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時股東會怎麼開?召集資格、通知時間全公開!
在公司治理中,臨時股東會扮演著關鍵角色。它不同於每年例行召開的常會,而是在公司面臨重要決策或緊急事項時召開的特別會議。根據公司法第170條規定,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但當企業需要即時處理重大議題時,就必須透過臨時會來進行。本文將系統性地解析臨時股東會的召開要點。從基本定義、法律地位、召集資格到通知時間規定,提供完整且易懂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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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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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臨時股東會?何時需要召開?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除了每年固定召開的常會外,臨時股東會提供了彈性處理重大事項的管道。根據公司法第170條規定,股東會分為常會與臨時會兩種形式。常會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通常是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
而臨時股東會則不受時間限制,可以在必要時隨時召集。依照公司法第171條的規定,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這確保了公司治理的正常運作。
(一)公司法下的臨時會議制度
臨時股東會與常會最大的差異在於召開時機的彈性。常會是公司每年必須舉行的例行會議,主要處理年度財務報表、盈餘分配等固定議程。相較之下,臨時會是為了處理突發或緊急事項而召開的非定期會議。
從法律地位來看,臨時股東會與常會具有相同的權力和效力。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會透過全體股東的參與,決定公司的重大政策方向。無論是常會還是臨時會,其所做成的股東會決議都對公司具有完整的約束力。
這種設計讓公司在面對緊急狀況時,不必等待下一次常會,就能及時做出必要的決策。董事會召集臨時會的機制,確保了公司能夠靈活應對各種經營挑戰。
(二)哪些狀況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實務上有許多情況需要透過臨時股東會來處理。這些情況通常具有時效性,無法延後至下次常會才解決。以下是常見需要召開臨時會的典型場景:
- 重大投資案件:當公司計劃進行大額投資,需要股東同意時
- 董事或監察人補選:董事會或監察人出現職位空缺,影響公司運作時
- 章程緊急修改:公司章程需要配合法令或營運需求立即調整時
- 重大資產處分:公司擬出售重要資產或不動產,金額達一定標準時
- 企業併購案:涉及公司合併、分割或重大組織變更時
這些事項都關係到公司的經營方向和股東權益。透過臨時股東會的召集,讓全體股東有機會參與討論並表達意見。及時的決策往往是企業能否掌握商機的關鍵因素。
此外,當公司面臨緊急增資需求或需要處理突 發的法律糾紛時,也可能需要召開臨時會。這些情況都突顯了臨時會制度的重要性和實用價值。
(三)臨時會能決議哪些事項?
臨時股東會的決議範圍相當廣泛。基本上,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在常會處理的事項外,臨時會可以就任何需要股東會決議的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這給予公司充分的彈性來處理各種經營議題。
不過,為了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公司法第172條設有重要限制。某些重大事項必須在召集通知中明確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這些事項包括: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 變更公司章程
- 公司減資決議
- 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
- 其他法律規定的重大事項
這項規定的用意是讓股東事先充分了解會議將討論的重大議題。股東可以在會前評估這些提案,並做好參與決策的準備。因此,這些重大事項不能以臨時動議的方式在會議中突然提出。
透過董事會召集的正式程序,配合明確的議事通知,臨時股東會能夠在保障股東權益的前提下,有效處理公司的緊急和重大事務。這種平衡機制確保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決策品質。
瞭解股東會決議的範圍和限制,有助於公司正確運用臨時會制度,避免程序瑕疵而影響決議效力。
2. 臨時股東會召集資格與股東會開會通知要求
臨時股東會的召集權限與通知程序,是確保會議合法性的關鍵要素。召集人必須具備法定資格,通知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送達。 只有符合條件的人或機關才能啟動召集程序。同時,股東會開會通知的時間與內容都有明確規範。
(一)召集權人的資格條件
公司法對於誰能召 集臨時股東會,設有嚴格的規定。不同情況下,召集權會由不同的主體行使。
了解這些資格條件,能幫助您判斷召集程序是否合法。以下分別說明三種主要的股東召集權情況。
董事會的召集權
根據公司法第171條,董事會是召集股東會的法定機關。這是最常見也最正規的召集方式。
董事會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後,就可以啟動召集程序。通常是由董事長代表董事會發出召集通知。
這種方式不需要任何特殊條件,只要董事會依法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即可。對大多數公司來說,這是最順暢的召集途徑。
監察人的召集權
當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監察人可以介入。根據公司法第220條,監察人在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
這是一種重要的監督機制。它確保公司治理不會因董事會失能而停擺。
監察人行使召集權的前提,是董事會已經無法或拒絕履行職責。這種情況雖然不常見,但在公司治理出現問題時極為重要。
少數股東的召集請求權
公司法第173條賦予少數股東召集權,這是保護股東權益的重要規定。實務上有三種不同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最常見的股東請求權。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及第2項,連續持有公司股份1年以上且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臨時會。
若董事會在15日內不為召集通知,股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這個機制讓少數股東在董事會不配合時,仍有啟動會議的途徑。
第二種情況是董事會功能喪失時的緊急措施。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當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重大事由導致董事會不能召集時,持股達3%以上的股東可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這種情況不需要持股滿1年的限制。例如全體董事辭職、僅剩一名董事無法召開董事會等緊急狀況,都可適用此規定。
第三種情況是2018年新增的大股東直接召集權。根據公司法第173條之1,連續持有股份3個月以上且持股過半數的股東,可以直接自行召集臨時會。
這項規定的特色是無需董事會同意,也不用主管機關許可。大股東可以更快速地召開會議,處理緊急事務。
(二)開會通知的時間與方式規定
確認召集資格後,接下來要處理通知程序。召集通知期限是確保會議合法性的另一個關鍵要素。
公司法對不同類型的公司,設有不同的通知時間要求。通知內容與送達方式也有明確規範。
公開發行公司的通知期限
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臨時股東會,必須在開會15日前通知各股東。這個期限的計算採用「發信主義」。
從通知發出的次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需算足15日。例如預計在2025年4月15日召開會議,最晚必須在2025年3月30日發出通知。
公開發行公司因為股東人數較多,需要更長的準備時間。這個規定讓股東有充分時間了解議案內容並做出決定。

非公開發行公司的通知期限
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召集通知期限較短,只需在開會10日前通知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72條,這個規定適用於所有非公開發行公司。
計算方式與公開發行公司相同,都採用發信主義。假設2026年3月31日召開臨時會,最晚需在2026年3月20日通知各股東。
較短的通知期限讓非公開發行公司能更靈活地處理緊急事務。但仍需確保所有股東都能收到通知。
通知內容與送達方式
股東會開會通知必 須載明召集事由,這是法定要求。通知內容的完整性直接影響會議的合法性。
對於重大事項,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這些事項包括: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 變更公司章程
- 公司減資決議
- 公司合併、分割或解散
- 董事競業許可案
這些重大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如果通知中未列明,即使在會議上提出也不能討論決議。
通知方式可以採用書面郵寄,這是最傳統也最保險的方式。若經股東同意,也可使用電子方式如電子郵件送達。
實務上,許多公司會同時使用多種通知方式。例如先寄發紙本通知,再以電子郵件或簡訊提醒,確保股東都能收到訊息。
另外要注意停止過戶期間的計算。公司需在開會前一定期間停止股票過戶,以確定有股東召集權的股東名冊基準日。
這個基準日通常設在開會日前幾天,確保通知送達的對象是正確的股東。做好這些準備工作,才能確保臨時股東會的召開程序完全合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公司法 第170條
- 公司法 第171條
- 公司法 第172條
- 公司法 第173條
- 公司法 第2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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