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破綻主義」是什麼意思?所有配偶都適用嗎?
破綻主義是什麼意思?哪些情況下可以用破綻主義來離婚?如果是我的錯,還可以用破綻主義嗎?這些疑問就讓專業的離婚律師為您提供解答,幫助您快速理解這個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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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更新
許瓊之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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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什麼條件才能離婚?請法院判決離婚有哪些要件?
人們常說,戀愛需要雙方的同意,但分手往往由一方決定。然而,在婚姻這一法律約束的關係中,這樣的說法是否適用?
(1)離婚需要什麼條件?
台灣的民法對於離婚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同意結束婚姻且情感基礎已經瓦解,他們可以選擇和平分手,通過共同協議來結束這段關係。然而,當感情破裂至無法和諧分手時,常常出現一方堅持離婚而另一方拒絕結束這段關係時,情況就會變得複雜。
此時,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便需進入法庭,讓法官來決定是否給予離婚。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依據的主要法條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
該法條列出10個離婚的具體條件,包括重婚、通姦、家庭暴力、虐待對方直系親屬、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配偶、不治之疾病、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等。這些都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的明確理由。
(2)離婚條件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怎麼樣才算重大呢?
關於判斷何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通常不會憑借當事人的主觀感受來決定是否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是採用一個更客觀的標準:若絕大部分人在相同情況下都會認為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則該情形可被認定為重大事由。
根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除了該條文第1項所列出的離婚條件外,如果有其他重大的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其中一方可以提出離婚請求。然而,如果這些事由是由當事人自己造成的,則僅允許另一方基於這些事由提出離婚。
法院曾在多個判決中提出,婚姻的本質是夫妻共同經營生活、建立一種具有親密性和排他性的永久結合。當這種關係因為一方的行為而受到嚴重威脅,導致 婚姻關係不可能恢復時,法院將認定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當夫妻中的任一方在同樣的境遇下,普通人也會認為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時,就可能被判定為有足夠的離婚理由。
2. 離婚中的「破綻主義」是什麼意思?
破綻主義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可以分為積極、消極和折衷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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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破綻主義主張,即使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一方,也有權提出離婚請求,這是基於認為婚姻本身已經名存實亡,無需繼續維持的考量。例如,即便是一方有外遇導致婚姻破裂,該方仍可以訴請離婚。這種觀點可能與傳統的倫理道德相悖,因此引發了一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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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破綻主義認為只有在無過錯方可以基於婚姻已經破綻的理由提出離婚。這種方式更加注重道德和法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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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破綻主義則提供了一個中間立場,認為如果雙方都對婚姻破裂有責任,應該比較各自的過錯程度,只有過錯較輕的一方才能提出離婚。這種方法試圖在保持婚姻尊嚴和實際狀況之間找到平衡。
這三種破綻主義各有其適用的情境與法律效果,它們共同的目的是為了在婚姻關係不可挽回時提供一個合理且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1)有責主義的破綻主義
在台灣的法律中,離婚制度並非完全採用單純的破綻主義,而是融入了有責主義的元素,這意味著,在婚姻中 責任較大的一方通常無法提出離婚請求,這一限制使得離婚過程變得複雜且困難。
婚姻本應是愛情的彰顯,然而在離婚的漫長路途上,無法達成共識的種種細節往往將愛情推向了畸形的終結,使得兩個原本相愛的人陷入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中無法自拔。這種情況下,無法順利離婚不僅成為雙方的心理負擔,更可能讓原本旨在追求幸福的婚姻制度變成許多人不幸的源頭。
當無法輕易解除已經破裂的婚姻時,夫妻雙方往往被迫在一段充滿矛盾和不滿的關係中繼續掙扎,這不僅影響個人的心理健康,也阻礙了他們在生活中開啟新篇章的機會。這樣的法律限制,最終將許多人推向更深的絕望,而非通向幸福的道路。
(2)2023憲法法庭判決後,有責配偶能訴請離婚嗎?
台灣近年對於離婚條件的修法方向,放寬了一些關鍵條件,顯示了法律對於家庭變革的適應。
因2023年憲法法庭裁定部分《民法》第1052條部分違憲,法務部隨後提出了修正案。儘管新法案的具體實施時間尚未確定,也存在一些未來可能面臨的問題,但修改內容明顯地放寬了一些過時的法律規範,特別是在離婚條件上的變動。
修法的一大亮點,無論是有錯的一方或無責任的一方,都可以提出離婚訴訟,改變了過去只有無責任方才能提出離婚的規定。這一改變考慮到在多數情況下,雙方都可能對婚姻破裂有責任。
另一項顯著的變化是**分居3年**即可提出離婚的新規定,這在過去的法律中是不存在的。但是這一規定有其限制,例如如果分居是由於一方的惡意遺 棄,則不能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在具體的離婚條件方面,此次修法還包括刪除了包括「重婚」、「不治之惡疾」、「重大精神病」和「生死不明」4項原有的離婚條件,以及對於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條件也作出調整,由原來的6個月以上改為2年以上,且未受緩刑宣告,以回應社會上對於離婚條件過於嚴苛的批評。
這些條件的修正反映了對現代社會實際情況的認識和尊重。例如,由於現代戶政資料的透明和完善,重婚的情況已大大減少。
同時,對於一些疾病如癌症和性傳染病,醫學進展已使得這些疾病不再是絕對的離婚理由。而「生死不明」的情況,則可以通過其他法條處理,例如失蹤人滿7年後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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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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