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不是離婚就有?律師:民法贍養費跟你想的不一樣!
本文中,律師將分享有關離婚贍養費的法律規定和常見問題,如:離婚一定要付對方贍養費嗎?贍養費和扶養費一樣嗎?誰可以請求贍養費?請求贍養費有哪些條件?贍養費要付多久?有計算公式嗎?如果你正準備離婚,或面臨贍養費的相關問題,務必先看完這篇文章!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4-06-2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快速跳轉目錄
1. 台灣離婚贍養費的法律規定
(1)關於離婚贍養費,民法怎麼規定?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裁判離婚時,符合法律條件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一定金額的「生活補助費用」,也就是贍養費。
這個費用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那些沒有財產、無法工作,可能因此失去經濟依靠的離婚當事人,確保他們不會因為結束婚姻而陷入經濟困難。
(2)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
不一定!即使是先提離婚的那方,也不代表就有給付贍養費的必要!
贍養費並不是離婚就必須要支付的「義務費用」;也並非屬於賠償性質的「損害賠償金」(例如:外遇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因此若想在離婚後請求贍養費,會遇到較為嚴格的條件限制。
(3)請求贍養費條件有哪些?
贍養費通常是透「協議離婚」、「裁判離婚」這兩種方式取得,以下將分別說明在不同的情況中,贍養費是如何請求的: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私下達成共識的一種離婚方式。這時,兩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於離婚協議中約定贍養費。只要協議好金額與付款方式,雙方同意且內容不違反善良風俗,並在離婚協議書上清楚註明,當離婚登記生效後,這份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方必須依約給付贍養費。
裁判離婚
不論是一開始就決定要走離婚訴訟,或者是兩方因為離婚贍養費喬不攏,而決定對簿公堂。只要進入訴訟程序,法官就會依據以下列條件判斷是否該給付贍養費:
-
必須是非自願的裁判離婚:請求人必須是不願意離婚的一方,且經由法院提起訴訟後判決離婚。因此若請求人同意離婚,或甚至是自己提出離婚,則依法不能請求贍養費。
-
在婚姻中無過失:請求人不能是導致婚姻破裂的罪魁禍首(例如:家暴者、出軌者等),才能符合這個條件。如果雙方都有過失,例如一方賭博成癮,另一方也出軌多人,或者請求人自己就是離婚的主因,法官也不會同意給付贍養費。
-
會因為離婚陷入生活困難:如果某一方因體能、健康、年齡等原因而失去謀生能力,或因此難以就業,且沒有工作、財產,才有可能向配偶請求贍養費。因此,若該方有基本學歷且身體健康,有辦法自給自足,就不符合此條件。
-
被請求贍養費的人有支付能力:如果被請求贍養費的那一方本身經濟情況與請求人相當,在給付贍養費後也會陷入經濟困境,法官也有可能判決不需給付贍養費。
請求贍養費必須同時滿足上述的4個條件,所以條件是非常嚴苛的。因此即使對方先提出離婚,只要請求人不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就難以說服法院做出有利請求人的判決。
(4)「贍養費」和「扶養費」是一樣的嗎?
贍養費和扶養費的定義不同,但很多人容易搞混。尤其在某些媒體報導中沒有將兩者的概念區分清楚,使許多民眾以為離婚就是要拿贍養費。但其實在台灣的離婚約定中,扶養費比贍養費常見很多。
因為根據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無論監護權在誰身上,扶養孩子的義務都必須由雙方共同承擔,其所需要的教育、生活費用也應該由兩人共同平分。
在實務上,離婚後會由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監護方)向對方(非監護方)請求一部分金額,也就是扶養費,作為孩子生活養育、教育的費用。
不同於扶養費,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支付贍養費的義務,僅有在因為離婚後致使生活困難者,才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贍養費。倘若離婚時雙方對贍養費的事情沒有共識,也未因離婚而無法維持自身經濟狀況,那很有可能是拿不到贍養費的。這也是相對扶養費來說,較難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的原因。
(5)贍養費最新修法方向
近年來,臺灣有更加注重在法制上落實人權價值的趨勢,為實現「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精神,讓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法務部已在110年擬具「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經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內容包含調整過去對請求贍養費的限制,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要件刪除,改為不管是「法院判決離婚」或是「雙方協議離婚」,只要是離婚後生活會有困難的一方,即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也就是說,即使是採協議的方式離婚,只要會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法律上就有請求贍養費的權利,藉此保護為家庭付出,但也因此失去經濟能力的一方。另外,也將離婚後五年內的贍養費請求權時效,以及再婚後贍養費請求權消滅等規定修訂入法。
雖然修正草案尚未實行,但在可預見的未來,相信贍養費制度會更加公平且漸趨完善。
2. 贍養費怎麼算?要求多少贍養費才合理?
(1)協議離婚、調解離婚的贍養費
在協議或調解離婚的情況下,贍養費的金額與給付方式可以由雙方自行商定,法律上沒有特別的限制。因此一般報導中所提到的藝人、名媛、財閥在離婚後拿到的大筆金額,通常是透過協議達成的。
至於一般民眾如何協商贍養費的金額,則要視夫妻雙方的財力與意願而定。
(2)裁判離婚(訴訟離婚)的贍養費
在經由法院裁判離婚的情況下,可能會戳破很多人「離婚發大財」的美夢。基本上,台灣法律將贍養費定義為「滿足個人生活所需的最低消費需求」,因此法院通常會參考以下依據來計算贍養費:
-
參考每年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並根據請求人居住地的月消費支出,作為贍養費的衡量標準。例如民國110年,台北市每人每月的平均消費支出為32,305元,因此法官所判決的贍養費,最高通常就是這個數字,不會出現不合理的高額贍養費。
-
另外,法院也會考慮請求人的身份、年齡、健康狀況、謀生能力、生活情況,以及財力狀況等,裁決出最恰當的贍養費金額。同時,法院也會決定贍養費的給付方式,例如視狀況一次性付清、總額確定但分期付款,或是持續性的定期付款。
(3)定期給付的贍養費要付多久?
如果是在協議離婚中,以定期給付的方式支付贍養費,只要雙方協議好時間,並確實執行即可,程序較為單純。
如果是裁判離婚判決定期給付,法官會依據請求人與被請求人雙方的狀況判斷給付時間,可能會從以下幾種方式中給出決定:
- 給付到請求人找到工作,能自立為止,通常為半年或1年
- 根據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個別財務狀況,決定給付時間
法院會根據狀況,判定被請求方需要給付贍養費的時間長短。而贍養費的立意,主要在於「離婚後一段時間內生活陷入困頓者」,其生活之困頓,必須與離婚之發生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除非協議書有特別註明,否則不太可能讓被請求人支付贍養費到請求人終老,而是作為階段性的支援,幫助因為離婚導致不能自立的一方找到下一個經濟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