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勘驗是什麼?律師解析勘驗的法律規定
當您面臨法律程序時,可能會聽到「勘驗」這個專業術語,簡單來說,勘驗是法院或檢察官用來調查事實的重要方法。讓司法人員能夠親自觀察、感受現場或物證的真實狀況。本文將以親切易懂的方式,為您詳細說明勘驗的完整流程,幫助您在面對相關情況時能夠充分了解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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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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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勘驗?了解基本概念與重要性
透過五官感知來調查事實,這就是勘驗在法律 程序中的核心價值,當法官需要親自查看現場狀況或檢視物證時,勘驗便成為不可或缺的證據調查方法,這項制度讓法庭能夠獲得最直接、最客觀的第一手資料。
無論是民事糾紛、刑事案件,還是行政訴訟,勘驗都扮演著重要角色。它幫助法官突破書面證據的限制,透過實地觀察來還原事實真相。
(一)法律上的明確界定與本質特徵
勘驗定義在法律上相當明確,是指法官或受命法官親自運用視覺、聽覺、觸覺等感官,直接觀察、檢驗爭議標的物或現場的證據方法,這種方法不需要專業技術判斷,純粹依靠人的自然感知能力。
勘驗與鑑定最大的差別在於,勘驗是直接的感官觀察,而鑑定則需要專業知識的分析判斷。例如,法官可以透過勘驗看到牆壁上的裂痕,但要判斷裂痕的成因則需要專業鑑定。
勘驗具有直接性、客觀性和即時性三大特徵,法官親臨現場,避免了證據傳遞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誤差,確保獲得最真實的資訊。

(二)在不同訴訟中發揮的關鍵作用
勘驗的證據價值在各類訴訟中都極為重要,在民事案件中,能夠提供客觀的事實基礎,幫助法官做出公正判決,特別是涉及現場狀況的爭議時,勘驗往往具有決定性影響。
勘驗筆錄作為正式的證據資料,詳細記載了勘驗過程中的所見所聞,這份筆錄不僅要記錄客觀事實,還要註明勘驗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等重要資訊。
在訴訟程序中,勘驗結果常常成為其他證據的補強或驗證工具,能夠印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或者揭露書面證據未能呈現的細節。
(三)實務中的廣泛應用場景
根據法律百科的資料,勘驗適用 於民事、刑事、行政、家事等各個法律領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官會親自到現場查看紅綠燈變換情況、道路標線、視線死角等關鍵因素。
不動產糾紛是勘驗最常見的應用場景之一,當鄰居因為界址爭議對簿公堂時,法官會實地測量土地邊界,建築物漏水糾紛中,勘驗能夠確認滲水位置和程度。
刑事案件中,犯罪現場的勘驗更是關鍵證據來源,法官透過現場勘驗,可以了解案發經過、確認物證位置,甚至重建犯罪過程。
家事案件中,子女親權爭議時,法官可能會勘驗雙方的居住環境,評估哪一方更適合照顧孩子,這種實地了解往往比書面資料更能反映真實狀況。
2. 勘驗聲請的法律依據與程序要求
在民事訴訟中,勘驗聲請有其特定的法律基礎和程序規範,當事人若要成功聲請勘驗,必須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條文和聲請程序的具體要求。
掌握正確的聲請時機和完整的書狀格式,將大幅提升勘驗聲請的成功率。
(一)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明確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實施勘驗,這項條文為勘驗程序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當事人享有聲請勘驗的權利,但法院擁有最終的准駁決定權,法院會根據案件性質、爭點內容及勘驗的必要性來判斷是否准許聲請。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89條也規定了勘驗的實施方式,法院可以命令當事人或第三人到場,並得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勘驗作業。
(二)聲請勘驗的適當時機
選擇正確的聲請時機對勘驗聲請的成功至關重要,以下是幾個關鍵的聲請時點:
- 起訴時一併 提出:在起訴狀中同時聲請勘驗,可避免程序延宕
- 準備程序階段:法院整理爭點時提出,有助於釐清事實
- 言詞辯論前:在正式審理前聲請,確保證據及時呈現
- 證據保全程序:擔心證據滅失時,可先行聲請保全勘驗
需要注意的是,過晚提出聲請可能面臨程序上的限制。因此,建議當事人應儘早評估案件需求,把握最佳聲請時機。
(三)聲請書狀的必要內容與格式
完整的聲請程序需要準備詳細的書狀文件,勘驗聲請書應包含以下必要內容:
- 當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等完整資訊
- 勘驗標的物:明確描述需要勘驗的物品、場所或狀況
- 勘驗目的與理由:詳細說明聲請勘驗的必要性和預期效果
- 勘驗範圍與方法:具體列出勘驗的項目和建議的實施方式
- 相關證據資料:檢附支持聲請的相關文件或照片
書狀格式應遵循法院規定,使用正式的法律文書格式,聲請程序中也要注意繳納相關費用,並確保所有文件都已妥善準備。
透過充分準備和正確的聲請程序,當事人可以有效運用勘驗這項重要的證據調查工具,為自己的訴訟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3. 勘驗流程完整步驟詳解
勘驗作業的執行程序需要經過法院審查、準備通知、現場執行及筆錄製作等階段,了解完整流程有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權利,確保勘驗結果的證據效力。
(一)法院審查與准駁決定
法院收到勘驗聲請後,會進行嚴格的審查程序,審查重點包括聲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勘驗的必要性,以及是否有助於釐清爭議事實。
法官會考量多項因素 作出准駁決定。首先,評估勘驗對象是否確實存在且可供觀察;其次判斷勘驗能否提供其他證據方法無法取得的重要資訊。
如果法院認為聲請理由充分,會發出准予勘驗的裁定,裁定中會明確指定勘驗的時間、地點及範圍。若聲請不符要件,法院會駁回聲請並說明理由。
(二)勘驗準備與各方通知
法院准予勘驗後,書記官會立即啟動通知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準用第150條規定,執行程序中必須保障當事人的在場權。
通知內容包含勘驗的確切日期、時間及地點,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都會收到正式通知書,通知時間通常在勘驗前三至五日,讓各方有充分準備時間。
法院也會協調勘驗所需的專業人員。例如,需要技術鑑定時,會通知相關專家到場協助,這些準備工作確保勘驗能順利進行。
(三)現場勘驗的執行程序
現場勘驗由法官親自主持,透過感官知覺觀察物體狀態或場所情況,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出,勘驗係法官運用感官知覺,觀察現時存在之物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
勘驗開始前,法官會確認到場人員身分,當事人及辯護人享有在場權,可以觀察整個勘驗過程,法官會說明勘驗目的和注意事項。
勘驗過程中,法官會仔細觀察並記錄重要發現,當事人可以提出意見或請求特別注意某些細節,整個現場勘驗過程都要確保公正客觀。
如有必要,法官會指示拍攝照片或錄影存證,這些影像資料將成為勘驗結果的重要補充,勘驗範圍嚴格限制在裁定指定的內容。
(四)勘驗筆錄製作與當事人確認
勘驗筆錄是勘驗結果的正式紀錄,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書記官會詳細記載勘驗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觀察結果。
筆錄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包含勘驗對象的具體狀況、尺寸測量、顏色質地等細節描述,法官的觀察心得和判斷也會記錄在內。
勘驗完成後,書記官會當場朗讀勘驗筆錄內容,當事人有權檢視筆錄並提出意見,如發現記載錯誤,可要求更正。
所有在場人員都要在筆錄上簽名確認,這個確認程序確保筆錄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完成的勘驗筆錄將歸入案卷,作為審理的重要證據。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150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19條
- 民事訴訟法 第288條
- 民事訴訟法 第2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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