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破產真那麼簡單?律師直言:這些事一定要先知道!
當債務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壓得你喘不過氣時,破產會不會是你唯一的翻身機會?根據現行法律,只要你的資產無法完全覆蓋債務,就能透過破產程序將有限的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甚至還有機會一筆勾銷剩餘債務,重啟人生!但,破產真有這麼簡單嗎?有哪些條件需要符合?流程又是如何運作?本篇文章,律師將帶你拆解破產背後的法律奧秘,讓你一次搞懂破產這條「絕地求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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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更新

黃柏榮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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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想靠破產翻身?先了解什麼是破產、誰有資格聲請!
(1)破產是什麼?一場債務重生的博弈!
當債務壓得你喘不過氣,破產或許是重啟人生的一道曙光!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當債務人無法清償龐大的債務時,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破產來獲得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免除。這項制度的設計初衷,不只是為了替債務人找出路,更是要確保債權人能夠在有限資源下獲得公平的賠償,讓雙方利益達到平衡。
進入破產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債務人必須向法院呈報完整的財務狀況,詳細列出所有資產和負債。接著,法院會指派一位破產管理人來接管債務人的資產,將這些資產進行處理與變現,並用於償還各類債權人。在這個過程中,大多數的債務會在程序結束後被免除,然而,仍有些特定類型的債務無法擺脫,例如學生貸款或某些涉及賠償的法律責任。
對債權人而言,破產制度提供了一個機會,讓他們能夠公平參與資產分配。每個債權人都可以依照其債權的優先順序,爭取應得的賠償金。但現實往往殘酷,由於債務人的資產有限,債權人最終拿到的金額通常遠低於原先預期。
(2)聲請破產的關鍵條件:你符合資格嗎?
破產可不是隨便喊一聲就能擺脫債務,這是一項重大且複雜的法律決定。根據台灣現行破產法,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若想聲請破產,必須同時滿足兩大核心條件:債務超過資產與擁有2位以上的債權人。只有當這兩項門檻都達標,破產聲請才有機會被法院受理。
條件一:債務必須大於資產
破產聲請的首要條件是,債務總額需超過目前所 有資產的價值。換句話說,即使將所有資產變賣清算,也不足以完全償還債務。在評估這項條件時,必須計算各種資產的總價值,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汽車、銀行存款以及投資等。如果債務遠遠超過資產總額,就符合法律上「債務超過資產」的標準,達成第一個聲請條件。
條件二:至少要有2位以上的債權人
除了債務超過資產,破產聲請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必須面臨兩個或更多債權人的壓力。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破產案件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若債務僅涉及單一債權人,通常可以透過協商或其他方式解決,無須動用破產程序。但當債務來自多方且已無力協調,法院才會認定聲請破產具有合法性與迫切性。因此,若債務人僅有單一債權人,即便負債遠高於資產,也無法直接聲請破產。
如何聲請破產?
當上述兩大條件都符合後,債務人便可以著手準備向法院遞交破產聲請。聲請時需附上完整的財務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單以及其他必要文件。法院接獲聲請後,將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符合破產條件。一旦法院宣告破產成立,債務人即正式進入破產程序,接下來的步驟將依法律規範進行資產清算與債務分配。
破產雖然是一條擺脫債務的出路,但也意味著需要經歷繁瑣的法律程序與財務調查。因此,債務人若有意聲請破產,建議事前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條件符合規定,並妥善準備相關文件,才能讓聲請過程更加順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3)破產免責的關鍵條件與限制
破產對債務人來說,或許是一種擺脫債 務的救贖,但免責並非無條件自動生效。根據法律規定,當破產程序結束後,債務人原則上可以獲得大部分債務的免除,但前提是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否則免責權利將不被認可。
免責條件:誠實是關鍵
想要成功獲得破產免責,債務人必須滿足以下幾個重要條件:
- 誠實申報財產:不得隱瞞或轉移任何資產,所有財務狀況都需如實揭露。
- 積極配合調查:全力配合破產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的資訊與文件。
- 未涉不法或詐欺行為:若有詐騙、偽造文件等行為,免責聲請將遭到駁回。
- 破產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若破產是因自身重大過失或刻意為之,免責將無法通過審查。
只有在債務人完全符合上述條件時,法院才會批准其免責聲請,讓其擺脫舊債,迎接新的人生。
(4)個人與公司聲請破產:有何不同?關鍵差異解析
在台灣,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當無力償還債務時都可以聲請破產。然而,兩者的破產資格、法律責任及程序設計卻有明顯差異。接下來,我們將透過比較方式,詳細說明個人與公司聲請破產的異同之處。
個人破產:擺脫債務重擔,重啟人生
個人破產適用於自然人,當個人財務陷入困境、無法償還債務時,可以向法院聲請破產。最大的特點是「無限責任」,也就是說債務人必須用現有所有資產以及未來可能獲得的資產來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持續追討。
對於債務人而言,雖然破產程序可以協助清理債務,讓他們有機會重新開始財務生活,但破產聲請後會對個人的信用紀錄產生長期負面影響,這將影響到未來的貸款、信 用卡申請等財務活動。因此,個人破產雖然是一條解脫之路,但也伴隨著沉重的代價。
公司破產:法人實體的終結
公司破產則適用於無法清償債務的法人實體。與個人破產最大的不同在於,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其股東僅需依其投資金額承擔有限責任。換句話說,債權人僅能向公司追討其資產,而無法向股東個人追索。
當公司聲請破產後,法院將委派一名清算人負責接管公司,並進行停業、解散及資產清算等程序。清算人會將公司資產變現,根據優先順序向債權人分配,以完成債務償還。與個人破產不同,公司的破產結束後,公司將不再存在,而股東的個人信用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2. 破產聲請這樣做!一次搞懂流程與關鍵細節!
(1)完整破產流程解析:如何從負債重壓中突圍?
當債務已到無法承擔的地步,聲請破產或許是翻轉困局的起點。然而,破產聲請並非一蹴而就,需要經歷一系列法律程序。以下將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你了解破產聲請的每個關鍵步驟。
第一步:向法院提出聲請
破產聲請的起點是由債務人向法院遞交聲請。這時,債務人必須準備完整的財務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明細及債權人名單。這些文件將成為法院審理的核心依據。
第二步:法院審理與調查
法院在收到聲請後,會進行全面的審理與調查。這包括召開庭審,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債務成因等進行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破產要件。 此階段的重點在於確保聲請程序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第三步:破產宣告與管理人選任
若法院判定聲請有效,將正式宣告破產,並指派一位專業的破產管理人。這位管理人負責接管債務人的財務事務,包括清查資產、調查債務來源及處分資產等,確保所有流程依法律規定進行。
第四步:召開債權人會議
法院宣告破產後,會召集債權人會議,讓所有債權人了解債務人的財務全貌。會議中,債權人可提出建議,討論清算與資產分配的具體方案,並共同商議如何最大化償還債務。
第五步:執行清算與債務分配
在債權人會議達成共識後,破產管理人將啟動清算程序,將債務人的資產變現並進行公平分配。債權人依照其債權比例獲得相應賠償,而未能清償的部分則依法處理。
第六步:程序終結,重獲新生
破產程序完成後,法院將正式結案,並對符合條件的債務人宣告免責。這意味著債務人不再需對剩餘債務負責,得以重新開始其財務生活。
(2)什麼時候該聲請破產?
當財務問題如滾雪球般擴大,個人或公司可能會面臨一個困難抉擇:是否該聲請破產?然而,破產不是萬靈丹,並非所有財務危機都適合走上這條路。只有在特定情況下,聲請破產才是最佳選擇,以下為兩種常見且適合聲請破產的情境分析。
情境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當債務已經遠遠超過現有資產時,聲請破產可能是一條重生之路。在這種情況下,透過破產程序,債務人不僅可以暫停債權人瘋狂的追討,還能獲得一定程度的債務免除,重新規劃財務生活。對於無法短期內改善財務狀況的個人或企業,破產可以提供喘息空間,讓他們得以從頭開始。

情境二:公司經營陷入困境且無意再繼續營運
當公司已經經營不善、持續虧損,並且無意再繼續營運時,聲請破產是一個理智的選擇。尤其當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支付員工薪資或供應商貨款時,透過破產程序,有助於公司有序地結束營業,避免陷入無法控制的財務糾紛。此外,聲請破產還能有效保護股東與管理層的個人資產,減少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3)破產管理人的權責:財務清算的關鍵角色
當法院宣告破產後,破產管理人便成為整個破產程序的核心人物。他不僅要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還需負責召開債權人會議,規劃並執行清算流程,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獲得保障。以下將介紹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主要職責與權限。
財產清查與名冊編製
破產管理人在接管財產後,需徹底清查債務人的資產與負債,並製作詳細的財產目錄與債權債務人名冊,為後續清算打下基礎。這份名冊是分配債務人資產的重要依據,確保每位債權人都能依法獲得應有的償付。
召集債權人會議
管理人需定期召開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彙報破產財團的現況,包括資產價值、變賣進度及債務清償計畫。透過這些會議,債權人可以表達意見並參與決策,確保過程透明、公正。
制定財產分配方案
破產管理人需提出一套合理的財產分配方案,供債權人討論與表決。方案內容通常包括資產變現計畫及債務清償比例。一旦分配方案獲得債權人多數通過,管理人便依照方案進行資產變賣與分配。
破產管理人不僅負責資產的處理與分配,還肩負著追回債權的重任。他可能針對債務人過去的可疑交易進行調查,甚至提起法律訴訟,追回不當轉移的資產,進一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在分配方案通過後,破產管理人開始變賣債務人的資產,例如拍賣不動產或出售其他有價值的物品。變賣所得將根據債權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確保資產分配公平公正,並依法完成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不僅是財務清算的執行者,更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關鍵防線。透過管理人的專業操作,破產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債務人得以結束舊債務,債權人則能獲得最大的合法償付。
(4)聲請破產需要先與債權人協商或和解嗎?揭開真相
許多人誤以為聲請破產前必須先與債權人協商或嘗試和解,但實際上,這樣的說法並沒有法律根據。在台灣現行破產法中,並未採取所謂的「協商前置主義」或「和解前置主義」。換句話說,只要債務人確實無法清償債務,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破產,無須事先與債權人協商或和解。
破產法的適用條件:只要無力償債即可聲請
根據《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這條文已清楚表明,只要客觀上有無法清償債務的情況,即符合聲請破產的條件。法律並未要求債務人必須事先與債權人協商或和解後才能提出破產聲請,因此,坊間流傳的「協商或和解是破產的必要前提」的說法是錯誤的,毫無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