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權是什麼?律師解析適用條件與法律依據
留置權是民法中一項重要的權利,旨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根據留置權的定義,當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且該債權的發生與動產有牽連關係時,若債務人未能在債權到期時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直到債務獲得清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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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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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置權的法律規定
(一)留置權的定義
留置權是民法賦予債權人保全債權的重要工具之一。它是指當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且該債權與動產有牽連關係時,若債務人未在債權屆清償期時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直到債務獲得清償為止。
根據民法第928條的規定,留置權的成立須符合以下條件:
-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 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 債權已屆清償期,但債務人未清償債務
留置權的主要功能在於保全債權,促使債務人儘速清償債務,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透過行使留置權,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施加壓力,迫使其履行債務。同時,留置權也能防止債務人惡意轉移或處分動產,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二)留置權的功能與目的
留置權的設立旨在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它為債權人提供了一種自力救濟的方式,無需通過司法程序即可保全債權。這不僅節省了時間和費用,也提高了債權實現的效率。
另一方面,留置權的存在也敦促債務人及時清償債務,維護交易秩序。債務人為了取回被留置的動產,往往會積極尋求解決債務問題的方案,加快債務清償的進程。這有助於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的信用體系。
(三)留置權適用的條件
留置權是債權人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但並非所有情況都可以行使留置權。要成立留置權,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 首先,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這意味著債權人對該動產的占有是基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不是非法或不當的占有。
- 其次,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需有牽連關係。換言之,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是因為提供了與該動產相關的勞務或費用,例如修理費與被修理的物品之間就存在牽連關係。
- 最後,債權已屆清償期,但債務人卻未履行清償義務。只有在債務人未能按時支付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以促使債務人盡快清償債務。
綜上所述,留置權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合法占有、牽連關係和債務到期未清償這三個條件。了解這些條件有助於債權人在合適的情況下運用留置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如何實行留 置權
當債權人決定行使留置權時,首先需要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並聲明逾期未清償即就留置物取償。這個步驟非常重要,因為它給了債務人一個機會來履行義務,避免留置權的實行。若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進入留置權實行程序的下一步。
如果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屆期未清償,債權人可以比照質權實行程序,就留置物變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將留置物拍賣,並從拍賣所得中優先獲得償還。這種方式可以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確保其債權能夠得到清償。
另一種實行留置權的方式是依法院裁定取得留置物所有權。這通常在留置物難以變賣或變賣所得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採用。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裁定將留置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以抵償債務。這種方式可以避免變賣程序,使債權人直接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
總之,實行留置權有兩種主要方式:就留置物變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或依法院裁定取得留置物所有權。債權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以保障自己的權益。無論採用哪種方式,債權人都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留置權實行程序的合法性。
2. 留置權的分類與特點
留置權是一種重要的擔保物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般留置權和特定契約留置權。這兩種留置權有著不同的適用範圍和法律依據,但都具有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功能。
一般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 的動產,並且債權與該動產之間存在牽連關係時,債權人可以行使的留置權。這種留置權適用於民法物權編的規定,具有較為廣泛的適用範圍。
(一)一般留置權與特定契約留置權的區別
與一般留置權不同,特定契約留置權是基於特定契約關係而產生的留置權,如承攬人、任務受託人等。這些留置權的規定散見於民法分則各種契約章節中,適用範圍相對較窄。
(二)留置權的效力與限制
雖然留置權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但其效力也有一定的限制。留置權人僅能就留置物本身受償,不得任意處分或利用留置物。此外,如果債務人提供了相當的擔保,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以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平。
總之,了解一般留置權與特定契約留置權的區別,以及留置權的效力限制,對於正確行使和應對留置權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9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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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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