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密條款有效嗎?違反會怎樣?律師解析適用條件與範圍
當我們簽署含有保密約定的契約時,常會疑惑:這些條款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嗎?如果不小心違反了,又會面臨什麼後果?本文將從法律專業角度,深入解析保密條款的適用條件、有效範圍以及違反後的法律責任。我們將探討台灣法律對此類協議的認可程度,並提供實用建議。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5-06-2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保密條款的基本概念與法律效力
(一)保密條款的定義與常見類型
保密條款是指在契約中要求當事人對特定資訊保持機密的約定。這些條款通常明確規定保密義務人(可能是單方或雙方)、保密內容的範圍、保密期間以及違反時應承擔的責任。
在實務上,保密條款主要分為三種常見類型:
- 僱傭關係中的保密條款:要求員工對公司的營運計畫、財務資訊、客戶資料等機密資訊保密。這類條款通常在員工到職時,與競業禁止條款一起包含在勞動契約內一併簽署。
- 商業合作中的保密條款:保護雙方在合作過程中交換的敏感資訊,如合資企業、策略聯盟或供應商關係中的保密協議。
- 技術授權或轉讓中的保密條款:保護相關技術資訊不被外洩,常見於專利授權、技術轉讓或研發合作等情境。
所謂的保密協議或 NDA(Non-Disclosure Agreement),是企業用來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或商業機密以及其他敏感訊息的法律工具。在協議中通常會詳細說明需要保密的範圍、資料使用對象、保密期限,以及違反後的賠償條款。
(二)台灣法律對保密協議的認可程度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保密協議獲得相當程度的認可和保護。主要的法律依據來自於《營業秘密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
《營業秘密法》明確定義了營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並列舉了 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態樣。根據該法第10條,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包括:
-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不正當取得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
-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
台灣法院在審理保密協議相關案件時,通常會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只要該約定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法院判例顯示,保密協議的效力主要取決於其是否符合契約自由原則,以及是否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企業為保護自身營業秘密而透過保密契約課以接觸者保密義務是合理的。然而,保密範圍雖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不必與《營業秘密法》定義的「營業秘密」完全一致,但仍須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不得無限擴張至企業的任何資訊。
(三)判斷保密條款有效性的關鍵要素
要判斷保密條款是否有效,需要考量以下幾項關鍵要素:
- 保密內容的明確性:條款必須清楚界定哪些資訊屬於保密範圍,避免過於籠統或模糊的描述。含糊不清的保密範圍可能導致條款無法執行。
- 保密範圍的合理性:保密範圍不能無限擴大至所有資訊,而應限於具有商業價值且非一般周知的資訊。過度廣泛的保密要求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合理。
- 保密措施的存在:資訊所有人必須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例如設置密碼保護、限制接觸人員、標示機密文件等。這是證明資訊確實具有保密價值的重要依據。
此外,保密期間的合理性也是重要考量因素。保密條款不能無限期延長,應根據資訊的性質和市場環境設定合理的保密期限。同樣地,違約責任的設定也應該合理,不能過於嚴苛。
最後,保密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如勞動法規、競業禁止相關規定等。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綜合考量這些要素,判斷保密條款的有效性,以平衡保護商業秘密與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需求。
了解這些關鍵要素,有助於企業制定有效的保密條款,防止資訊洩露風險,同時確保條款在法律爭議中能夠獲得法院支持。
2. 保密條款的適用範圍與限制條件
保密條款並非無限制地適用於所有資訊,其範圍與限制需謹慎界定。在商業活動中,明確了解哪些資訊可受保護、保密義務的時間長度,以及哪些情況下可合法揭露機密資訊,對於企業與個人都至關重要。保密條款的有效性往往取決於這些範圍與限制是否合理、明確且符合法律規定。
(一)合法可受保護的機密資訊範疇
在法律保護的框架下,並非所有資訊都能被納入保密條款的保護範圍。根據台灣《營業秘密法》,受保護的機密資訊必須符合三個基本條件: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悉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合法可受保護的機密資訊主要包含三大類型:
- 商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定價策略、市場分析報告等
- 技術秘密:如製造工藝、技術參數、研發成果等
- 管理秘密:如經營策略、組織結構、人事安排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開資訊、一般性知識、個人累積的技能和經驗,以及違法資訊等,通常不在保密義務的範圍內。 企業在擬定保密條款時,應避免過於寬泛或模糊的描述,而是明確界定需保護的資訊範圍,以增強條款的可執行性。
(二)保密義務的合理時間與地域限制
保密條款的時間與地域限制直接影響其法律效力。過度嚴苛的限制可能導致條款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在時間方面,保密義務通常分為兩個階段:
- 合約期間內的保密義務
- 合約終止後的保密義務
合約期間內的保密要求相對明確,而合約終止後的保密期限則需謹慎設定。一般而言,這個期限應根據資訊的性質、市場變化速度和行業特性來確定,通常在1至5年之間。
有些保密條款會採用「直到資訊不構成營業秘密為止」的表述方式。這種做法雖然具有彈性,但可能因缺乏明確性而在未來引發爭議。企業應根據實際需求,在保密協議中明確定義合理的時間框架。
在地域限制方面,保密義務的適用範圍應與企業的經營範圍和資訊價值相匹配:
- 全球性的保密義務適用於跨國企業
- 區域性的保密義務更適合本地企業
過於廣泛的地域限制可能被視為不合理,特別是當它與機密資訊的實際價值和使用範圍不成比例時。企業應根據業務實際需求設定合理的地域限制。
(三)公共利益與法定揭露例外情況
雖然保密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特定情況下,揭露機密資訊可能不被視為違反保密義務。這些例外情況主要包括:
- 法定揭露義務:依法必須向政府機關或監管單位報告的情況,如稅務申報、金融監管報告等
- 公共利益考量:當保密資訊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重大公共利益時
- 司法程序需要:在法院訴訟、仲裁或行政調查中,因應法院命令或傳票而提供的資訊
當機密文件涉及產品安全隱患、環境污染風險或重大違法行為時,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揭露這些資訊可能被視為合法行為。此外,當保密條款與勞動法規相衝突時,如限制員工基本權益或包含過度的競業禁止條款,相關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企業在擬定保密條款時,應明確列出這些例外情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同時,也應建立明確的資訊洩露處理機制,在發生例外情況時能夠妥善處理,既保護企業權益,也符合法律規範。
3. 違反保密條款的法律責任與後果
保密條款的違反不僅帶來法律風險,更可能造成難以估量的商業損失。當企業或個人面臨機密資訊洩露事件時,需要了解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其範圍。在台灣法律體系中,違反保密義務的後果通常包括民事賠償、違約金支付、商業信譽損失,嚴重者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一)民事損害賠償的計算與舉證
當一方違反保密條款時,受害方可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法院主要考慮兩種損害類型:積極損害(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和消極損害(因資訊洩露而喪失的預期利益)。
舉證責任通常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一方承擔,需要證明四個關鍵要素:
- 存在有效的保密義務關係
- 對方確實違反了保密協議
- 因此造成了實際損害
- 損害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在實務中,證明因機密資訊洩露而造成的確切損失金額往往相當困難。例如,一家公司的商業策略被競爭對手獲取後,如何精確計算因此造成的市場份額損失?這種舉證困難使得許多企業在簽訂保密條款時,會預先約定違約金,以簡化未來可能的賠償程序。
(二)違約金條款的合理性與可執行性
違約金條款是保密協議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是對違約行為的威懾,也是對損害的預先估計。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意味著過高的違約金可能被法院調整。
違約金依其性質可分為兩種:
- 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 懲罰性質:作為強制債務履行、確保債權效力之強制罰,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害
判斷違約金是否合理,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實際造成的損害、當事人的經濟能力、行業慣例等。近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013號民事判決明確區分了兩種違約金的判斷標準,為實務提供了重要參考。
為提高保密條款中違約金的可執行性,企業應注意:
- 明確說明違約金的性質(賠償性或懲罰性)
- 根據機密文件的重要性合理設定違約金金額
- 考慮分級設定不同程度違約行為的違約金
- 避免使用過於籠統或模糊的表述
(三)商業信譽損失與潛在刑事責任
違反保密義務除了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導致商業信譽損失和潛在的刑事責任。商業信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一旦因機密資訊洩露而受損,其影響可能遠超過直接的經濟損失。
信譽損失的具體表現包括:
- 客戶信任度下降
- 合作夥伴關係惡化
- 市場競爭力減弱
- 企業形象受損
- 招募人才難度增加
在某些情況下,違反保密條款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營業秘密法》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以實務案例為例,某資訊部員工因在另一公司的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將原公司的電腦程式原始碼提交法院作為證據,被認定違反保密義務而遭解僱。法院認為該行為已嚴重破壞勞資信賴關係,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解僱條件。
對於員工而言,違反保密協議可能導致:
- 被合法解僱
- 需支付高額賠償
- 未來就業機會受限
- 嚴重者面臨刑事訴訟
因此,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充分認識違反保密條款的嚴重後果,謹慎處理各類機密文件,確實履行保密義務,避免因一時疏忽或利益誘惑而承擔難以挽回的法律責任。
4. 如何撰寫並執行有效的保密條款保障企業權益
撰寫有效的保密條款需要明確定義保護範圍。企業應具體列出需保護的機密資訊類型,包括商業計劃、客戶資料、技術資料和財務資訊等,避免使用模糊描述。保密條款應清楚說明保密義務的期限,可設定固定年限或直到資訊不再具有機密性為止。
針對員工管理,公司可在三個關鍵時點執行保密協議:員工入職時連同勞動契約一起簽署、職務變動或調職時針對新職位簽訂,以及員工離職時重申保密義務。這種全方位的保護機制能有效降低機密文件外洩風險。
完善的保密條款應包含違約責任說明,列出違約金金額並確保其合理性。同時,條款中應納入保密義務的例外情況,如法定揭露義務和司法程序需要等。企業還需建立機密資訊的管理制度,包括標示機密等級、限制接觸人員和設置密碼保護。
定期對員工進行保密培訓能提高保密意識,建立違反保密義務的監測機制則能及時發現問題。透過這些完整措施,企業能更有效地保護機密資訊,防止因資訊洩露造成的商業損失和競爭劣勢。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252條
- 勞基法 第12條
- 營業秘密法 第10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