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刑是什麼?完整解析從刑制度、其跟主刑的差異
根據刑法第32條規定,我國的刑罰分為兩大類:主刑與從刑。目前台灣刑法中的從刑主要是褫奪公權,也就是剝奪某些公民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同屬從刑的「沒收」制度,在2015年修法後已經獨立出來,成為特殊的法律效果。本文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說明從刑的定義、種類、與主刑的差異,讓您完整掌握這項重要的刑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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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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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刑的定義與法律基礎
刑罰不只有坐牢或罰錢這麼簡單,還包含了一些 必須依附在主刑上的附加處罰。在主刑以外,台灣刑法設計了一套輔助性的刑罰機制,可以讓法官視情形來補充主刑的不足。這些附加性的刑罰就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從刑。
從刑的設立目的是讓刑事責任的追究更加完善。當單純的自由刑或財產刑無法充分達到懲罰與預防效果時,從刑就能發揮關鍵作用。
(一)從刑的核心概念與運作方式
從刑是一種不能單獨宣告的刑罰類型。它必須依附在主刑之上才能存在。所謂的主刑,就是能單獨科處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
當法院判決某人有罪時,會先確定主刑的種類和程度。接著法官會根據犯罪情節、行為人的狀況,以及刑度量刑的原則,決定是否需要附加從刑。這個決定過程需要綜合考量多項因素。
台灣刑法中最常見的從刑是褫奪公權和沒收。舉例來說,當公務員因為貪污被判刑時,法官除了判處有期徒刑這個主刑外,還會宣告褫奪公權。這樣可以剝奪他擔任公職的權利,防止再次濫用職權。
從刑的科處並非強制性的。法官在刑度量刑時享有一定的裁量權。他們會評估個案的特殊性,判斷是否需要透過從刑來強化刑罰效果,達到罪刑相當的公平正義。
(二)從刑的附隨性特質與法律效果
從刑最核心的特徵就是附隨性。這個特質決定了從刑在整個刑事責任體系中的定位。附隨性意味著從刑的存在完全依賴主刑,兩者形成主從關係。
具體來說,如果主刑因為任何原因不執行或消滅,從刑原則上也會隨之消滅。這些原因可能包括緩刑的宣告、特赦或大赦、刑罰執行完畢後的時效消滅等。從刑無法獨立於主刑而繼續存在。
這種附隨性設計有其深層的法律邏輯。從刑本質上是補強主刑效果的工具,而不是刑罰的核心部分。當主刑的基礎不存在時,附加的從刑自然也失去了存在的正當性。
在實務操作中,法官會仔細權衡是否科處從刑。他們需要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犯罪動機,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這樣的制度設計讓刑法能夠更靈活地因應不同犯罪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從刑具有附隨性,但它在預防犯罪和保護社會方面仍然扮演重要角色。透過限制特定權利或剝奪不法利益,從刑能夠有效防止犯罪者再次犯罪,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2. 台灣刑法中的從刑種類完整解析
從刑制度在台灣經歷了重要的變革,特別是2015年刑法修正後帶來的重大改變。根據刑法第32條的規定,刑罰可分為主刑及從刑兩大類。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規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過往同樣屬於從刑的「沒收」已因修法而被獨立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效果。
這項修法反映了立法者對刑罰體系的重新思考。將沒收從從刑中分離,使其不再具有附隨性,能夠更靈活地適用於各種犯罪情況。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這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幫助您全面理解台灣刑法中的從刑體系。
(一)褫奪公權:限制特定權利的從刑
褫奪公權是目前我國刑法中唯一明確規定的從刑類型。這項制度主要針對特定重大犯罪的行為人,在其服刑期間或服刑後的一段時間內,剝奪其行使特定公民權利。這種從刑特別適用於貪 污、瀆職等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因為這類犯罪者已經證明其不適合行使公權力或參與公共事務。
褫奪公權包含哪些內容
被褫奪公權者將喪失多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根據刑法規定,褫奪公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 擔任公務員的資格
- 擔任公私立學校教師的資格
-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其他法律規定因褫奪公權而喪失的權利
這些權利的剝奪並非永久性的,而是有一定期間的限制。褫奪公權的設計目的在於保護公共利益,避免犯下特定罪行的人繼續參與公共事務,造成社會更大的損害。
對於擔任公職或教師職務的人來說,褫奪公權的影響特別深遠。一旦被宣告褫奪公權,不僅現有職務必須終止,在褫奪公權期間內也無法再從事這些工作。
褫奪公權的期間與計算
法院會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來決定褫奪公權的期間。通常褫奪公權的期間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具體期間由法官依據個案情況裁量。
計算褫奪公權期間時有一個重要原則:褫奪公權的期間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才開始計算。舉例來說,如果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褫奪公權五年,那麼這五年的褫奪公權期間,是從三年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才開始起算。
這樣的設計確保了從刑的附隨性質。褫奪公權作為從刑,必須依附於主刑而存在,不能單獨宣告。
(二)沒收:剝奪不法利益的從刑
雖然沒收在2015年刑法修正後已經不再是從刑,但由於其歷史定位與重要性,仍值得在此深入討論。沒收的核心目的是剝奪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避免犯罪者保有不法利益,也預防這些物品被用於未來的犯罪活動。
修法後,沒收成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具有附隨性。這意味著即使沒有科處主刑,法院仍然可以單獨宣告沒收。這項改變使沒收制度更加完善,能更有效地剝奪犯罪利益。
沒收的標的物範圍
沒收可以適用於多種與犯罪相關的物品。沒收的標的物主要包括三大類:
法院在決定是否沒收時,會考量物品與犯罪的關聯性。如果物品確實是犯罪所得或用於犯罪,原則上都應予以沒收,以徹底剝奪犯罪者的不法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沒收的範圍不僅限於犯罪者本人所有的物品。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物品形式上登記在他人名下,只要能證明實質上屬於犯罪所得,仍可能被沒收。
沒收與第三人權益保護
修法後特別強調對第三人權益的保護機制。如果沒收標的物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給予第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保障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
舉例來說,如果犯罪者用贓款購買房屋,但房屋已經轉賣給善意第三人,法院在決定是否沒收時,必須考量第三人的權益。善意第三人有權在法庭上陳述意見,說明自己取得財產的合法性。
這項保護機制體現了法律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既要有效剝奪犯罪所得,也不能侵害無辜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權。
(三)追徵:沒收的補充性措施
追徵是配合沒收制度而設計的補充措施。當應該沒收的物品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實際取得時,法院可以改為追徵其價額,要求犯罪者繳納相當於犯罪所得的金錢。
追徵制度確保了不法利益的剝奪不會因為物品滅失而落空。即使犯罪所得已經不存在,犯罪者仍然必須負擔相應的金錢責任。
追徵的適用時機
追徵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 應沒收的物品已經滅失或毀損,無法實際取得
- 物品已經被轉讓給第三人,且無法向第三人沒收
- 物品所在不明,經合理努力仍無法查獲
- 基於公益考量,不宜實際沒收該物品
法院會評估犯罪所得的價值,判決犯罪者應繳納的追徵金額。如果犯罪者不履行追徵義務,國家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拍賣其財產。
在涉及正犯與從犯的案件中,追徵的計算方式也會有所不同。從犯因其參與程度較輕,依刑法規定可以獲得刑責輕減的待遇。這種刑責輕減主要針對主刑,但追徵金額的計算則需視從犯實際獲得的不法利益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從犯在主刑方面可以減輕處罰,但從刑如褫奪公權的宣告則需視個案情節而定,不一定會同步減輕。法院會綜合考量犯罪者的參與程度、犯罪情節輕重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出適當的裁量。
理解這些從刑制度的細節,能幫助您更清楚掌握台灣刑法的完整架構。無論是褫奪公權、沒收還是追徵,每一項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與適用條件,共同構成了我國刑罰體系的重要環節。
3. 從刑與主刑有什麼不同?
主刑和從刑雖然都是刑罰的一部分,但兩者在本質上有著明顯的區別。了解這些差異,能幫助您更清楚掌握刑事判決的結構與邏輯。接下來我們將從三個重要面向,完整解析主刑與從刑的不同之處。
(一)從刑能否單獨存在
主刑最重要的特 徵就是具備獨立性。法院可以單獨宣告主刑,不需要依附其他刑罰。例如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罰金新台幣三萬元」,這些主刑本身就是完整的刑罰內容。
主刑的種類包含以下幾種:
- 生命刑:剝奪生命的死刑
- 自由刑:限制人身自由的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 財產刑:剝奪財產的罰金
相反地,從刑具有附隨性的特質。從刑必須依附在主刑之上才能存在,法院不能單獨宣告「褫奪公權三年」而不判處任何主刑。
這種附隨性質讓從刑的命運與主刑緊密相連。當主刑因故不執行時,從刑通常也會隨之消滅。這樣的設計確保了刑罰體系的完整性與邏輯性。

(二)執行順序與方式的區別
在刑罰執行的順序上,主刑通常優先執行。受刑人必須先服完有期徒刑,然後才開始計算褫奪公權的期間。這種先後次序反映了刑罰執行的實務邏輯。
主刑的執行方式依其性質而有所不同:
- 自由刑在監獄或看守所執行,透過監禁達到懲罰效果
- 罰金是繳納金錢給國庫,以財產損失作為處罰
- 死刑則是剝奪生命,屬於最嚴厲的刑罰
從刑的執行方式則較為特殊。以褫奪公權為例,其執行是透過限制特定權利的行使。受刑人在選舉時不得投票或登記為候選人,也不得擔任公職。
這種執行方式不需要物理上的拘束。從刑是透過法律效力直接限制權利,與主刑的執行模式有明顯差異。
(三)刑罰目的的不同取向
主刑的目的較為全面,包含多重功能。首先是應報,也就是懲罰犯罪行為。其次是預防,透過刑罰嚇阻犯罪發生。
此外,主刑還強調矯正功能。特 別是自由刑,希望透過監禁期間的教化來改善行為人。這種多元目的讓主刑成為刑罰體系的核心。
從刑的目的則較為特定。主要在於剝奪犯罪者濫用特定權利的機會,預防其利用這些權利再次犯罪。例如褫奪公權可以防止貪污的公務員再次進入公部門。
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情況更為複雜。每個共犯的主刑可能因參與程度不同而有差異,從刑的宣告也需個別評估。
法院不會因為是共同犯罪,就對所有人適用相同的從刑。即使是連帶犯的情況,法院也會針對每個被告的具體責任與犯罪情節分別判決。
這種個別化的處理方式體現了罪刑相當原則。確保每個人承擔與其行為相符的刑事責任,不會因為共同犯罪而受到不當連累或處罰過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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