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催告是什麼?律師詳解流程與聲請要件!
依據票據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票據權利人在票據喪失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這是一種由有管轄權的法院,透過公開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限內申報權利的程序。若利害關係人未在期限內申報,法院將宣告該票據無效,您便能取回原有的權利。這個程序不僅適用於票據,也適用於其他可背書轉讓的證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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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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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示催告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一)公示催告的基本概念與目的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當事人的聲請,以公開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限內申報權利的程序。如果在期限內無人申報,法院將作出除權判決,宣告遺失的證券無效。
這個程序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原權利人的權益,同時也給予可能持有該證券的善意第三人表明權利的機會。透過公示催告,法律關係得以明確化,避免因證券遺失而導致的權利糾紛,確保財產權的穩定性。
(二)公示催告的法律依據
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多部法律的規定:
- 票據法第19條:明確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可以聲請公示催告
- 民法第718條:規定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法院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
- 民法第725條:針對無記名證券的遺失情況提供類似保障
-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至第562條:詳細規定了公示催告的程序要件和法律效力
這些法律條文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公示催告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明確的法律救濟途徑。
(三)適用公示催告的常見情境
公示催告程序最常適用於各種可轉讓證券遺失的情況,包括:
在這些情境中,權利人必須先完成相應的掛失程序,例如票據需先至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股票則需先至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然後才能進行公示催告聲請。這些初步步驟是確保權利保障完整性的重要環節。
(四)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完成後,法院會核發除權判決,此判決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當法院宣告除權判決時,原本有效的票據立即喪失效力,即使第三人善意取得該票據,也無法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聲請人自除權判決宣告時起,恢復與持有票據相同的法律地位。 這意味著聲請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而無需提示原票據。實務上,聲請人只需持法院的除權判決正本,即可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
2. 公示催告的聲請流程與要件
(一)聲請公示催告的法定要件
聲請公示催告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要件,否則可能遭法院駁回。首先,聲請資格是關鍵要素,必須由喪失證券的權利人提出聲請,例如票據的執票人或發票人。
其次,選擇正確的管轄法院非常重要。依法應向證券所載履行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如票據應向付款地的管轄法院聲請。選擇錯誤的法院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
在聲請內容方面,必須提供足以辨識該證券的詳細資訊,包括:
- 證券種類(如支票、本票等)
- 證券號碼
- 金額
- 發行日期
- 到期日
此外,聲請人還必須釋明證券喪失的原因事實,如遺失、被盜或滅失的具體情況,並提供已完成掛失程序的證明文件。

(二)公示催告的申請文件準備
申請公示催告需準備多項文件,缺一不可。首先,需撰寫聲請狀一式二份,可從司法院網站下載範本或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空白狀紙。聲請狀中應詳細記載聲請人資料、證券詳細資訊及喪失原因。
其次,需準備掛失證明文件,如銀行開立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核發的掛失證明函件。這些證明是聲請公示催告的重要依據。
完整的申請文件清單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