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聞證據是什麼?法院會採信嗎?律師解釋給你聽
在法庭上「聽說」來的話能不能當作證據使用?這個問題的答案就藏在傳聞證據這個重要的法律概念裡。簡單來說,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的人在法庭外,對於親眼看到或親身經歷的事情所做的陳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傳聞證據原則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那麼,法院採信傳聞證據的條件是什麼呢?什麼情況下這些「聽說」的話才能在法庭上發揮作用?接下來我們將為你詳細解析這些重要的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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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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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傳聞證據?基本概念解析
簡單來說,傳聞證據就像是「聽別人說的話」。當你無法直接接觸到事件的當事人,而是透過第三者轉述得知某件事情時,這種間接獲得的資訊就可能構成傳聞證據。
(一)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規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的規定,「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程序以外,對於親眼目睹或親身經歷的犯罪事實所做的陳述,原則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這裡有兩個重要概念需要 理解。首先是「被告以外的人」,包括被害人、證人、共犯等所有非被告身分的人。其次是「審判程序以外」,指的是在正式法庭審理之前的各種陳述。
傳聞證據可以分為「傳聞供述」和「傳聞文書」兩種形式。前者是口頭陳述,後者則是書面記錄。
條文的核心概念很簡單。審判外的陳述原則上不能當作證據使用。這包括證人在法庭外說的話,或是寫下的文件內容。法律設立這項規定有其深層考量:
- 確保證據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 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利
- 維護法庭審理的嚴謹性
- 避免間接證據造成的誤判風險
證據法則的核心理念
傳聞法則的建立源於兩個重要的審理原則:
- 直接審理原則:法院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辯論,證人也必須親自出庭作證,法官不能僅憑書面資料做出判決。
- 言詞審理原則:所有參與訴訟的人都要在法庭上口頭陳述,讓法官能夠觀察證人的表情和反應,也讓律師有機會進行交互詰問。
排除傳聞的重要理由
法院原則上不採信傳聞證據有幾個關鍵原因。首先,傳聞證據容易失真。資訊在傳遞過程中可能被扭曲或遺漏重要細節。其次,被告失去了對質詰問的機會。在刑事審判中,被告有權質疑指控他的證據。如果證人沒有出庭,被告就無法行使這項基本權利。
最後,法官無法直接評估證人的可信度。證人的表情、語調和反應都是判斷證詞真實性的重要線索。這些限制雖然嚴格,但卻保護了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
(二)與其他證據類型的重要差異
直接證據與傳聞證據最大的不同在於證據來源的直接性。直接證據是當事人親自在法庭上作證,法官可以直接觀察證人的表情、 語調和反應。
相對地,傳聞證據缺乏這種「當面對質」的機會。法官無法直接評估原始陳述者的可信度,也無法透過交叉詰問來檢驗證詞的真實性。
間接證據則是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指的是需要透過推理才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但並不等同於傳聞證據。
(三)常見的傳聞證據
常見的傳聞證據包括:
- 警察詢問筆錄:嫌疑人在警局的供述記錄
- 醫師診斷證明書:醫師對病患傷勢的書面陳述
- 證人的轉述:證人聽到他人描述的事件經過
- 新聞報導:媒體對事件的間接報導
這些證據雖然可能包含重要資訊,但由於缺乏直接性和可驗證性,法院在採納時會格外謹慎。
2. 法院採納傳聞證據的例外情況與判斷標準
在平衡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權利的考量下,法院對傳聞證據設有明確的採納標準,但必須在每個案件中仔細評估,確保傳聞證據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一)法定例外情況說明
證人無法出庭的情況
當證人無法出庭作證時,法院會依據嚴格的標準來判斷其先前陳述的證據能力。這些情況包括證人已死亡、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因為身心狀況無法出庭等。
法院特別重視證人陳述的製作過程是否可信。如果證人的陳述是在正常情況下作成,沒有受到不當外力干擾,且具有必要性,法院可能會認定該陳述具有特別可信情況。
實務上,法官會仔細檢視證人陳述的時間、地點、製作過程,以及當時的客觀環境。這種審慎的態度確保了證據的可靠性。
業務紀錄與公文書
業務紀錄在證據法上享有特殊地位,主要是因為其製作過程具有一定的可信度。醫師診斷證明書、病歷、會計帳簿等業務上製作的紀錄文書,通常被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這些文件之所以被特別對待,是因為製作者基於職業需要,通常會謹慎記錄相關資訊。公文書同樣享有較高的證據價值。另外,警察職務報告、政府機關的公文等,由於其製作過程受到法規約束,因此具有較高的可信度。
(二)法院的信用性判斷標準
法院在評估傳聞證據的信用性時,會採用多項判斷標準。首先是必要性原則,即只有在無法透過其他方式取得相同證據時,才考慮採納傳聞證據。
可信度評估是另一個重要標準。法院會檢視證據的製作過程、製作者的動機,以及當時的客觀環境。如果證據的製作過程透明且製作者沒有說謊的動機,該證據的可信度就會較高。
法院也會考量證據對案件的重要性。如果某項傳聞證據對於查明事實真相具有關鍵作用,且符合其他要件,法院可能會予以採納。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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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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