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養費 強制執行指南:時效、執行名義、加速條款一次看懂
養費強制執行完整攻略!5年(定期給付)vs 15年(不當得利)時效二元規則、執行名義3種類型、家事事件法強制金上限、社會福利津貼扣押界限,律師還會用4個法院判決幫助你理解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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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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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扶養費強制執行?什麼情況下可以做?
(一)扶養費強制執行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6-2條,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這意味著: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父母雙方都有依各自資力比例共同負擔子女扶養費的義務。
一方若未履行,另一方在獨力負擔後,可以透過以下兩種方式請求:依執行名義(已有協議書或判決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或依民法不當得利(對方未付扶養費卻受有免除費用的利益)提起訴訟後再執行。
此外,2023年1月1日起,台灣成年年齡從20歲正式降為18歲(民法第12條修正)。這直接影響扶養費的義務期間——子女18歲成年後,父母的法定扶養義務原則上終止,在計算應追討的費用範圍時必須注意這個時間點。
(二)要怎麼樣才能強制執行扶養費?
追討扶養費最大的問題,往往是當初沒有做好準備。以下四件事,如果在離婚或分居時就處理好,日後的追討會容易得多。
辦理公證,加入逕受強制執行條款:雙方協議後,立刻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在公證書中明確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日後對方不付,直接聲請執行,省去訴訟時間和費用
- 明確約定金額、支付日期、支付方式:寫「每月10日前匯至指定帳戶15,000元」,比寫「雙方共同分擔」明確得多。但要記住:越明確的定期給付約定,適用的時效越短(5年而非15年),必須定期追蹤是否有欠款
- 約定調整機制:建議在協議書中加入「每兩年依物價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扶養費金額」的條款,避免多年後實際花費遠高於約定金額
- 保留完整書面記錄:每筆收到的扶養費要保留匯款紀錄;每筆未收到的也要保留催討記錄(LINE訊息、簡訊、存證信函),這些都是日後追討時的重要證據
2. 扶養費強制執行流程與注意事項
(一)扶養費強制執行流程
要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你需要依序完成以下四個步驟,缺一不可。
1.第一步:準備「聲請狀」,確認當事人身份
強制執行聲請狀的核心是清楚界定兩位主角:聲請人(你,追討扶養費的一方)和債務人(對方,拒付扶養費的一方)。兩人的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都需要準確填寫,確保法院能聯繫到正確的人。
2.第二步:備妥「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是讓法院動用公權力的前提。以下三種文件,都是法院認可的扶養費執行名義:
- 附有得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的公證書:雙方在離婚或協議後,將扶養費約定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在公證書中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字樣。有了這份文件,日後對方不付,完全不需要提起訴訟,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執行即可
- 法院確定判決書:經由家事訴訟程序,法院判決對方應按月支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判決確定後(對方未上訴或上訴被駁回),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 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雙方在法院調解或和解程序中達成協議,並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記載於筆錄中。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不需要再另外提訴訟,直接可聲請執行
重要提醒:一般的私下離婚協議書,即使有律師見證,也不具備執行名義效力。對方不付時,你必須先打官 司取得判決書,才能再聲請執行。如果當初沒有辦公證,日後追討成本會大幅增加。
3.第三步:查清財產,指定執行標的
聲請狀中必須明確寫出你要對對方的「哪些財產」進行執行,法院才知道要扣押什麼。你需要先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財產歸戶清單和所得清單(查法方法見麒麟-287.查對方財產一文),取得以下資訊後填入聲請狀:
- 銀行帳戶(扣押存款)
- 雇主資料(扣押薪資——法院發函給雇主,每月直接扣薪轉給你)
- 不動產(查封房地產,可後續拍賣)
- 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
- 汽機車
扶養費案件最常見且最有效的執行方式,是「扣押薪資」:法院命令對方的雇主每月固定從薪資中扣除一定金額,直接匯入法院後轉給你,對方根本沒有機會截留。
4.第四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聲請
原則上,應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例如,確知對方的銀行帳戶在台北市,就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如果不清楚對方的財產在哪個縣市,可以向對方的戶籍地或居住地法院聲請,由法院協助查詢財產後繼續執行程序。
關於執行費用:針對扶養費這類「維持生活必需之費用」債權,依法原則上可免先預繳執行費用,待法院從扣押款項中扣除後再補繳,不必擔心因費用問題而耽誤追討行動。
(二)強制執行扶養費的時效
追討扶養費最容易讓人措手不及的,不是程序複雜,而是「時效」。在法律上,所有的請求權都有期限,超過期限,對方就算欠錢也可以合法拒絕還款,法院也無法強制。
扶養費時效的計算,取決於一個關鍵問題:當初有沒有明確約定「固定金額、定期給付」?
1.有定期給付約定 → 適用5年短期時效(民法 第126條)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你的離婚協議書、判決書或調解筆錄中,明確寫著「甲方應於每月十日前支付新台幣15,000元扶養費」這類定期、定額的約定,那麼每一期未付的扶養費,各自從應給付日起算,只有5年的追討期限。
這意味著:假設對方從2022年1月起開始拖欠,到2027年2月,你就已經永遠失去了追討2022年1月那一筆欠款的權:雖然只過了5年多,但這筆錢在法律上已經「消滅」了。每拖一個月,就少了一筆的追討機會。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確立:即使你是以「不當得利」為請求基礎(而非直接依約定),只要原始債權屬於按月給付性質,各期請求仍適用5年時效,不能以不當得利的名義「升級」到15年。

2.無定期給付約定 → 適用15年一般時效(民法第125條)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如果當初的文件裡沒有具體約定金額和支付頻率(例如只寫「由雙方協議分擔」),或者完全沒有書面約定,那麼你在獨立負擔子女全部費用後,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對方一次性返還你代墊的那一部分。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55號及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7號均確認:此種「一次返還代墊費用」的不當得利請求,性質上不是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不適用民法第126條的5年時效,而是適用第125條的15年一般時效。
這反而給了 你更大的緩衝空間——即使離婚後7、8年才想到要追討,在15年時效內你仍可主張。但要特別注意:這是在「完全沒有明確定期給付約定」的前提下才適用。
3.二元時效規則摘要表
- 情況A:有明確定期給付約定(如「每月15,000元」)→ 各期分別適用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從各期應給付日起算,各自獨立計算
- 情況B:無明確定期給付約定(無約定或僅概括約定)→ 代墊後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適用15年時效(民法第125條),從代墊行為完成時起算
⚠️ 特別提醒:2023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降為18歲。子女於18歲成年後,父母的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4條)仍可因民法第1117條的「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要件繼續,但一般情況下會於18歲後中止。在計算能追討的年份時,必須注意子女的成年時間點。
(三)強制執行扶養費的其他注意事項
除了時效之外,扶養費強制執行還有幾個實務上的重要細節,直接影響你的追討成果。
1.加速條款:一期不付,後面全到期(有效,但有限制)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規定了「加速條款」的法律效力:如果協議書或判決書中有約定「任何一期扶養費未完全給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得一次性聲請執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但法院在執行時的實務做法有個重要限制:對於已到期的積欠部分,法院會准許查封拍賣;但對於依加速條款「提前到期」的未來費用,法院通常只允許「預先扣押」對方的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也就是鎖定未來會定期進來的錢),不會同意現在就一次性查封拍賣對方的房子或存款來清償多年後才應付的費用。
換句話說:加速條款最大的用處是讓你可以持續扣押對方薪資到未來費用付清,而不是讓你一次把對方的所有財產都清空。
2.強制金制度:拖一期,就被罰一筆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規定的「強制金」制度,是針對扶養費的特別保障手段。當對方一期扶養費未履行時,你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請法院裁定命令對方遵期履行,並規定「若對方再次未按時給付,即須支付一筆強制金給你」。
強制金的上限是每期扶養費金額的1/2。例如,每月應付15,000元,強制金最高為7,500元。對方每遲一期,除了要補繳欠款,還要多付一筆強制金,經濟壓力大幅提升,對付款意願有明顯的嚇阻效果。
例外:如果對方能夠證明確實無資力清償,或強制執行將使其生活顯著窘迫,法院應撤銷強制金裁定。法院會進行個案衡量,不是一概強制。
3.對方只有政府津貼:社會福利津貼可以扣嗎?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政府發給的社會福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這是為了保護弱勢族群的最低生活保障。
但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有一個重要的例外: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債權,法院不受第122條社會福利津貼不得扣押的限制——也就是說,即使對方領的是政府補助,也可以強制執行。
不過,法院在執行時仍會「酌情保留」一定金額,確保對方和其所扶養的未成年子女能維持最低生活所需(以各縣市公告的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這是在保障你孩子的扶養費的同時,兼顧對方基本生存的人道原則。
3. 扶養費強制執行法院判決
(一)有按月給付約定,不當得利請求仍適用5年時效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民事判決
夫妻A和B兩人於101年4月19日調解離婚成立,約定A應自101年5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每月給付5萬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每月給付2萬5000元,供B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B於109年3月11日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主張已履行完畢且時效已過。
- 最高法院:A未依約定於101年5月15日前給付第一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340萬元;自107年1月起未按月給付2萬5000元,亦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140萬元。
(二)無定期給付約定,代墊費用不當得利適用15年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父母離婚後,子女由母親照顧,父親從未給付任何扶養費。母親獨自負擔全部費用,事後以「不當得利」一次性請求父親返還代墊的費用。父親主張依5年時效,超過5年的部分不用還。
- 最高法院:當「原本就沒有按月給付的協議或法院裁定」存在時,代墊扶養費後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在性質上是「一次返還所受利益」,並非「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不適用民法第126條的5年時效,應適用第125條的15年一般時效。
(三)指控對方不給看小孩,要求以損害賠償債權抵銷扶養費強制執行金額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D和E經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由E單獨任之,D應給付E代墊扶養費及每月扶養費。
D僅給付部分金額,E持確定判決及執行名義對上訴人強制執行,執行債權額為326萬6,005元。D主張E故意阻撓其探視子女,要求以損害賠償債權抵銷部分執行金額,並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 法院:D未舉證證明E於系爭執行名義成立後故意阻 止其探視子女,且E並無拒絕轉達D要求以其他方式進行會面交往之舉措。因此,D主張以損害賠償債權抵銷部分執行金額,並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缺乏事實依據。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2條
- 民法 第125條
- 民法 第126條
- 民法 第1114條
- 民法 第1116-2條
- 民法 第1117條
- 家事事件法 第190條
- 家事事件法 第191條
- 家事事件法 第193條
- 強制執行法 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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