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因贈與是什麼?律師解析與遺贈的差異!
在規劃人生最後階段的財產安排時,您是否曾感到困惑?死因贈與和遺贈這兩個法律概念常讓人混淆,但它們在法律效力上有著重要區別。無論您是想為家人提供保障,還是希望特定資產能順利傳給指定人士,了解死因贈與法律概念都能讓您的財產規劃更加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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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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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死因贈與的法律概念
死因贈與在台灣民法中佔有獨特地位,是連結生前規 劃與身後安排的重要橋樑。許多人在規劃財產傳承時,常將焦點放在遺囑上,卻忽略了死因贈與這個同樣有效的法律工具。
死因贈與與一般贈與不同,它結合了契約的確定性與遺囑的彈性,讓財產所有人能在確保生前權益的同時,也為身後的財產分配做好安排。理解死因贈與的法律概念,對於想要妥善規劃遺產管理的人來說至關重要。
這種安排方式既保障了贈與人生前的財產權利,又能確保特定財產在其身後順利轉移給指定的受贈人,是一種兼顧現在與未來的財產傳承方式。
(一)死因贈與的定義與條件
死因贈與是指因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的贈與契約。根據民法的規定,它是一種特殊的契約行為,需要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意思表示的合致才能成立。
與單方面的遺囑行為不同,死因贈與的特性在於它是一種雙方契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贈與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而且贈與關係在贈與人生前就已確立,只是效力延後至死亡時才發生。
這種安排讓財產所有人能在生前就確定財產的未來歸屬,同時保留生前的完整使用權和處分權,是一種靈活的遺產管理工具。

(二)民法規定與法律效力
在台灣民法的規範下,死因贈與是「不要式行為」(民法第406條),這意味著它不需要像遺囑那樣遵循嚴格的法定形式要件,可以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約定。
死因贈與契約一旦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除非契約中有特別約定或符合法定撤銷條件。值得注意的是,若受贈人先於贈與人死亡,死因贈與契約並不當然失效。
受贈人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該契約關係,並在贈與人死亡時向贈與人的繼承人請求給付贈與物。此外,死因贈與不受特留分的限制,這使其成為遺產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能夠在某些情況下更有效地實現財產傳承的目的。
2. 死因贈與與遺贈的差異
許多人在規劃財產傳承時常混淆死因贈與與遺贈,然而這兩種法律工具在五個關鍵面向上有著明顯差異。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死因贈與與遺贈在法律性質、生效條件、撤銷權限、特留分限制及當事人關係等方面都有本質區別。
(一)契約性質與法律關係
死因贈與是一種雙方契約行為,需要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意思表示的合致才能成立。一旦契約成立,即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關係,雙方都受到法律保護。相反,遺贈是單獨行為,只需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要受贈人的同意或承諾。
此外,死因贈與要求贈與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這與遺贈的要求不同。這種本質上的差異導致了兩者在法律效力和適用範圍上的顯著不同。
(二)生效時間與條件
在時間效力方面,死因贈與契約在簽訂時即已成立,但其效力要到贈與人死亡時才發生,且通常以受贈人在贈與人死亡時仍然生存為條件。這意味著契約關係在贈與人生前就已確立,只是權利義務的實現延後。
而遺贈則是在遺囑人死亡且遺囑經過驗證後才生效,整個法律關係都是在遺囑人死後才開始成立。這種時間上的差異使得死因贈與在某些遺產繼承情境中更具確定性。
(三)撤銷與變更的權利
死因贈與作為契約行為,一旦成立,贈與人原則上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變更,除非契約中有特別約定或出現法定撤銷事由。這種約束力保障了受贈人的權益,增加了財產傳承的確定性。
相反,遺贈作為遺囑的一部分,遺囑人可以在生前任何時候自由撤銷或修改遺囑,不需要獲得任何人的同意。當財產所有人希望確保某些財產一定會傳給特定人士時,死因贈與可能是更適合的選擇。
3. 死因贈與的實務應用與案例分析
死因贈與在現代財產傳承規劃中展現出獨特的實務價值與應用彈性。透過實際案例分析,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這種法律工具如何在不同情境下發揮作用,以及如何避免潛在的法律爭議。
(一)適合運用死因贈與的情境
死因贈與特別適合那些希望在生前就確定財產歸屬,同時保留使用權的人士 。當財產所有人希望將特定財產傳給非法定繼承人(如朋友、遠親或照顧者)時,死因贈與可以避開遺產繼承的複雜程序。
特定財產的移轉規劃
當您希望特定財產(如祖傳珠寶、藝術品或不動產)傳給特定人士時,死因贈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這種方式能確保財產依照您的意願精準傳承,同時避免遺產分割的不確定性。
家族企業的傳承安排
對於家族企業的所有者而言,死因贈與可作為企業傳承的有效工具。透過契約明確指定繼任者並設定經營條件,既能確保企業平穩過渡,又能維護創辦人的意願和企業價值觀的延續。
(二)常見法律爭議與預防措施
實務上,死因贈與常見的法律爭議包括契約真實性被質疑、贈與人意思能力受到挑戰,以及與法定繼承人間的利益衝突。為預防這些爭議,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 以書面形式訂立契約,並由公證人公證
- 保存贈與人的意思能力證明,如醫師診斷證明
- 使契約條款明確具體,避免模糊語言
- 邀請見證人在場,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私人鑑定報告,如上述案例中所示,只要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仍可能成為法院形成心證的依據。因此,在進行遺產規劃時,完整的文件準備與證據保存至關重要。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4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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