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一定要付嗎?都是一人一半嗎?律師來解答!
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是什麼?在離婚後,如果我擁有孩子的監護權但目前無工作,該如何向前配偶索取扶養費來付孩子的教育和生活開銷?再者,離婚後應如何處理稅務問題?這些都是許多面臨離婚的家庭必須面對的問題。本文將由資深律師為您逐一解析,如何在離婚過程中確保您與您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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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更新
許瓊之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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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扶養費是什麼?要付到幾歲?
(1)什麼是扶養費?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父母即使離婚,仍需承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這意味著,無論婚姻狀態如何,父母都有義務支持子女直至成年。
而扶養費就是指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提供的經濟支持,這些費用用於滿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物、衣物、教育、醫療以及其他必要的日常開支。
(2)扶養費要付到什麼時候?
民法在2023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整為18歲,所以接下來扶養費就是付到成年18歲。 不過,根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的規定,在這次年齡調整的過渡期間內,如果孩子依據以往的法律、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合約享有至20歲的權益,這些權益將會繼續被保障至他們20歲。
2. 扶養費要如何分配?一定要一人一半嗎?
(1)扶養費怎麼算?
在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通常首先會嘗試自行協商扶 養費的問題。如果協商失敗,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訴求,但在正式訴訟前,必須先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根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這樣的安排主要是希望雙方能在一個較為和諧與理性的氛圍中進行扶養費的討論。調解不僅可以減少雙方的矛盾,也避免了訴訟過程中可能引起的激烈對立,這在情感和財務上都是一種保護。
如果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扶養費的計算和判決就需要法院來介入。在這個階段,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的資料。此外,法官還會考量多項因素,如孩子的具體需求、雙方的收入和財務狀況、以及父母照顧孩子的情況,來決定扶養費的具體數額。
(2)扶養費一定要一人出一半嗎?
在台灣,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問題時,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法院調解離婚,父母雙方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協商子女的扶養費,常見的分配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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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分擔扶養費
有些父母選擇平等分擔子女的扶養費用,即每人支付一半的費用。這種方式較為簡單,且在經濟條件相當的情況下,也較為公平。 -
依經濟狀況分擔
如果雙方的經濟狀況差異較大,則可以根據各自的收入和經濟能力來分擔扶養費。一方負擔較多,而另一方負擔較少,這種安排更能體現公平原則,確保子女的生活品質不因一方經濟狀況較差而受影響。 -
單方負擔扶養費
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全部的子女扶養費,而另一方則不需支付任何費用。這通常發生在一方經濟狀況特別優 越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時。
無論採用哪種方式,只要雙方能達成共識並作出具體的約定,這些安排都是合法且可行的。重點在於,雙方應充分溝通,確保所有決定都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3. 扶養費可以調整嗎?對方不付怎麼辦?
(1)約定好的扶養費可以改嗎?
隨著時間的推移,扶養費的問題可能會因為經濟環境變化或孩子需求增加而再次被提出。例如,當發現孩子的補習費用不斷上漲,或生活成本增加時,是否還能重新談判扶養費?根據民法的規定,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明確指出,扶養的範圍和方式可因情勢變化而重新協商。在孩子成年前,若遭遇物價上升、或孩子因健康問題需額外負擔等情況,法律允許再次討論扶養費的調整。家長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必要時向法院提出調整請求。
重要的是,扶養費的設立本來就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確保他們在成長過程中的權益不受影響。因此,任何可能影響到子女福祉的變化,都是重新評估扶養費的合理理由。
(2)對方不付約好的扶養費怎麼辦?
當面臨離婚後前配偶未支付扶養費的情況時,受影響方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強制執行:
首先,如果您持有一份由律師撰寫且經過公證人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前配偶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以求對方支付應付的扶養費。
然而,如果離婚協議未經公證,缺乏直接的執行效力,仍有替代方案。例如,您可以代表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扶養費。一旦法院作出裁決,該裁決即成為正式的法律文件,允許對前配偶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類似於債權人追討債務的程序。
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的過程中,具體的聲請地點取決於對方財產所在地。您需將聲請狀帶至該地的法院執行部門提出聲請。如果您不清楚對方財產的確切位置,也可以根據對方的居住地在相應地區的法院進行聲請。
(3)追討扶養費有沒有時效限制?
在離婚過程中,如果夫妻未能在分手時明確約定子女的扶養費,依據民法第125條的規定,父母一方可以對另一方提出扶養費的請求,且該請求的時效為15年。這意味著,一方不僅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從現在起至子女成年的扶養費,還可以追溯過去15年內未支付的扶養費。
然而,如果在離婚時雙方已經達成了子女扶養費的相關協議,那麼追討扶養費的時效就變為5年。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在於確保離婚後子女的經濟保障,同時促使雙方父母負起相應的責任。
這兩種情況下的不同時效規定,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確保他們在成長過程中獲得必要的生活與教育支持。因此,了解這些法律條文對於處理離婚相關的扶養費問題非常重要,可以為父母提供一個清晰的方向,以便在離婚後確保子女的福祉
4. 離婚後還可以報小孩扶養嗎?對報稅有哪些影響?
每年5月,台灣的納稅義務人需要根據所得稅法,申報前一年的所得稅。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報稅必須合併申報」,所以婚姻狀態的改變對夫妻的報稅方式有重大影響。如果夫妻在今年離婚,他們在隔年的報稅時便有了更多的選擇。
舉例來說,如果一對夫妻於2024年完成離婚(無論是透過離婚登記還是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他們在2025年報稅時可以自由選擇是要「合併申報」還是「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到了2026年,前夫妻則必須各自申報所得稅,不再有合併申報的選項,否則可能會因違法而需要補稅。
在扶養親屬的稅務問題上,如果離婚夫妻中有孩子或其他扶養親屬,則建議在協議中明確指定由哪一方來申報扶養免稅。例如,如果有2個孩子,可以約定由每方申報1個孩子。如果沒有達成特別協議,那麼由實際扶養的一方來申報扶養免稅是一個簡便的選擇。
合併申報與各自申報的計稅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 所得合併計稅
- 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 納稅義務人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 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 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了解這些規定能夠幫助離婚後的夫妻更好地規劃自己的稅務策略,並有效避免未來可能的稅務爭議。
以上就是有關扶養費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扶養費問題還有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25條
- 民法 第1084條
- 民法 第1116-2條
- 民法 第1119條
- 民法 第1120條
-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3-1條
- 所得稅法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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