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反言原則是什麼?台灣哪些法律領域適用?
這個原則雖然源自英國衡平法,但在台灣已經被廣泛運用。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禁反言係源自誠信原則,目的是防止當事人做出矛盾行為,破壞對方的正當信賴。簡單來說,當你做出某種表示或行為後,如果讓別人產生合理的信賴,就不能事後反悔。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這個原則在各個法律領域的具體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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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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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反言原則的核心概念解析
理解禁反言的核心意義,能幫助您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 權益。這個原則在台灣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確保人們在法律關係中保持一致性,避免因前後矛盾的行為而損害他人。
當您與他人發生法律糾紛時,對方可能會改變先前的說法或立場。此時,禁反言原則就成為保護您權益的有力工具。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這個原則的具體內涵與法律依據。
(一)什麼是禁反言
禁反言簡單來說,就是要求人們對自己說過的話或做過的事負責。當一個人透過言語、文字或行為表達某種立場後,如果其他人基於這個表示產生信賴並據此行動,那麼這個人就不能隨意改變立場。
讓我們用一個生活化的例子來理解。假設房東曾經明確告訴房客「你可以養寵物」,房客因此養了一隻貓。幾個月後,房東卻突然要求房客搬走寵物,否則就要終止租約。這種前後矛盾的行為就可能違反禁反言原則。
這個原則要求具備幾個關鍵要素:
- 先前行為或表示:當事人必須有明確的先前立場或承諾
- 相對人的信賴:對方基於這個表示產生合理的信任
- 信賴行為:對方因為信賴而採取具體行動或改變處境
- 矛盾主張:當事人後來提出與先前立場相反的主張
- 損害結果:這種矛盾行為造成對方受有損害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當對方的信賴是合理且正當的時候,禁反言才能發揮保護作用。如果信賴本身就不合理,法律不會給予保障。
(二)禁反言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禁反言原則主要源自民法第148條第2項的誠信原則。該條文規定,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行使權利時必須誠實信用,不能用不正當的方式損害他人。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決,禁反言係源自誠信原則所導出的法律原則。它禁止當事人做出矛盾行為或出爾反爾,以保護相對人的正當信賴。
法院在實務上如何判斷是否適用這個原則呢?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 前後行為的矛盾性:當事人的主張是否確實前後不一致
- 正當信賴的存在:相對人的信賴是否合理且值得法律保護
- 損害的因果關係:矛盾行為是否直接導致相對人受損
- 權利行使的目的:當事人改變立場是否有正當理由
這個法律基礎確保了商業交易和日常生活中的可預測性。當您與他人建立法律關係時,可以合理期待對方會遵守先前的承諾和立場。如果對方違反誠信原則而做出矛盾行為,您可以援引禁反言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理解這些核心概念後,我們將在接下來的章節中探討禁反言在不同法律領域的具體應用,幫助您在實際情況中靈活運用這個原則。
2. 台灣民法中的禁反言適用範圍
在台灣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禁反言原則提供了重要的權益保障機制。這項原則深入民法的各個層面,從日常的買賣契約到複雜的財產權爭議,都能看見它的身影。了解禁反言在民法中的具體應用,能幫助您在面對法律糾紛時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契約關係中的禁反言
契約是民事關係中最常見的法律行為,而禁反言原則在契約關係中扮演著維護交易安全的關鍵角色。無論是在簽約前的洽談階段,還是合約執行過程中,當事人的言行都必須保持一致性。這不僅是誠信原則的體現,更是保障雙方合理信賴的必要手段。
契約訂立階段的應用
在簽訂契約之前,雙方往往會經歷一段協商洽談的過程。在這個階段,如果一方做出明確的承諾或表示,讓另一方產生合理的信賴,之後就不能輕易推翻。
舉例來說,當賣方明確表示願意以特定價格出售房屋,買方因此放棄其他購屋機會並投入資源進行準備。此時賣方就不能突然改口說從未承諾過該價格。這種前後不一致的行為,正是禁反言原則所要防止的。
在契約訂立階段,您應該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 保留所有洽談過程中的書面文件、電子郵件或通訊記錄
- 對於重要承諾,最好要求對方以書面形式確認
- 注意對方是否有前後矛盾的表示,及時提出質疑
- 自己也要謹慎發言,避免做出無法履行的承諾
契約履行與變更中的限制
當契約進入履行階段,或雙方協議變更契約內容時,禁反言原則同樣發揮重要作用。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就是一個經典案例,清楚展現了這項原則的實務應用。
在這個案件中,音樂製作人林暐哲與藝人吳青峰原本有著作權相關的合作關係。林暐哲曾公開發表共同聲明,表示支持吳青峰「自己當製作人」、「自己出來唱歌」、「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他更使用「鼓勵」、「捨不得」、「支持也祝福」等詞語,形容吳青峰單飛是「勇敢的決定」。
不僅如此,林暐哲的法定代理人大房小山公司還與被告公司簽署了「音樂合作協議變更合約」。這些行為都清楚顯示林暐哲認可並支持吳青峰的獨立發展。
然而事後,林暐哲卻透過其公司提起訴訟,主張吳青峰等人不得公開演唱或發行、散布相關詞曲。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暐哲在做出前述支持表示並簽署變更合約後,又主張對方侵權,這種事後任意翻異的行為與其前述言行互相矛盾。
法院明確指出,這種行為破壞了被告等人的正當信賴,違反了誠信原則。這個判決充分說明了禁反言原則在契約變更情境中如何保護信賴方的權益,防止一方利用前後矛盾的主張來損害他方的利益。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包括:
- 公開聲明和書面協議都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推翻
- 當對方已基於您的表示做出相應行動,您就不能出爾反爾
- 契約變更應謹慎處理,確保各方權利義務明確
- 保留所有溝通記錄和合約文件,作為日後的證據
(二)物權與債權法上的運用
除了契約關係,禁反言原則也廣泛適用於物權與債權法領域。在財產權的主張和行使過程中,當事人同樣必須遵守前後一貫的原則。
在物權法方面,當一方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做出明確表示後,就不能事後否認。例如,屋主曾明確表示某塊土地屬於鄰居使用範圍,並默許鄰居長期使用,之後就難以主張該土地完全屬於自己而要求拆除鄰居的設施。
在債權法方面,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債權債務關係的認定,也受到禁反言原則的約束。如果債權人曾明確表示免除部分債務,之後就不能主張從未免除而要求全額償還。同樣地,債務人如果承認某筆債務存在,也不能事後否認。
這些應用都回歸到禁反言的核心精神:保護相對人的合理信賴,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無論在哪個民法領域,只要您的言行讓他人產生合理信賴並據此行動,您就應該為自己的表示負責,不能隨意改變立場而損害他人權益。
在日常生活中運用這個原則時,建議您做到以下幾點:
- 對於重要的財產權利主張,務必保持清楚明確的立場
- 避免模稜兩可的表示,以免日後引發爭議
- 當對方的主張前後矛盾時,及時指出並保留證據
- 在權利行使過程中,確保自己的言行符合誠信原則
3. 禁反言在行政法與智慧財產權法的應用
行政法與智慧財產權法雖然是專業法律領域,但禁反言這個法律原則在這些領域同樣具有約束力。當政府機關做出承諾或專利權人主張權利時,都必須受到前後一致性的限制。這個原則不僅保護人民的信賴利益,也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
在公法與智慧財產權的實務運作中,禁反言扮演著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角色。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這兩個專業領域的具體應用情況。
(一)行政法領域的適用情況
在行政法的實務中,禁反言原則經常與信賴保護原則相互結合。當政府機關與人民之間產生互動時,這個原則就會發揮關鍵作用。 行政機關的決定對人民的生活影響深遠。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維持前後一致的態度,不能隨意改變立場而損害人民權益。
行政機關的承諾與信賴保護
當政府機關對人民做出明確承諾或表示時,人民往往會基於這個承諾而改變計畫或投入資源。例如行政機關核准某項建築申請,建商已經投入大筆資金購地並開始施工,這時行政機關就不能輕易撤銷核准。
這種保護機制建立在信賴保護原則之上。人民對於政府承諾的信賴是值得法律保障的。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任意推翻承諾,將嚴重破壞政府公信力。
實務上,法院會審查以下要件:
- 行政機關是否做出 明確的承諾或表示
- 人民是否基於這個承諾而產生信賴
- 人民是否因此信賴而採取具體行動或投入資源
- 撤銷承諾是否會造成人民重大損失
行政處分變更的限制
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後,原則上應維持其效力。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必須有正當理由,且要考慮是否違反禁反言原則。
當人民已經基於原處分而產生正當信賴時,行政機關的變更權限就會受到限制。即使發現原處分有瑕疵,也必須在公益與私益之間取得平衡。
這種限制確保了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人民不必擔心政府朝令夕改,可以安心地依據行政處分規劃未來。
(二)智慧財產權法中的禁反言
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禁反言原則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專利權與商標權的範圍認定,必須維持前後一致,才能確保權利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專利申請程序中的禁反言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76號判決明確揭示:「判決也應適用禁反言之法律原則」。這個判決為專利案件的審理建立了重要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就專利制度而言,只要引證案不同,一個專利案可有數個被舉發案,但不論有多少舉發案,該被舉發專利之解釋應無不同」。這句話點出了核心問題——專利範圍的解釋必須一致。
在該案中,事實審法院對於系爭專利範圍的解釋與前確定判決所認定的專利技術特徵完全不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違反了禁反言原則,因此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
台灣專利法允許「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提起舉發請求撤銷其專利權。只要後案舉發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與已審定舉發不成立的前案不同即可。但這不代表法院可以在不同案件中對同一專利做出矛盾的 解釋。
這個原則保障了以下重要利益:
- 專利權人對於專利範圍的可預測性
- 社會大眾對於專利邊界的信賴
- 司法判決的權威性與一致性
- 專利制度的穩定運作
商標權利主張的限制
商標權人在主張權利時,同樣受到禁反言原則的約束。如果商標權人曾經容忍他人使用類似商標而未提出異議,之後可能就難以主張對方侵權。
這種限制反映了「權利失效」的概念。當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卻突然主張權利時,可能會違反誠信原則。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包括:
- 商標權人知悉他人使用類似商標多年卻未採取行動
- 商標權人曾經表示不會追究特定使用行為
- 商標權人的沉默或不作為讓對方產生合理信賴
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行為與時間因素,判斷商標權人是否已經喪失主張權利的資格。這種機制平衡了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的利益,避免權利濫用。
透過以上說明,我們可以看到禁反言原則在行政法與智慧財產權法領域發揮著維護法律秩序與保障信賴利益的重要功能。無論是面對政府機關或私人權利主張,這個原則都提供了有力的保護機制。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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