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騷擾罪成立要件是什麼?律師:這些行為最常見!
《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於立法時明確指出其目的: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但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法律上的騷擾?本文將從法律專業角度出發,詳細解析騷擾罪成立要件,並介紹最常見的騷擾行為類型。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5-08-0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騷擾罪成立要件與台灣法律規範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騷擾罪的成立有其特定要件,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2022年實施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中。這部法律填補了過去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漏洞,為受害者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跟騷法》的實施,使台灣在處理騷擾案件時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讓民眾更清楚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法律上的騷擾。
(一)台灣法律對騷擾行為的定義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騷擾行為定義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這個定義涵蓋了多種騷擾方式,不僅限於傳統的面對面騷擾,還包括了透過電子通訊和網路進行的騷擾行為,反映了現代社會通訊方式的多樣性。
(二)構成騷擾罪的關鍵要素
要構成法律上的騷擾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 特定對象:行為必須針對特定人,而非不特定多數人
- 反覆或持續:非偶發性的單次行為,法院會考量行為頻率、持續時間及間隔
- 違反意願:行為必須違反對方的意願
- 與性或性別相關:行為內容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 造成畏怖: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且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斷「心生畏怖」時,不僅會考慮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也會參考社會通念,評估行為是否超過一般大眾所能容忍 的範圍。
2. 最常見的騷擾行為類型與實例分析
現代社會中,騷擾案件層出不窮,其類型與手法也隨著科技發展而日益多元化。了解各種騷擾行為的特徵,不僅能幫助我們及早識別風險,更能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自己。以下將分析幾種最常見的騷擾類型及其實際案例。
(一)言語騷擾的具體表現
言語騷擾是最普遍的騷擾形式之一,包括不受歡迎的警告、威脅、嘲弄或辱罵。例如,某男子多次打電話給前同學的親友,打探她的工作地點,並要求對方回電。
更嚴重的是,該男子還向女方的主管和同事散布不實言論,捏造她在公開場合有不當行為,最終因加重誹謗罪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
(二)肢體騷擾的行為界定
肢體騷擾通常表現為盯梢、守候或尾隨等接近行為,以及未經同意的身體接觸。一個真實案例是,一名女性在高雄騎車時,被陌生男子尾隨。
當她停在紅燈時,該男子竟做出不當行為。女方立即離開現場,但仍被跟蹤直到進入超商。幾天後再次遭遇類似情況,女方機警報警,男子最終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三)工作場所騷擾的特殊處理
工作場所騷擾具有特殊性,常涉及權力不平等關係。這類騷擾可能表現為主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當言行,或以工作條件作為要脅。
處理工作場所騷擾時,除了可依跟騷法處理外,還可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規。受害者可向公司內部申訴管道或勞工局尋求協助,保存相關證據至關重要。
(四)網路與電子通訊騷擾
隨著科技發展,網路騷擾日益 普遍,包括透過社交媒體、即時通訊軟體發送騷擾訊息,或散布私密照片、個人資訊等。這類騷擾的特點是跨越地理限制,且行為人常具匿名性。
在數位時代,保護個人隱私資訊、謹慎設置社交媒體權限,以及了解如何封鎖和舉報不當行為,都是預防網路騷擾的重要措施。
3. 遇到騷擾時的證據蒐集與法律行動
遇到騷擾行為時,及時且適當的證據保存與法律應對是確保騷擾罪成立要件得以成立的基礎。完整的證據不僅能幫助受害者證明騷擾事實,更是後續法律程序中的關鍵支持。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警察機關在受理案件時有權給予行為人書面告誡,這也是後續法律行動的重要依據。
(一)有效證據的類型與保存方法
有效的騷擾證據種類多元,主要包括通訊紀錄、影像資料及人證。通訊紀錄如簡訊、電子郵件和社群媒體訊息應完整保存,建議截圖並標註日期時間。
監視器畫面、自行錄製的影音資料也是重要證據來源。保存這些證據時,應詳細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情境,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以增強其在法庭上的可信度。
(二)合法蒐證的注意事項
在台灣,蒐集證據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範,特別是關於隱私權的保護。在公共場所進行錄影錄音通常較無爭議,但在私人場所則需格外謹慎。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未經對方同意錄音可能涉及違法行為。然而,若是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錄音,則可能有阻卻違法事由。建議在蒐證過程中諮詢專業律師,確保所有證據都是在合法框架下取得。
(三)提出告訴的時效與程序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一般騷擾行為屬於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之日起6個月內。提告程序首先應向警察機關報案,警方會進行初步調查。
警察機關有權給予行為人書面告誡,這是後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重要前提。若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行為人繼續騷擾或命其遠離特定場所。
透過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可有效防止騷擾行為持續發生,為受害者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受害者應勇於向相關機構尋求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四)保護自身權益的實用建議與資源
面對騷擾情況,建立個人安全意識是首要步驟。日常生活中可採取預防措施,如避免單獨前往偏僻場所、告知親友行蹤,並設定社交媒體隱私保護。當遇到符合騷擾行為定義的情況時,應立即表達拒絕並保留相關證據。
台灣在2022年實施《跟蹤騷擾防制法》,填補了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漏洞。這項法律為受害者提供更完善的保障,明確了騷擾行為定義和法律責任。
若您遭遇騷擾,可尋求以下資源協助:各地方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這些機構提供法律諮詢和心理支持服務。工作場所騷擾可向公司人資部門或性別平等委員會投訴。
專業法律協助對處理騷擾案件至關重要。律師能評估您的情況,分析是否需要提告、如何有效蒐集證據,以及是否應聲請保護令。同時,別忽視心理健康,適時尋求專業心理諮詢,幫助處理因騷擾帶來的情緒困擾。
參考法條與資料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3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