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質課稅是什麼?律師解析保險被追稅原因
所謂實質課稅,是指稅務機關不僅看交易的表面形式,更重視其背後的經濟實質。基於平等原則,課稅與否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為判斷標準,而非僅憑形式外觀。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深入剖析實質課稅的法源依據、適用情境,以及如何在合法框架內進行保險規劃,避免日後面臨不必要的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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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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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質課稅原則的定義與法源依據
(一)實質課稅的基本概念
實質課稅的核心精神在於「實質重於形式」,強調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稅務機關在認定課稅事實時,必須以真實的經濟關係及實際的經濟利益為依據,而非僅依表面安排判斷。
這項原則的目的是防止納稅人透過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不當的安排來規避稅負。例如,當一項交易表面上是保險契約,但實質上卻是為了避免遺產稅的資產移轉工具時,稅務機關有權依實質課稅原則重新認定其性質。
(二)稅法上的法源依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是實質課稅原則最主要的法源依據,該條明確規定:
- 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精神
- 應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
- 稅捐稽徵機關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為依據
(三)實質課稅與形式課稅的區別
形式課稅僅依據法律形式或表面交易結構來課稅,而實質課稅則著重於交易的實質內容和經濟效果。這兩種課稅方式的主要區別在於:
- 形式課稅:依照交易的法律形式和外觀進行課稅
- 實質課稅:依照交易的經濟實質和實際利益歸屬課稅
- 當形式與實質不一致時,實質課稅原則優先適用
在保險稅務處理上,雖然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若稅務機關認為投保行為實質上是為了規避稅負,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2. 保險商品為何會被稅務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追稅?
當保險商品偏離其保障功能,轉為避稅工具時,稅務機關便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追稅。保險本質 上是風險管理工具,但因法律規定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使部分民眾將其視為規避遺產稅的管道。
財政部為了讓徵納雙方有所依循,於109年7月1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發布「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這份文件明確列出了稅務機關判定保險是否涉及租稅規避的參考標準。究竟什麼情況下的保單會被認定為避稅工具?什麼樣的投保行為會引起稅務機關的注意?以下將詳細分析這些關鍵問題。

(一)常見的保險避稅手法
保險避稅手法多樣,但常見模式有跡可循。高齡者購買大額保單是最典型的方式,特別是當被保險人已年過七旬卻投保巨額壽險時。另一常見手法是已知罹患重病者仍積極投保,明顯違背 保險「不確定性」的本質。
短期內密集投保多張保單也是警訊,尤其當總保額與投保人財力不符時。此外,以舉債方式繳納保費的行為更顯可疑,因為這違背了保險作為家庭經濟保障的初衷。
這些行為都偏離保險的根本目的—「為保障並避免家人因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
(二)稅務機關判定標準與紅旗警示
稅務機關判定實質課稅判定時,主要參考財政部109年函列出的八大態樣:
- 高齡投保:被保險人年齡已高,預期壽命有限
- 鉅額投保:保額與被保險人收入或資產明顯不符
- 密集投保:短期內頻繁投保多張保單
- 短期投保:投保後短期內身故
- 重(帶)病投保:投保時已知罹患重大疾病
其他警示特徵還包括躉繳投保、舉債投保,以及保額或保險給付少於或等於所繳保險費。當保單同時具備多項特徵時,被視為租稅規避的可能性大增。
稅務機關會綜合考量投保動機、時間點、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及財務狀況等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三)實際案例分析與法院判決趨勢
從保險追稅案例來看,法院判決呈現明確趨勢。若被保險人投保時已罹患重病、預期壽命不長,或投保金額與財務狀況明顯不符,法院通常支持稅務機關的追稅決定。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曾判決一名71歲高齡者在死亡前8個月以躉繳方式投保,且投保時已患有冠心症、心肌梗塞等疾病,其保險金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相反地,若投保距離死亡時間較長(如超過10年),且投保時健康狀況良好,則較有機會被認定為正常投保行為。近年來,法院判決更加重視投保時的「客觀情況」,而非僅看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只符 合八大態樣中的一項,若情節明顯,仍可能被認定為規避稅負而遭追稅。
3. 合法規劃保險與節稅的建議
了解實質課稅原則後,民眾在進行保險規劃時需更加謹慎。投保時應以風險保障為主要目的,而非單純為了節稅。保險金額應與個人財務狀況相符,避免過度投保引起稅務機關注意。
進行保險節稅規劃時,避免在已知罹患重病或高齡時才大額投保。分散投保時間是明智做法,不要短期內密集投保多張保單。以舉債方式繳納保費也容易被視為不合理安排,特別是當貸款利率高於保單報酬率時。
在資產配置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的保單需特別注意。若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該保單會被視為要保人的遺產。另外保單應明確指定受益人,否則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實質課稅規劃中,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超過3,740萬元部分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發生繼承事實時,若對保單是否應計入遺產有疑慮,建議於遺產稅申報書主動揭露保單資訊。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主動揭露可避免日後被處罰。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可能導致補稅裁罰,得不償失。
參考法條與資料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7條
- 保險法 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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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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