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謙抑原則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與適用範圍!
刑法謙抑原則又被稱為「最後手段性」,拉丁文為「ultima ratio」。這個原則強調,只有在其他非刑事法手段都無法有效保護法益時,國家才能動用刑罰這個最嚴厲的制裁工具。換句話說,刑法應該是社會控制的最後一道防線。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謙抑性原則扮演著守護人民權利的重要角色。它不僅限制了國家刑罰權的過度擴張,更確保了刑法的適用必須謹慎而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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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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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謙抑原則的核心定義與內涵
刑法謙抑原則的核心定義源自於對 刑罰權限制的深層思考。這項原則強調國家在運用刑罰時必須保持克制態度,避免過度擴張刑法適用限制的範圍。謙抑原則不僅是一種法理概念,更是現代刑事政策的重要指導方針。
(一)謙抑性原則的基本概念
謙抑性原則最早由日本刑法學者平野龍一提出,建構出完整的理論體系。這項原則包含三個重要層次的內涵。
補充性是指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無效時才能介入。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等方式若能有效解決問題,就不應動用刑罰。
不完整性強調刑法無法也不應該規範所有不當行為。社會中存在許多道德瑕疵或輕微違規,但並非都需要刑法介入處理。
寬容性則要求對輕微違法行為保持寬容態度。不是每個違法行為都值得動用國家刑罰權,應該給予行為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二)刑罰作為最後手段的意義
刑罰作為最後手段的概念,要求在適用刑法時必須考量必要性和比例原則。只有當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公益、具有明顯反社會性,且別無其他適當方法可以防制時,才有制定刑罰法條的必要。
這種審慎態度確保刑法不會成為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萬能工具。透過嚴格的必要性檢驗,可以避免刑法過度膨脹,維護人民的基本權利。

2. 刑法謙抑的理論基礎與法理依據
刑法謙抑原則並非憑空產生,而是建立在深厚的法理基礎之上。這個原則與我國憲法體系中的多項重要法理密切相關。透過理解這些理論基礎,我們能更清楚掌握謙抑原則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一) 罪刑法定主義的關聯性
罪刑法定主義為謙抑原則提供了憲法層次的支撐。在這個原則下,立法者不能隨意創設刑罰條文。
當沒有實際損害或具體危險時,立法權根本無法創設任何構成要件。否則就會陷入單純處罰惡性或處罰犯意的困境。這種限制確保刑法不會過度擴張,維持其謙抑性格。
(二)法益保護與比例原則
法益是指值得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或價值。法益保護理論強調刑法的核心任務是保護重要的社會法益,而非單純的道德規範。
比例原則要求刑罰手段必須與所保護的法益價值相稱。輕微的法益侵害不應動用嚴厲的刑罰制裁。這個原則與法益保護理論相結合,形成謙抑原則的重要理論支柱,確保刑法適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3. 謙抑性原則在實務上的適用範圍與案例
謙抑性原則在台灣司法實務中展現出多元化的適用模式,從立法階段到司法審判都有具體體現。這項原則不僅影響法官的判決思維,更成為立法者制定刑罰條文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刑事立法的謙抑考量
立法者在制定新的刑罰條文時,必須審慎評估是否真有動用刑罰限制的必要性。法律謙抑主義要求立法機關優先考慮其他法律手段,只有在民事、行政等手段無法有效保護法益時,才動用刑罰。
例如食品標示不實案件中,用鴨肝冒充鵝肝或手炒黑糖摻入焦糖色素等行為,在不危害健康且欠缺抽象危險的情況下,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
(二)司法實務中的具體應用
司法院釋字791號解釋是謙抑性原則的經典運用。大法官引述刑法謙抑性原則,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這項解釋體現 了刑法不應過度介入私人情感領域的精神。
(三)輕微犯罪的處理方式
對於輕微犯罪,司法實務採取寬容態度。法官會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避免對輕微違法行為施以過重刑罰。
(四)替代性制裁措施的運用
現代刑事司法制度透過除罪化和除刑化兩種途徑實現謙抑。緩刑、社會服務令、罰金等替代性制裁措施,讓司法機關能在不動用監禁刑的前提下達到教育和威嚇效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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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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