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據排除法則是什麼?律師解釋法律適用 與影響!
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證據排除法則扮演著守護人民權利的關鍵角色,這項源自刑事訴訟法的重要規定,目的是防止執法人員以違法方式取得證據,即使這些證據可能有助於破案。簡單來說,當警察或檢察官違反法定程序蒐集證據時,這些證據就失去了證據能力,法院必須將其排除。了解這項法則,能幫助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更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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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證據排除法則的基本概念與法律依據
當執法人員違法取得證據時,法院應如何處理?這正是證據排除法則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在刑事訴訟制度中,這項法則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政府機關為了破案而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透過明確的法律規範,我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證據採納標準,讓每位被告都能在公平的環境下接受審判。
這項制度的建立,不僅保障個人權益,更強化了整體司法體系的可信度,當人民相信法院會嚴格把關證據的合法性時,對司法的信賴感也會隨之提升。
(一)證據排除的核心意義
證據排除法則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證據透過違反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時,法院必須將其排除在審判之外,這些被排除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依據,即使該證據可能對案件真相有重要價值。
這項法則的存在有三個重要目的。第一是保障訴訟程序正義,確保執法過程符合法律規定;第二是嚇阻違法取證行為,讓執法人員明白違法取得的證據沒有價值。
第三則是維護被告的憲法權利,包括隱私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益。透過這些機制,證據排除法則成為人民對抗國家權力濫用的重要防線。
在實務運作上,法院會仔細審查每個證據的取得過程,如果發現執法機關有違法情事,就必須啟動排除機制。這個過程充分體現了「程序正義優先於實體真實」的法治精神。
(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證據能力的規範相當完善,從多個面向建構證據排除的法律基礎,這些規定不僅明確違法證據的處理方式,也為法院提供了具體的判斷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建立了嚴格證明法則的基礎。該條文明確指出,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確保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只能依據合法且有效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規範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是證據排除法則最核心的法律依據。這條規定採取「相對排除」的立場,要求法院在判斷違法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時,必須進行綜合權衡。
該條文適用的對象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包括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執法人員,當這些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證據時,法院就必須依 此規定審查。
權衡的考量因素包括: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維護、違法情節的輕重、禁止違法取證的政策目的,以及偵查機關如依法定程序能否發現該證據等。透過這些標準,法院可以在保障訴訟程序正義與發現真實之間取得平衡。
這種權衡理論的設計,讓證據排除法則不會過於僵化。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取證程序有瑕疵,但如果違法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被告權益,法院仍可能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其他相關法律條文
除了第158條之4外,刑事訴訟法還有多項與證據採納相關的規定。第156條專門規範自白的證據能力,要求自白必須出於自由意志,且須有補強證據。
第159條第1項則建立了傳聞法則,原則上排除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這項規定確保證人必須親自到庭作證,讓被告有機會對質詰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條第3項規定了違法監聽所取得證據的處理方式,如果監聽程序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取得的內容絕對不具證據能力。
這些條文共同建構了完整的證據排除體系,它們從不同角度保護被告權益,確保證據採納過程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
(三)證據能力與證據力的差異
在討論證據排除法則時,必須清楚區分「證據能力」和「證據力」這兩個概念。雖然名稱相似,但它們在訴訟程序中扮演完全不同的角色。
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能否被提出於法庭調查的資格問題,這是一個形式要件的判斷,著重於證據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法院根本不能將其納入審理範圍。
具體來說,證據能力的判斷包含三個要素。第一是證據與待證事實之 間必須具有自然關聯性;第二是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流程與形式;第三則是證據沒有受到法律的禁止或排除。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證據才能被法院採納進入審理程序。
相對地,證據力是指已經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在實質上對案件事實有多少證明價值,這是實質內容的判斷,屬於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即使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法官仍可能認為其證明力薄弱。
舉例來說,一份合法取得的證人證詞具有證據能力,但如果證人的陳述前後矛盾或不夠明確,法官可能認為其證據力不足,不足以單獨作為定罪依據。
證據排除法則主要處理的是證據能力問題,而非證據力的評價,一旦證據被排除,就完全失去進入訴訟程序的資格,法院不會再去評估其證明價值。這個區分在實務上非常重要,影響著整個案件的審理流程。
透過嚴格的證據採納標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確實落實了訴訟程序正義的理念。這不僅保障被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也維護了整體司法制度的正當性與公信力。
2. 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條件與實務判斷標準
當我們深入了解證據排除法則的運作機制,就會發現法院在實際判斷時需要考量多重因素。這個法則並非一刀切的絕對規定,而是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在實務上,法院會從多個面向評估證據是否應該被排除,這些證據排除標準包括取證程序是否合法、違法程度的嚴重性,以及證據對案件的重要性等。接下來,我們將透過具體情境,幫助您更清楚理解這些判斷標準如何運作。
(一)違法搜索扣押導致的證據排除
違法搜索扣押是實務上最常見 導致證據被排除的原因之一,當執法人員在取得證據的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這些證據可能會失去在法庭上的效力。
然而,並非所有程序瑕疵都會導致證據被排除,法院會仔細檢視違法的具體情況,並評估對被告權益的實際影響程度。
無搜索票的違法搜索
原則上,警察或檢察官進行搜索時必須持有合法的搜索票,如果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取得的證據通常會被認定為非法證據。
不過,法律也承認某些例外情況。以下幾種狀況即使沒有搜索票,搜索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合法:
- 緊急情況:當有立即的危險或證據可能立刻滅失時
- 當場逮捕:在合法逮捕被告時,可搜索其身體及隨身物品
- 受搜索人同意:當事人自願同意搜索的情況
- 附帶搜索:執行合法搜索時,發現其他明顯犯罪證據
這些例外規定的目的,是在保障人權與維護公共安全之間取得平衡,法院會審慎評估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確保執法行為的正當性。
超出範圍的搜索行為
即使警察持有合法的搜索票,如果執行時超出搜索票記載的範圍,超出部分取得的證據也可能面臨被排除的風險。
舉例來說,如果搜索票上載明搜索「毒品」,執行人員卻同時扣押了電腦硬碟或其他與毒品無關的物品。這種情況下,超出範圍扣押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就需要法院進一步判斷。
實務上法院會考慮以下因素:
- 超出範圍的程度是否嚴重
- 執行人員是否有合理懷疑的依據
- 被告的權益是否受到實質侵害
- 證據與犯罪事實的關聯性強弱
(二)毒樹果 實理論的適用
毒樹果實理論是證據排除法則中的重要概念,這個理論認為,如果初始證據是違法取得的(毒樹),那麼基於這個違法證據所衍生的其他證據(毒果)也應該一併排除。
例如,警察違法搜索取得毒品後,再根據這批毒品追查到上游供應商。在這種情況下,對供應商的調查結果可能也會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排除。
不過,根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24號判決的見解,這個理論主要適用於公務員違法取證的情況。判決明確指出:
「證據排除法則之目的,在抑制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證行為。該規定適用之對象,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這代表如果是私人在未使用暴力、脅迫等不法手段的情況下,偶然取得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原則上不適用毒樹果實理論排除。
舉例說明,如果被害人在整理物品時偶然發現配偶與他人的曖昧對話紀錄,這種證據通常不會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排除。因為取證者並非公務員,且未使用不法手段取得。
(三)權衡理論與證據排除的例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採取「相對排除」的立場,引入了權衡理論的概念,這意味著即使證據取得過程有瑕疵,也不一定會被排除。
法院會綜合權衡多項因素來做出判斷,這種彈性的證據排除標準讓法官能夠在個案中達到更公平的結果。

權衡時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包括:
- 違法程度:取證程序違法的嚴重性如何
- 權益侵害:對被告基本權利的侵害程度
- 證據重要性:該證據對於釐清案件真相的關鍵程度
- 政策目的:禁止違法取證的預防效果
- 社會影響:排除證據對公共利益的影響
實務上的應用例子,如果執行通訊監察的機關僅是「逾期」向法院提出期中報告,而非完全未提出,法院可能認為這種程序瑕疵不夠嚴重,仍賦予該監聽內容證據能力。
相反地,如果是完全未經法院許可就進行監聽,這種嚴重違法的情況,取得的證據幾乎必定會被排除。權衡理論給予法院適當的裁量空間,讓判決更符合個案正義。
透過這些實務判斷標準的說明,我們可以了解非法證據排除並非絕對。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需要專業的法律評估,如果您面臨相關的訴訟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您的訴訟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
- 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8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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