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催告是什麼?律師詳解流程與聲請要件!
依據票據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票據權利人在票據喪失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這是一種由有管轄權的法院,透過公開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限內申報權 利的程序。若利害關係人未在期限內申報,法院將宣告該票據無效,您便能取回原有的權利。這個程序不僅適用於票據,也適用於其他可背書轉讓的證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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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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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示催告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一)公示催告的基本概念與目的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當事人的聲請,以公開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限內申報權利的程序。如果在期限內無人申報,法院將作出除權判決,宣告遺失的證券無效。
這個程序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原權利人的權益,同時也給予可能持有該證券的善意第三人表明權利的機會。透過公示催告,法律關係得以明確化,避免因證券遺失而導致的 權利糾紛,確保財產權的穩定性。
(二)公示催告的法律依據
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多部法律的規定:
- 票據法第19條:明確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可以聲請公示催告
- 民法第718條:規定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法院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
- 民法第725條:針對無記名證券的遺失情況提供類似保障
-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至第562條:詳細規定了公示催告的程序要件和法律效力
這些法律條文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公示催告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明確的法律救濟途徑。
(三)適用公示催告的常見情境
公示催告程序最常適用於各種可轉讓證券遺失的情況,包括:
- 支票、本票或匯票等票據遺失、被盜或滅失
- 股票證書的遺失或毀損
- 可背書轉讓的提單或倉單的遺失
- 存摺或存單等金融憑證的遺失
- 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且可轉讓的有價證券滅失情況
在這些情境中,權利人必須先完成相應的掛失程序,例如票據需先至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股票則需先至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然後才能進行公示催告聲請。這些初步步驟是確保權利保障完整性的重要環節。
(四)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完成後,法院會核發除權判決,此判決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當法院宣告除權判決時,原本有效的票據立即喪失效力,即使第三人善意取得該票據,也無法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聲請人自除權判決宣告時起,恢復與持有票據相同的法律地位。這意味著聲請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而無需提示原票據。實務上,聲請人只需持法院的除權判決正本,即可向付款銀行請求 付款。
2. 公示催告的聲請流程與要件
(一)聲請公示催告的法定要件
聲請公示催告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要件,否則可能遭法院駁回。首先,聲請資格是關鍵要素,必須由喪失證券的權利人提出聲請,例如票據的執票人或發票人。
其次,選擇正確的管轄法院非常重要。依法應向證券所載履行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如票據應向付款地的管轄法院聲請。選擇錯誤的法院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
在聲請內容方面,必須提供足以辨識該證券的詳細資訊,包括:
- 證券種類(如支票、本票等)
- 證券號碼
- 金額
- 發行日期
- 到期日
此外,聲請人還必須釋明證券喪失的原因事實,如遺失、被盜或滅失的具體情況,並提供已完成掛失程序的證明文件。
(二)公示催告的申請文件準備
申請公示催告需準備多項文件,缺一不可。首先,需撰寫聲請狀一式二份,可從司法院網站下載範本或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空白狀紙。聲請狀中應詳細記載聲請人資料、證券詳細資訊及喪失原因。
其次,需準備掛失證明文件,如銀行開立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核發的掛失證明函件。這些證明是聲請公示催告的重要依據。
完整的申請文件清單包括:
- 聲請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
- 掛失證明文件正本
- 聲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印章
- 繳納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用的收據
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還需準備委任狀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所有文件應備齊正本及影本,以便法院審核及存檔。
(三)公示催告的申請流程步驟
申請流程包含多個重要步驟,按順序執行能確保聲請順利進行。首先,聲請人需先至相關機構辦理掛失手續,如票據需至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股票則需至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接著,備妥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後,前往證券履行地的管轄法院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然後,將聲請狀及證明文件送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窗口。
法院受理後會進行以下法院程序:
- 審核文件是否符合要件
- 核發公示催告裁定
- 通知聲請人收取裁定
- 依裁定進行公告
- 等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聲請人收到裁定後,應仔細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立即聲請更正。最後,聲請人需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或依裁定登報,否則視為撤回聲請。
(四)公示催告的費用與時間考量
公示催告程序涉及多項聲請費用與時間限制。在費用方面,聲請公示催告需繳納新臺幣1,000元的基本聲請費用。若法院裁定需登報公告,則還需支付報紙刊登費用,這部分費用視報紙版面大小而定,通常在數千元不等。
在時間限制方面,公示催告有嚴格的規定:票據遺失後應在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申報權利期間為3至9個月,比一般案件的2個月更長。
值得注意的是,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聲請人必須在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將被駁回。整個程序從聲請到取得除權判決,通常需要半年至一年時間,聲請人應妥善規劃時間,避免錯過法定期限而喪失權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票據法 第19條
- 民法 第718條
- 民法 第725條
- 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至第5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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