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溯及既往是什麼?律師解答:修法後舊案怎麼辦?
當法律發生變動時,許多人會感到困惑:新的法律原則是否會影響已經發生的事件?這就涉及到不溯及既往的重要概念。這個原則源自於信賴保護,確保人民能夠對法律有所依靠和預期。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帶您了解這個複雜的法律概念,並探討當法律變動時,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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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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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定義與法律意義
(一)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概念解析
不溯及既往的核心理念是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應追溯適用於其生效前已經發生的事件或行為。簡單來說,今天制定的法律,不能用來評判昨天的行為。
這個原則可以理解為法律在時間軸上的「前進性」而非「回溯性」,確保人民能依據現行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而不必擔心未來法律變動會影響過去已完成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溯及既往與不溯及既往是一體兩面的概念:
- 不溯及既往:新法不影響舊行為(原則)
- 溯及既往:新法可影響舊行為(例外)
最高行政法院曾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所謂事件,係指符合特定法規構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所謂發生,係指該全部法律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這段解釋清楚說明了判斷法律是否溯及既往的關鍵在於「事件發生時間」與「法律生效時間」的先後關係。
(二)法律安定性與人民信賴保護
法律安定性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支柱,它確保法律體系的穩定和可預測性。當人民基於對現行法律的理解而作出決定時,他們有合理期待這些決定不會因為未來法律的變動而受到不利影響。
信賴保護原則正是保障這種合理期待的機制。它要求國家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時,應考慮到人民已經形成的信賴利益,避免突然的法律變動造成權益損失。
在行政法領域,這一原則尤為重要,因為行政法規經常涉及人民與國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法律必須因應社會變遷而修改時,立法者通常會設置:
- 過渡條款:明確規定新舊法律的適用界限
- 緩衝期:給予人民調整的時間
- 補償措施:對受影響權益提供適當補償
這些措施都是對人民信賴利益的一種保護,體現了法治國原則中對人民權益的尊重。
(三)台灣憲法與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在台灣憲法與法律體系中,不溯及既往原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於憲法中,但已被司法實務和學說普遍認為是法治國原則的重要內涵之一。
司法院釋字第577號、第620號等解釋,都確立了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這些解釋強調,法律的溯及 適用可能侵害人民的權益,因此必須有特別正當的理由。
台灣法院在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時,會區分兩種情況:
- 真正溯及既往:新法變更已經終結的法律關係,通常不被允許
- 不真正溯及既往:新法適用於持續中的法律關係,在某些條件下可被接受
在特定領域如稅法、社會福利法等,立法者有時會基於特定政策目的而設計例外規定。例如,稅法上的解釋性或闡明性規定,有時被允許溯及適用,因為它們被視為對原有法律意義的澄清而非變更。
總體而言,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台灣法律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保障法律安定性和人民權益的重要機制,也是評估法律修改合憲性的重要標準之一。
2. 新舊法律適用的實務案例與例外情況
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實務應用中,常因法律領域不同而有特殊的例外情況。雖然法律通常不會追溯適用於過去的行為,但在特定情況下,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當事人權益,法律可能會有例外規定。
(一)刑事法領域:從輕原則的適用
刑事法是不溯及既往原則最為嚴格的領域,但同時也存在著重要的例外——從輕原則。根據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項規定體現了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可以溯及既往。從輕原則的適用涉及以下幾個關鍵點:
- 必須全面比較新舊法律對行為人的影響
- 考量因素包括刑度、刑種、假釋條件等多方面
- 只適用於實體法,不適用於程序法
- 特別刑法可能有限制從輕原則適用的特殊規定
例如,假設某人在舊法規定最高刑期為五年的情況下犯罪,而新法將該罪行最高刑期降為三年,法院就應適用對被告更有利的新法。這種「有利溯及」的設計,是溯及既往例外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二)民事法領域:既得權利的保障
在民事法領域,不溯及既往原則主要體現為對既得權利的保障。既得權利是指依據舊法已經合法取得的權利,這些權利通常不應因新法實施而受到影響。
民事法中的不溯及既往原則表現在以下方面:
- 契約關係通常受簽訂時的法律規範
- 依舊法取得的財產權利受到新法尊重
- 已經完成的法律行為效力原則上不受新法影響
然而,民事法領域也存在例外情況,特別是當新法涉及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時。例如,新的消費者保護法可能會適用於舊法時期簽訂但仍在履行中的契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在實務操作上,法院會權衡當事人的信賴利益與立法目的,在個案中作出合理判斷。立法者通常也會在新法中設置過渡條款,明確規定新舊法適用的界限,以減少法律適用的爭議。
(三)行政法規變動的處理方式
行政法領域是不溯及既往原則應用最為複雜的領域,主要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和不真正溯及既往兩種情況:
- 真正溯及既往:新法對已經完全發生並結束的事實或行為產生效力。這種情況原則上不被允許,除非有特殊的公益考量或對當事人有利。
- 不真正溯及既往:新法對開始於舊法時期但延續至新法時期的持續性事實或行為產生效力。這種情況在符合比例原則和設有適當過渡措施的前提下,通常是被允許的。
以下是行政法規變動的常見處理方式:
- 設置過渡條款,明確規定新舊法適用的時間界限
- 發布行政解釋令,說明新法適用的範圍和方式
- 提供緩衝期,讓相對人有時間調整以符合新法要求
- 針對特殊情況提供例外處理機制
例如,環保法規的提高可能會適用於已經建立但仍在運營的工廠,但通常會給予一定的調整期限。而稅法通常不會追溯課稅已經完成的經濟行為,以保障納稅人的信賴利益。
面對行政法規變動,行政相對人應及時了解新法內容和過渡規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保護自身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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