會給予特別的考量。
要理解 中止未遂,我們必須先掌握其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只有符合特定條件,才能獲得法律的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
(一)刑法條文如何規範中止未遂
刑法第27條第1項是中止未遂的核心法律依據。該條文完整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項規定包含了兩個重要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所謂的「中止犯」,指的是犯罪中途放棄的情況。
條文後段進一步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這是94年刑法修正時新增的「準中止犯」條款,即使行為人的防止努力最終沒有成功阻止結果,只要已經盡力嘗試,法律仍給予同樣的寬待。
什麼叫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構成犯罪事實的行為。例如,持刀砍向他人、開槍射擊、闖入他人住宅等,這些都是「著手」的時刻。
「因己意中止」則是指行為人出於自己內心真實的意願,決定停止犯罪,這不是因為外部障礙或被迫無奈才停手,而是發自內心的自願選擇。
立法者透過「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希望鼓勵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能夠悔過自新、及時回頭,這種立法精神在於給予犯罪中途放棄者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能有效保護社會法益不受侵害。
中止犯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未了中止」,也稱為著手中止,指的是已經開始犯罪行為,但在實行行為完成之前,因自己的意願而中止。
第二種是「既了中止」,又稱為實行中止,這是指犯罪行為已經實行完畢,但結果尚未發生,行為人因自己的意願而積極防止結果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