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監護權完整指南:律師解析離婚後親權如何行使
共同監護(共同親權)真的比較好嗎?本文依據民法第1055條,解析共同親權與單獨親權的差異、主要照顧者職責、如何申請改定監護、離婚協議書撰寫要點,以及再婚後繼親收養的法律效力,幫助您為孩子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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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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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監護權是什麼?
在深入討論之前,先把幾個容易混淆的術語釐清楚。
- 親權:就是大家俗稱的「監護權」,正式法律術語叫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擁有親權的人,就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替孩子簽署任何法律文件,都必須由親權人出面。
- 單獨親權:父或母其中一方獨自取得親權。所有與孩子相關的法律決策,都由這一方全權決定,不需要另一方點頭。
- 共同親權:父母雙方都保有親權,都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日常小事由同住的一方決定,但凡涉及孩子未來的重大事項,兩人都必須共同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才能執行。
- 主要照顧者:在共同親權下,孩子實際固定同住的那一方父或母。即使是共同親權,孩子也需要一個穩定的「家」,而不是每天在父母之間來回奔波。主要照顧者負責孩子日常的食衣住行與一般日常決策。
(一)共同監護權法律依據:民法第1055條
台灣關於離婚後親權的核心法律,集中在《民法》第1055條及其附帶條文。這幾條法律最近一次重要修正是民國102年(2013年)12月11日。
第1055條的核心精神如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
白話翻譯:離婚時,父母可以自行協議,決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照顧孩子。如果談不攏,法院會介入決定。
第1055條也規定了改定機制:如果取得親權的一方「疏於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孩子有不利情事,另一方可以聲請法院「改定親權」,讓孩子改由更適合的人照顧。
而第1055條之1則規定,法院在做任何親權決定時,最高指導原則就是「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列出七大審酌事項,包括:子女的年齡與健康、子女的意願、父母的品行與經濟能力、親子間的感情狀況,以及父母是否有妨礙另一方行使親權的行為等。

(二)單獨親權 vs 共同親權,哪個對孩子更好?
理論上,共同親權讓孩子能夠持續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與參與,確實是最理想的狀態。但理想必須建立在現實可行的基礎上。
法務部於民國103年發布的「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中,明確指出:要適用共同親權,必須建立在父母離婚或分居後,「仍能努力合作共同設法使子女適應新生活」的前提下。若父母間懷有敵意、持續有衝突或住居所距離過遠,共同親權恐反而對子女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考量點:
- 我和前配偶能在每次重大決策時,順暢且理性地達成共識嗎?
- 如果雙方住在不同縣市,每次需要協調或簽名,在時間和距離上是否可行?
- 當孩子需要緊急手術或轉學,對方是否能在48小時內配合完成書面同意?
如果上述問題的答案大多是「不確定」或「不太可 能」,那麼選擇單獨親權,反而是對孩子更負責任的決定,因為它確保每一個重大決策都能迅速且確定地執行,不會卡在溝通的泥沼中。
反過來說,如果雙方離婚是理性收場,對彼此仍存有基本的信任與尊重,也願意為孩子保持良性溝通,共同親權確實可以讓孩子保有父母雙方充分的參與感,對孩子的心理健康有正面效益。
(三)共同親權的實際運作:日常事務 vs 重大事項
共同親權最容易讓人困惑的地方,就是「哪些事可以自己決定,哪些事必須兩個人都同意?」弄清楚這條界線,是讓共同親權能夠順利運作的關鍵。
主要照顧者可以自行決定的「一般日常事務」,包括:孩子每天吃什麼、穿什麼、今天要不要請假、周末要去哪裡玩、要上哪個才藝班,或是寒假要不要去補習。這些日常生活的細節,不需要另一方書面同意,由主要照顧者自行判斷即可。
必須雙方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則是那些會影響孩子未來走向的決定:
- 換學校(轉學、出國留學),涉及教育環境的根本改變
- 更換戶籍或住所,特別是搬到不同縣市甚至海外
- 重大醫療手術或長期治療
- 孩子名下財產的管理或動用
- 銀行帳戶的開立與處理
這個設計的邏輯是:讓孩子每天的日常生活能順暢進行,同時保護非同住一方,在影響孩子人生的重要決策上仍有發言權。
2. 怎麼改變共同監護權:改定監護
共同親權不是永久不能改變的。如果日後發現共同親權在實際執行上出現問題,或另一方的行為已對孩子不利,法律提供了調整機制。
(一)父母協議
這是最快速的方式 。如果雙方都同意要把親權移轉給其中一方單獨行使,流程相對簡單:雙方簽署移轉親權的協議書,再帶著文件前往戶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整個過程可以在一至兩週內完成,不需要上法院。
(二)聲請法院裁定改定親權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者另一方已有疏於保護教養、對孩子造成不利的情事——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家事法院提起「改定親權之訴」。
法院在審理時,會全面評估雙方的親職能力、居住環境、親子互動情形、孩子的意願(滿7歲以上的孩子,法院依法必須聽取意見),以及是否有「善意父母」的表現——也就是說,是否願意讓孩子維持與另一方的接觸,而不是試圖孤立或切斷另一方的親子關係。
整個改定訴訟程序,從聲請到一審裁定,大約需要六個月至一年的時間,視法院工作量而定。
3. 再婚會影響共同監護權嗎?
共同親權期間,如果其中一方選擇再婚,這件事本身並不會改變親權的歸屬。孩子的生父和生母作為親權人的身分,不會因為另一方再組家庭而消失。
然而,如果繼父或繼母與孩子感情深厚,想要給孩子一個法律上完整的家庭關係,便可能考慮「繼親收養」。
(一)繼親收養的法律效力
繼親收養,是指繼父或繼母透過法律程序,與孩子建立等同於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一旦收養成立,收養人對孩子有扶養義務,孩子對收養人有繼承權——與一般親生子女完全相同。
但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效果必須事先了解:繼親收養成立後,孩子與原生父母其中一方(或雙方)的法律關係,將依法消滅。也就是說,孩子往後對原生父母不再 有法律上的繼承權,原生父母對孩子也不再負有扶養義務。這是一個不可逆的重大改變,必須在事前謹慎評估。
(二)繼親收養的法定限制:民法第1073條
- 年齡差距:收養人(繼父或繼母)必須比被收養的孩子年長20歲以上。若夫妻共同收養,其中一人超過20歲、另一人超過16歲即可。
- 原生父母同意:必須取得孩子原生父母的書面同意,無論孩子是否已成年。
- 例外:法院介入:只有在原生父母有虐待、遺棄、嚴重施暴等極端情況,或因重病無法表達意見時,法院才可能在未獲同意下裁定准許收養。
4. 共同監護權常見誤解與注意事項
(一)誤解一:共同親權代表孩子在兩個家輪流住
這在台灣法律實務中並不常見,研究顯示這種安排反而可能讓孩子因頻繁搬遷而感到不安。台灣多數的共同親權安排是「共同法的監護」,孩子固定與一方同住,另一方享有探視權及重大事項決策權。
(二)誤解二:拿到單獨親權就代表另一方以後不能見孩子
不正確。民法第1055條明定,法院在酌定親權的同時,可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俗稱探視權)。探視權受法律保障,不會因未取得親權而消失。
(三)誤解三:協議好親權就不能再改
親權可以依據情況調整。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另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情事),任何一方都可以聲請法院改定親權。生活情況改變(如一方需長期出國工作、或有嚴重精神疾病)也是法院審酌的因素。
(四)誤解四:孩子越大越沒辦法改定親權
孩子的意願確實是重要因素之一(滿7歲後法 院必須聽取意見),但孩子的意願只是考量因素之一,不是唯一標準。法院仍會綜合評估所有情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準則。
(五)誤解五:沒有親權就不用付扶養費
父母雙方都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民法第1084條),不會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失。協議書中應明定:每月扶養費金額、匯款截止日期、匯款帳號,以及未來因通貨膨脹或孩子就學需求增加時,費用如何重新協商。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055條
- 民法 第1073條
- 民法 第10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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