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是什麼?流程怎麼走?律師解析與調解差別!
當商業合作出現糾紛,或是民事關係陷入爭執,您是否只能選擇冗長的訴訟程序?其實不然。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提供了更具彈性的選擇,而仲裁正是其中一種高效且專業的方式。根據仲裁法第一條規定,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機制。當事人可以就已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共同約定由專業人士協助釐清問題並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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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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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的定義與法律地位
仲裁作為一種建立在當事人自主意願基礎上的紛爭解決機制,近年來在台灣法律實務 中日益受到重視。當事人透過簽訂協議,同意將爭議交由第三方仲裁人進行判斷,而非訴諸法院訴訟程序。這種機制既保障了當事人的自主權,又提供了一條高效率的爭議解決途徑。
(一)仲裁的基本概念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條規定,仲裁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現在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由專業仲裁人依法進行判斷的制度。仲裁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上,讓當事人能在法院體系外尋求解決方案。
這種機制特別適用於民事或商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預先約定仲裁條款,為未來可能出現的糾紛設定解決途徑。
(二)仲裁的主要特點
相較於傳統訴訟,仲裁程序具有明顯優勢。首先,仲裁通常更為迅速,依法應在6個月內完成判斷,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避免了訴訟可能耗時數年的問題。
其次,仲裁採用一次定案模式,程序更具彈性,當事人可依需求自行約定適用的法律與規則。更重要的是,仲裁人通常具備特定專業領域知識,能更精準地解決專業性爭議。
(三)台灣仲裁法規概述
台灣的仲裁制度主要受《仲裁法》規範,該法賦予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仲裁法第37條規定,仲裁判斷對當事人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目前台灣有多個專業仲裁機構,包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仲裁協會等,這些機構依法提供仲裁服務,並協助選任符合資格的專業仲裁人,為當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2. 仲裁與調解的關鍵差異
當面臨法律糾紛時,了解仲裁與調解的關鍵差異,能幫助當事人選擇最適合的爭議解決途徑。這兩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雖然都能有效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但在實際運作與法律效果上存在根本區別。
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由專業仲裁人協助釐清爭議並作出決定。而調解則著重於促成雙方自行達成共識,過程更為彈性且非強制性。
(一)程序與形式的不同
仲裁程序較為正式,類似簡化版的法院審判,遵循明確的程序規則。仲裁庭通常由一位或多位專業仲裁人組成,雙方需提出證據並陳述主張,最終由仲裁人依據這些資料作出判斷。
相較之下,調解程序更為靈活且非正式,主要由調解人從中協調,促使雙方透過溝通與妥協達成共識。在形式上,仲裁需要書面協議並遵循特定法定程序,調解則可更加彈性地進行。
(二)法律效力與強制性
仲裁與調解在法律效力上有本質區別。根據我國仲裁法第37條規定,仲裁判斷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結果,且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除非有法定撤銷事由,否則當事人無法拒絕執行或提出上訴。
調解協議的效力則取決於雙方是否達成合意。若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才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僅為一般調解,則僅具契約效力。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隨時退出,最終協議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意願。
(三)適用情境與選擇考量
仲裁特別適合處理需要專業判斷的複雜商業或技術爭議,如工程糾紛、國際貿易爭端或智慧財產權糾紛。當案件涉及專業領域知識,或當事人希望獲得具約束力的最終決定時,仲裁是理想選擇。
調解則更適合當事人之間仍有合作空間,或雙方希望維持長期關係的情況,如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或商業夥伴間的爭議。
選擇爭議解決方式時,應考慮爭議的性質、複雜度、當事人關係、時間成本以及保密需求等因素。若希望快速獲得具執行力的結果,仲裁可能更為適合;若希望自主控制解決方案且維持關係,調解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3. 仲裁流程完整解析
深入了解仲裁的完整流程,能幫助當事人在商業或民事爭議中做出更明智的選擇。仲裁作為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爭議解決機制,從啟動到結束有著清晰的程序步驟。掌握這些流程不僅能提高解決爭議的效率,還能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最大保障。
(一)仲裁協議的簽訂要點
仲裁協議是整個仲裁程序的基石,可以在簽訂合約時預先納入仲裁條款,或在爭議發生後另行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明確表達將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意願。
簽訂時應特別注意指定適用的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地點、語言及適用的法規。此外,明確界定哪些爭議事項將交付仲裁,能有效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二)仲裁聲請與受理程序
當爭議發生且符合仲裁協議範圍時,當事人可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聲請。聲請書應包含當事人基本資料、爭議事實、請求事項及金額、仲裁協議內容等重要資訊。
仲裁機構收到聲請後,會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包括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及爭議是否屬於可仲裁事項。若符合條件,機構會通知相對方並要求其在期限內提出答辯。整個受理程序通常在1-2個月內完成。
(三)仲裁人選任與審理過程
仲裁人選任是程序中的關鍵環節。依據仲裁法第9條,當事人可預先約定選任方式,若無約定,則採「各選一人,共推第三人」的模式組成三人仲裁庭。仲裁人必須具備專業資格且無利益衝突。
仲裁庭組成後,將安排審理程序,包括書面審理和言詞辯論。當事人有權提出證據、傳喚證人及聘請專家。整個審理過程較法院訴訟更為彈性,但仍需確保程序公正性。
(四)仲裁判斷與執行方式
仲裁審理完成後,仲裁庭會作出仲裁判斷。依法判斷應在6個月內作出,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判斷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並由仲裁人簽名。
仲裁判斷一經作出即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上訴。若敗訴方不自願履行,勝訴方可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申請強制執行。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仲裁判斷,但撤銷事由非常有限。
(五)台灣仲裁費用與時間成本
在台灣進行仲裁的費用主要包括仲裁機構的行政費用和仲裁人報酬,通常依爭議金額按比例計算。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例,爭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仲裁費用約為爭議金額的4-5%。
雖然初期成本可能高於訴訟,但仲裁程序較為迅速,通常能在6-9個月內完成,大幅節省時間成本。相較於訴訟可能耗時數年且需經過多個審級,仲裁的總體時間和金錢成本往往更低,是處理商業爭議的高效選擇。
參考法條與資料
- 仲裁法 第1條
- 仲裁法 第9條
- 仲裁法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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