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婚法是什麼?律師解析法律權益與釋字748號解釋!
2019年5月24日,台灣寫下歷史新頁。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正式上路,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法條第一條明確寫著「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簡單來說,就是要讓大法官的解釋變成可以執行的法律。法律第二條定義了什麼是同性婚姻關係。它說「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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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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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同婚法的歷史背景與立法過程
台灣同婚法的 誕生並非一夕之間的成果,而是經歷了漫長的社會對話與法律變革過程。這段歷程不僅見證了台灣社會對多元價值的包容,更展現了民主法治國家在面對重大社會議題時的理性討論與制度回應。
從早期倡議者的默默耕耘,到後來成為全國性的社會議題,台灣的婚姻平權運動走過了充滿挑戰的道路。這個過程中,無數的個人與團體投入心力,推動社會對同性婚姻權益的認知與理解。
(一)婚姻平權運動的發展歷程
台灣的婚姻平權運動可以追溯到1980年代末期,當時社會剛開始對性別議題有更開放的討論空間。早期的倡議者面臨著社會偏見與法律障礙,但他們仍然堅持不懈地為平等權益發聲。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祁家威先生,他從1986年開始就積極爭取同性婚姻權益。經過多年的努力,祁家威在2015年5月正式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認為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沒有讓相同性別的兩人可以成立婚姻關係,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這項釋憲聲請成為台灣同婚法制化的重要轉捩點。它不僅將議題提升到憲法層次,更促使社會各界開始認真思考婚姻平權的法理基礎。
(二)從民法修正到專法制定的轉折
2017年5月,大法官做出釋字748號解釋,要求立法機關從解釋公布時起2年內必須要修正相關法律。這個歷史性的判決為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堅實的法理基礎。
然而,立法過程並非一帆風順。期間台灣經歷了激烈的社會討論,包括2018年的同性婚姻公投。公投結果顯示社會對於民法修正案仍有不同意見,這也影響了最終的立法方向。
考量到社會共識與政治現實,立法院最終選擇制定專法而非直接修改民法。2019年5月22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正式公布,台灣成為亞洲第一 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這個立法選擇雖然引起部分爭議,但它成功地在維護憲法精神與社會和諧之間找到了平衡點。專法的制定不僅保障了同性伴侶的婚姻權益,也為台灣社會的多元發展開創了新的里程碑。
2. 釋字748號解釋的重要意義與影響
釋字748號解釋的公布,標誌著台灣在婚姻平等道路上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這項憲法解釋不僅確立了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更為後續的同性婚姻法案制定提供了堅實的法理基礎。大法官會議透過這項解釋,重新定義了台灣社會對婚姻制度的理解。
(一)大法官解釋的核心內容
釋字748號解釋的核心在於確認現行民法親屬篇婚姻章節存在違憲問題。大法官明確指出,法律限制同性別二人無法成立婚姻關係,違反了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
解釋文中特別強調三個重要面向:
- 婚姻自由:婚姻制度應保障個人自主決定親密關係的權利
- 人格權: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的人格發展權利
- 平等保護:法律不得因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
(二)對台灣婚姻制度的革命性改變
這項解釋為台灣的婚姻平等帶來了根本性的轉變。傳統上,婚姻被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但釋字748號重新詮釋了婚姻的本質。大法官認為,婚姻的核心價值在於兩個人基於愛情與承諾建立的親密關係。
這種改變不僅影響了法律條文,更深刻地改變了社會對家庭結構的認知。同性婚姻法案的法理基礎因此得以確立,為後續立法工作奠定了重要根基。
憲法平等權的確立
釋字748號解釋最重要的貢獻之一,就是確立了憲法平等權在婚姻制度中的適用。大法官明確表示,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保障,不允許法律因為性傾向而對人民給予不同待遇。
這項確立具有深遠意義。它不僅保障了同性伴侶的權益,更建立了未來處理類似議題的憲法原則。
立法期限的設定
大法官在解釋中設定了兩年的立法期限,要求立法機關必須在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相關法律修正。這個期限設定展現了司法部門對婚姻平等議題的積極態度。
更重要的是,大法官明確表示,如果立法機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立法,同性伴侶將可直接依據現行民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這項「落日條款」確保了人權保障不會因立法怠惰而受到影響。
3. 同婚法保障的具體權益與法律效力
台灣同婚法為同性伴侶權益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框架,涵蓋財產、醫療、收養等多個面向。這部專法不僅確立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更重要的是為同性伴侶提供了與異性夫妻幾乎相同的法律保障。透過詳細的條文規定,同婚法讓多元成家的理念在台灣社會中獲得了實質的法律支撐。
根據專法規定,同性伴侶在法律上享有完整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權益不僅限於婚姻關係本身,更延伸到日常生活的各個層面,包括財產管理、醫療決定、以及親屬關係等重要事項。
(一)婚姻關係的法律地位
同性婚姻在法律上享有與異性婚姻相同的地位和效力。專法明確規定,同性伴侶雙方互負同居義務,必須共同協議住所,並在日常家務上具有相互代理權。這些規定確保了同性伴侶權益在基本婚姻關係中獲得充分保障。
此外,同性伴侶也互負扶養義務,需要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這些義務不僅是權利的體現,更是婚姻關係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
財產權益保障
在財產制度方面,同婚法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的相關規定。同性伴侶可以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享有與異性夫妻相同的財產管理和處分權利。
法定財產制下,雙方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管理使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這項規定有效保護了多元成家中每個成員的財產權益。
約定財產制則允許同性伴侶根據自身需求,自由約定財產的歸屬和管理方式。這種彈性安排讓不同經濟狀況的伴侶都能找到適合的財產管理模式。
繼承權利
同婚法在繼承權方面給予同性伴侶完整保障。專法準用民法繼承編的相關規定,確保同性配偶享有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繼承地位。
根據繼承順序,同性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同性配偶可以繼承全部遺產。這項規定讓同性伴侶權益在財產傳承上獲得了法律保障。
(二)醫療決定權與親屬關係
醫療決定權是同婚法保障的重要權益之一。專法確立了同性配偶在醫療事務上的決定權和參與權,讓伴侶關係在醫療照護中獲得應有的尊重和保障。
除了醫療決定權外,同性伴侶在各種法規中都享有配偶的地位。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的規定,都適用於同性婚姻關係,涵蓋社會福利、稅務、訴訟等多個領域。
醫療同意權
當同性伴侶一方因疾病或意外無法表達意願時,另一方具有醫療同意權。這項權利讓同性配偶能夠在緊急醫療情況下,代替伴侶做出必要的醫療 決定。
醫療同意權的範圍包括一般醫療處置、手術同意、以及重大醫療決定。這項規定確保了多元成家中伴侶關係的醫療保障,讓同性伴侶在面對健康危機時不會因為法律地位問題而受到阻礙。
探視權保障
同性配偶在醫院探視方面享有與異性配偶相同的權利。醫療機構不得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限制同性配偶的探視權,必須給予與其他家屬相同的待遇。
探視權的保障讓同性伴侶在面對疾病或意外時,能夠陪伴在彼此身邊,提供情感支持和照護。這項權利對於維護同性伴侶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收養與親權相關規定

收養制度是同婚法中較為複雜的部分。專法第20條規定,同性伴侶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要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目前法律允許的是「繼親收養」制度,也就是同性伴侶中的一方可以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這項規定讓多元成家的家庭型態獲得了法律認可,保障了孩子在同性伴侶家庭中的權益。
然而,現行法律限制相同性別的兩人只能收養與其中一方有血緣關係的子女。這意味著同性伴侶無法共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這項限制對於希望組成完整家庭的同性伴侶來說仍是一個挑戰。
儘管在共同收養方面仍有限制,但繼親收養制度的建立已經是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的重要進步。這項制度讓同性伴侶家庭中的孩子能夠獲得雙親的法律保護,享有完整的親權關係。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憲 法 第7條
- 憲法 第22條
-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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