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委會委員資格不符會怎樣?律師解析常見爭議與解決之道!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住戶若非專有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除非有特別決議,否則可被選任為管理委員。此外,第37條明確指出,管委會違反相關規定時,其決議即為無效。本文將深入分析管委會委員資格不符的各種情況,提供實用的解決方案。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5-11-0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管委會委員資格不符的法律後果與影響
當管委會委員資格不符時,將引發一系列複雜的法律問題與實務困擾。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委員本身的職務執行,更可能對整個社區的管理運作造成深遠衝擊。
根據實務經驗,資格不符的情況往往在社區運作一段時間後才被發現。此時已執行的各項管理措施與決議,都可能面臨法律效力的質疑。
(一)委員職務效力的法律爭議
不符合資格的管委會委員人選在執行職務時,其行為效力將面臨重大爭議。法院實務上認為,非區分所有權人擔任主任委員時,雖然可以執行一般管理事務,但不得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
這種限制性的認定方式,讓資格不符的委員處於尷尬的法律地位。他們的部分職務行為可能有效,但涉及重要決策或對外代表時,就可能產生效力瑕疵。
特別是簽署重要契約或處理財務事項時,對方當事人可能質疑委員的代表權限。這不僅增加交易風險,也可能導致後續的法律糾紛。
(二)對管委會決議有效性的衝擊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管委會違反規約、條例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時,其決議無效。當資格不符的委員參與決議時,整個決議的有效性都可能受到質疑。
這種情況下,已經執行的管理措施可能需要重新檢討。例如,關於公共設施改善的決議、管理費調整的決定,或是委託管理公司的契約等,都可能因為決議程序瑕疵而面臨無效的風險。
更嚴重的是,如果違反此規定可能導致會議決議無效或不存在,社區的重要決策就必須重新來過,造成時間與資源的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