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疑惟輕原則怎麼用?律師解析適用情境與限制
罪疑惟輕的原則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才能定罪。當現有證據不足以讓確信某個犯罪要件成立時,法官必須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法官不能單憑臆測或推論來認定案件事實,而是要依據具體、可信的證據,讓每位被告都能獲得公平的審判機會,避免因證據不足而遭受不當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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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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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罪疑惟輕原則?基本概念與法律依據
在台灣刑事司法制度中,罪疑惟輕原則是保護被告權益的重要法律概念,不僅是法官審理案件的重要原則,更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基石。
當我們談到刑事訴訟時,經常會聽到這個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並列討論。兩者都強調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應該給予被告最大的保護。
(一)罪疑惟輕的定義與核心精神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的解釋,罪疑惟輕原則又稱為「有疑唯利被告原則」。這個原則的核心在於當法院已經窮盡所有證據方法,但仍然無法形成確信的心證時,必須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這個原則包含幾個重要元素:
- 證據窮盡:法院必須已經調查完所有可能的證據
- 心證不足:即使調查完畢仍無法確信被告有罪
- 有利認定:在疑慮存在時選擇對被告較為有利的解釋
- 適用時機:僅在證據評價結束後才能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原則並非在審理初期就能援引,必須在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完成證據評價程序之後,才有適用的空間。

(二)相關法條與憲法基礎
罪疑惟輕原則的法律基礎相當穩固,在實定法層面,主要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舉證責任的規定。
該條文明確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任。這意味著:
- 檢察官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
- 被告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
- 證據不足時不能將舉證責任轉嫁給被告
從憲法層面來看,這個原則體現了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無罪推定作為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要求國家在證明個人犯罪之前,不得任意限制其自由。
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也強調,刑事被告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個憲法層級的保障為罪疑惟輕原則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三)與無罪推定原則的關係
罪疑惟輕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密切相關,但兩者在適用時機和功能上有所不同 。無罪推定是整個刑事程序的基本前提,從偵查階段就開始發揮作用。
兩個原則的主要差異包括:
- 適用階段:無罪推定貫穿整個程序,罪疑惟輕僅在審判階段適用
- 功能重點:無罪推定著重程序保障,罪疑惟輕著重實體認定
- 操作方式:無罪推定是推定狀態,罪疑惟輕是認定標準
在實務運作上,這兩個原則相輔相成。無罪推定確保被告在整個程序中享有應有的權利保障。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時,罪疑惟輕原則則提供法官具體的心證形成標準。
例如,當某個案件的證據呈現矛盾狀態時,法官不能因為「覺得被告可能有罪」就做出有罪判決。相反地,基於罪疑惟輕的要求,法官必須選擇對被告較為有利的事實認定。
這種制度設計反映了刑事司法「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價值選擇,降低冤獄的風險。
2. 罪疑惟輕原則在刑事審判中的實務運用
罪疑惟輕原則在實際審判程序中發揮關鍵作用,確保每個案件都能獲得公正審理。這項原則不僅是理論概念,更是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循的實務準則。透過具體的操作機制,審判公正得以在每一個案件中實現。
(一)證據評價的標準與要求
證據評價是確保審判公正的核心環節。法官在評估證據時,必須採用客觀標準,不能依賴主觀臆測或偏見。每一項證據都需要通過嚴格的可信度檢驗。證據的證明力評估包含多個層面,首先是證據的真實性,確認證據本身沒有偽造或篡改,其次是關聯性,證明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直接聯繫。
當證據品質不佳或存在矛盾時,法官應採取謹慎態度。證據不足不等於證 據不存在,但也不能強行推論。實務上,法官會建立證據評價的檢核清單:
- 證據來源的合法性與可靠性
- 證據內容的完整性與一致性
- 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關係
- 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程度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這項規定明確界定了舉證責任的歸屬,是維護審判公正的重要機制。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這意味著檢察官不僅要提出證據,更要證明這些證據足以支持起訴事實。
舉證責任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 檢察官負完全舉證責任
- 被告享有緘默權保障
- 證據不足時推定被告無罪
-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三)法官心證形成的考量因素
法官心證的形成是審判公正的關鍵環節。心證不是主觀感受,而是基於證據的理性判斷。法官必須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形成對案件事實的確信。
心證形成的標準是「無合理懷疑」。這意味著雖然無法達到百分之百的確定,但證據必須足以排除合理的懷疑。如果仍存在合理懷疑就應適用罪疑惟輕原則。
法官在形成心證時會考慮:
- 證據的數量與品質
- 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 物證的證明力
- 被告的辯解是否合理
- 案件的整體邏輯性
3. 適用情境分析:何時可以援引此原則
了解罪疑惟輕原則的適用時機,對於保護個人法律權益至關重要。這項原則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能適用,而是需要符 合特定的法律條件。當事人和律師必須準確判斷案件是否符合援引條件,才能有效運用此原則維護權益。
在刑事訴訟中,法官會根據具體案情評估是否適用罪疑惟輕原則。這個評估過程涉及證據分析、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多個層面。正確理解適用情境,有助於當事人在面臨法律爭議時做出明智決策。
(一)證據不足或矛盾的情況
當案件中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證明鏈時,罪疑惟輕原則就可能發揮作用。這種情況通常出現在物證缺失、證人證詞不一致,或者關鍵證據存在瑕疵的案件中。法官必須審慎評估現有證據的可信度和證明力。
例如,不同證人對同一事件的描述出現重大差異,或物證與證詞無法相互印證。在這些情況下,檢察官難以達到「無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因此法官會考慮適用罪疑惟輕原則。
(二)事實認定存在合理懷疑時
合理懷疑是罪疑惟輕原則適用的核心要件。這裡的「合理」是基於常理和經驗法則,任何理性的人都可能產生的懷疑。法官在評估時會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和社會常識。
(三)量刑輕重選擇的考量
罪疑惟輕原則不僅適用於有罪無罪的判斷,也適用於量刑的選擇。當同一行為可能構成不同罪名,或者在量刑範圍內存在選擇空間時,法官應選擇對被告較為有利的認定。
在量刑考量中,法官會評估各種可能的法律後果。如果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可能構成重罪或輕罪,而證據強度無法明確區分時,應該選擇較輕的罪名。
4. 實務限制與律師建議:正確理解與運用
罪疑惟輕原則雖然是保護被告的重要法律工具,但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能適用。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548號明確指出,當檢察官已盡實質舉證責任,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時,就不能再援引罪疑惟輕或無罪推定原則。
律師在運用此原則時,必須仔細評估案件的證據狀況。重點在於找出檢方證據的薄弱環節,質疑證據的證明力或指出證據的缺失,不可濫用此原則或抱持不切實際的期待。專業的法律協助能幫助當事人在適當時機運用此原則,爭取最佳的法律結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憲法 第8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
- 大法官釋字 第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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