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合犯是什麼?律師解析罪行合併的法律原則!
結合犯是指將兩個原本獨立的故意犯罪行為,合併成單一罪名並加重處罰的特殊類型。立法者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這些犯罪組合出現機率高、危害性特別嚴重,透過更嚴厲的刑罰,法律希望能有效嚇阻犯罪,保護社會安全。接下來的章節中,我們將深入探討結合犯的法律要件、實務案例以及與其他犯罪類型的區別,讓您全面理解這個重要的刑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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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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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結合犯的定義與基本概念
結合犯的概念在台灣刑法中佔據重要地位,這個制度反映了立法者對特定犯罪組合的重視,當兩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經常一起發生,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時,法律會特別將它們結合成一個新的罪名,這不僅是為了簡化司法程序,更是為了彰顯這類犯罪的嚴重性。
許多民眾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常常對結合犯感到困惑,了解這個概念能幫助您更清楚認識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也能在需要時 做出正確的判斷。
(一)法律如何定義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立法者透過法律明文規定,將兩個原本獨立的故意犯罪行為結合成一個新的犯罪類型,這個新的罪名通常會有更重的刑罰,以反映其嚴重性。重要的是,這不是單純的「一次犯兩個罪」,而是法律特別創設的獨立罪名。
舉例來說,強盜與殺人原本是兩個完全獨立的犯罪,但當犯罪者在強盜過程中故意殺人時,刑法並不是分別處罰這兩個罪,而是直接適用「強盜殺人罪」這個結合後的罪名,這個罪名的刑度比單純的強盜罪或殺人罪都要重得多。
結合犯的特徵在於法律明文規定,如果刑法條文沒有明確創設這個結合罪名,即使兩個犯罪同時發生,也不能稱為結合犯,這是法律體系中相當嚴謹的要求,確保刑罰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

(二)結合犯在法律體系中的特殊位置
在刑法結合犯體系中,結合犯屬於一種特殊的犯罪型態,它與數罪併罰、想像競合犯等概念有本質上的差異,理解這些差異對於正確適用法律至關重要。
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犯了多個罪,法院會分別判決後再合併執行,想像競合犯則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從一重處斷,但結合犯完全不同,它是法律直接將兩個犯罪「融合」成一個新罪,只論以一罪。
這種設計讓司法實務更有效率,當法官認定被告構成結合犯時,不需要再分別審查兩個基礎犯罪,而是直接適用結合後的罪名與刑度,這既簡化了審判程序,也避免了量刑上的複雜計算。
從犯罪論的角度來看,結合犯展現了立法技術的精巧設計,它在保護法益、嚇阻犯罪與訴訟經濟之間取得平衡,是現代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立法者為何創設結合犯制度
刑法結合犯的立法目的主要基於三個重要考量。首先是犯罪發生的高度關聯性,某些犯罪組合在實務上經常一起出現,例如,強盜時為了滅口而殺人,這種情況並非偶然,而是有其內在的犯罪邏輯。
第二個原因是社會危害的嚴重性,當兩個犯罪結合發生時,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往往不是單純的相加,而是呈現倍增效果,強盜殺人同時侵害了財產權與生命權,這種複合式的法益侵害需要更嚴厲的刑罰來回應。
第三個考量是國民的法律感情,社會大眾對於特定犯罪組合有強烈的譴責態度,認為應該給予更重的處罰,立法者順應這種集體的正義感,透過結合犯制度來彰顯法律的威嚴與社會的價值觀。
以刑法第332條的強盜殺人罪為例,這個結合犯的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相較於普通強盜罪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差距極大,這清楚展現了立法者對這類嚴重犯罪的零容忍態度,也發揮了強大的嚇阻作用。
結合犯制度不僅是技術性的法律規定,更承載著深刻的法律政策意義,它讓刑法能更有效地回應複雜的犯罪現實,同時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對於一般民眾而言,了解這個制度有助於認識法律如何保護我們的權益,以及在面對犯罪時法律會如何作出回應。
2. 結合犯的成立要件與法律辨析
當犯罪行為涉及多重罪名時,如何區分結合犯與其他競合型態至關重要,在刑法實務中,結合犯的認定需要符合嚴格的法律標準,唯有深入理解這些成立要件,才能正確判斷個案是否構成結合犯,進而確保罪刑相當的法律原則。
本節將帶您詳細了解刑法結合犯的各項成立條件,並釐清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幫助您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識架構。
(一)構成要件的三大核心標準
刑法結合犯的成立並非單純地將兩個罪名相加,而是必須同時滿足三項缺一不可的法律要件。這些要件共同確保了結合犯制度的嚴謹性與合理性。
兩個以上獨立犯罪行為的結合
首先,結合犯必須由兩個原本各自獨立、可單獨成罪的犯罪行為所組成,這意味著被結合的每一個行為,本身都具有完整的犯罪構成要件。
舉例來說,強盜罪與殺人罪都是刑法中獨立的犯罪類型,強盜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財產權與人身自由,而殺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權,這兩個罪名各有不同的保護法益與成立要件。
如果某個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就不能作為結合犯的組成部分,這個要件確保了結合犯是真正的「罪與罪的結合」,而非將非犯罪行為納入評價。
結合後成為單一新罪名
第二個要件是這些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後,不是分別論罪,而是形成一個全新的獨立罪名,這是結合犯最重要的特徵之一。
以「強盜殺人罪」為例,當強盜與殺人結合時,並不是同時成立「強盜罪」與「殺人罪」兩個罪名,而是形成刑法第332條第1項規定的「強盜殺人罪」這個新的獨立罪名。
這個新罪名有自己的構成要件、刑度範圍與法律效果,法院在審理時,是以這個新罪名作為判斷與量刑的基礎,而非分別評價原本的兩個犯罪。
刑法條文明文規定
第三個要件具有關鍵的限制功能:結合犯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不能由法院自行創設,這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
例如,刑法第332條 就明文規定了強盜罪的各種結合型態,該條文清楚列舉: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使人受重傷者,分別構成不同的結合犯。
如果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某兩個罪名可以結合,即使這兩個犯罪在實務上經常一起發生,也不能認定為結合犯,這個要件保障了人民的法律可預測性,避免法律適用的恣意擴張。
(二)與想像競合犯的核心區別
在刑法理論中,結合犯與想像競合犯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雖然兩者都涉及多個罪名的評價,但本質上有著根本的差異,正確區分這兩個概念,對於理解刑法結合犯的特性非常重要。
行為數量與犯意的不同
想像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行為人只做了一件事,但這件事同時符合多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相對地,結合犯是由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所組成,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以上原本各自獨立的犯罪,這些犯罪因為法律規定而結合成一個新罪名。
從犯意角度來看,想像競合犯可能只有一個犯罪意思,卻造成多重法益侵害,但結合犯通常涉及對不同法益的多重侵害意思,只是這些意思在時空上具有密接關聯性。
法律評價與處罰方式的差異
在處罰方式上,想像競合犯採取「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也就是在所有被觸犯的罪名中,選擇刑度最重的一個來處罰,其他罪名不另外處罰。
結合犯則是依照結合後的新罪名來處罰,這個新罪名通常具有比原本各個犯罪更重的刑度,立法者透過設立結合犯,表達對於這種特定犯罪組合的嚴厲譴責。
舉例而言,單純的強盜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強盜殺人的結合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刑度明顯加重許多。
(三)實務常見的結合犯類型
在台灣刑法體系中,有幾種結合犯類型特別常見於司法實務,瞭解這些典型案例,有助於具體掌握刑法結合犯的運作方式。
強盜罪的結合犯是最典型的例子。依據刑法第332條規定,當行為人犯強盜罪時,若同時實施下列行為,即構成強盜結合犯:
- 強盜殺人: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強盜放火:在強盜過程中放火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強盜強制性交:強盜時強制與被害人性交者,處相同刑度
- 強盜擄人勒贖:結合擄人勒贖行為者,處相同刑度
- 強盜致重傷: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相同刑度
另一個重要類型是性侵害犯罪的結合犯,刑法第226條之1規定,犯妨害性自主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些結合犯的成立有幾個共同的關鍵特徵。首先,兩罪必須在時間與空間上具有密接性與關聯性,行為人可能利用強盜的時機而殺人,或以殺人作為實施強盜的方法。
重要的是,結合犯的成立不論實施的先後順序,無論是先強盜後殺人,或先殺人再強盜,只要兩者在時空上有密切關聯,都可能成立結合犯。
此外,也不論是否經過事先計畫,即使殺人的意思是在實行強盜時臨時產生的新犯意,只要符合時空密接性的要件,仍然成立刑法結合犯。
在既遂與未遂的判斷上,實務見解認為:只要相結合的罪(如殺人、放火等)已達既遂,即使強盜罪本身未遂,仍可成立強盜的結合犯。
反之,如果相結合的罪僅是未遂(如殺人未遂),而刑法條文並未規定處罰該結合犯 的未遂犯,則不成立結合犯。此時,應分別論以強盜罪與殺人未遂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理。
這些規定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判斷:當某些特定犯罪結合出現時,其對社會法益的侵害程度更為嚴重,因此需要用更重的刑罰來回應,以達到嚇阻與預防犯罪的目的。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26條
- 刑法 第3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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