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律師教你主張權益,避免買賣風險!
在法律上,瑕疵擔保責任是為了保護買方在這種情況下的權益而設立的機制。簡單來說,這是賣方對買方的一種承諾,保證所售物品不存在 會減損其價值或使用性的缺陷。對買方而言,這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武器;對賣方來說,則是必須謹慎面對的法律義務。本文將帶您深入探討瑕疵擔保的各個面向,從定義、法律依據到實際應用,幫助您在交易中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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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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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瑕疵擔保責任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一)瑕疵擔保責任的基本概念
瑕疵擔保責任是指賣方對於所出售的物品,必須向買方擔保該物品在交付時沒有影響其價值或效用的缺陷。這是一種保護買方權益的重要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責任不以賣方的過失為前提,屬於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即使賣方不知道物品有瑕疵,仍然必須負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設計主要是為了平衡買賣雙方的權益,確保交易的公平性。
(二)民法中的相關規定
在台灣,民法瑕疵擔保主要規定於第354條至第366條。其中,第354條第1項明確指出:賣家對於買家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賣家須要向買家擔保,出賣物不會滅失或出賣物不會減少價值。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賣家所負擔的擔保責任只持續到危險移轉時,而危險移轉通常是指交付時。這意味著,如果物品在交付後才出現瑕疵,且非因交付前已存在的問題所致,則賣方可能不需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三)瑕疵的類型與判定標準
根據民法第354條的規定,瑕疵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 價值滅失或減少:如房屋實際市場價值遠低於契約約定
- 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如房屋出現漏水、壁癌等影響正常居住的問題
- 契約預定效用滅失或減少:如建材品質不符合約定標準
- 不具有所保證的品質:如賣方承諾的特定功能或品質未能實現
在判定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瑕疵時,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 一般交易觀念
- 當事人間的特別約定
- 對物品使用的實質影響程度
- 瑕疵是否為買方所明知
- 瑕疵的嚴重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瑕疵的程度輕微,不影響物品的主要功能或價值,則可能不被視為法律上的瑕疵。因此,在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時,瑕疵的嚴重程度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
2. 如何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權益
面對購買物品出現瑕疵的情況,掌握主張權益的正確方法能有效保障您的合法權利。在台灣的民法體系中,瑕疵擔保責任為買方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否則可能喪失請求權。以下將詳細說明從發現瑕疵到成功主張權益的完整流程。
(一)發現瑕疵後的處理步驟
當您發現購買的物品存在瑕疵時,應立即採取行動。根據民法第356條規定,買方必須「即」通知賣方,也就是「立刻」告知瑕疵情況。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通知期限,但建議在發現瑕疵後三日內通知賣方,以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通知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採用書面形式(如存證信函)保留證據
- 詳細描述瑕疵的狀況和影響
- 直接聯繫賣方,不要僅透過仲介通知
- 拍攝照片或錄影作為瑕疵證明
(二)可主張的權利類型
依據民法規定,買方在確認物品存在瑕疵後,可以主張多種瑕疵擔保請求權。根據瑕疵的嚴重程度和對使用的影響,您可以選擇最適合的權利類型來保障自身利益。
減少價金請求權
當物品存在瑕疵但仍可使用時,您可要求賣方降低售價。減少的金額通常以修復瑕疵的成本或因瑕疵導致的市值減損為計算基礎。這是最常見且較為溫和的救濟方式,適合瑕疵程度較輕的情況。
解除契約權
若瑕疵嚴重影響物品的主要功能或使用價值,您可選擇解除買賣契約。行使此權利時,雙方需回復原狀,賣方須返還全部價金,買方則需返還物品。請注意,解除契約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因小瑕疵而解除高價值的契約。
損害賠償請求權
除了上述權利外,您還可請求賣方賠償因瑕疵造成的損失,包括:
- 修繕費用
- 因瑕疵導致的其他財產損失
- 合理的鑑定費用
- 必要的訴訟費用
(三)舉證責任與時效限制
在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時,買方需證明瑕疵在交付前已存在,而非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依據民法第365條規定,買方必須在通知賣方後六個月內行使權利,或自物品交付起五年內提出主張,否則權利將消滅。但若賣方故意隱瞞瑕疵,則六個月的限制不適用。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354條
- 民法 第356條
- 民法 第365條
- 民法 第3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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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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