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聞法則是什麼?聽來的傳聞可以當有罪證據嗎?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中,「聽說」而來的證據原則上不能作為定罪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被告以外的人在法庭外所做的陳述,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因為傳聞證據無法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詰問,被告無法當面質疑證人的可信度。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傳聞法則的細節,了解它在實際案件中如何運作。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6-02-04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什麼是傳聞證據?
您可能會好奇,為什麼朋友轉述的目擊經過無法在法庭上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這 個問題的答案就藏在傳聞證據的法律規範中。在刑事訴訟程序裡,不是所有聽來的資訊都能當作定罪的依據。
理解傳聞證據的概念,能幫助您在面對法律問題時更清楚自己的權利。接下來我們將從法律定義和實際情境兩個角度,深入說明這個重要的訴訟原則。
(一)法律如何定義傳聞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的規定,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程序之外所做的陳述,原則上不能作為證據。這裡的「被告以外的人」包括證人、共同被告、被害人等各種身分。
所謂的審判外陳述,範圍相當廣泛。它包括私底下的對話、警察詢問時的筆錄、偵查階段在檢察官面前的證詞,甚至是其他案件中的陳述。只要不是在正式審判庭上接受法官面前的詢問,都屬於審判外陳述。
讓我們用一個例子來理解原始證人與傳聞證據的差別:
- 原始證據情況:A親眼目睹B持刀將C殺死,A在法庭上的證言就是原始證據。
- 傳聞證據情況:A意外死亡後,他的友人D轉述A生前說過的目擊經過,D的證述就屬於傳聞證據。
- 再傳聞情況:如果D又將這個故事告訴E,E的陳述就成為「傳聞的再傳聞」,證據能力更加薄弱。
這種區分的關鍵在於,證人是否直接經歷或目睹事件本身。間接聽來的資訊因為經過轉述,容易產生扭曲或誤解。
(二)生活中的傳聞證據實例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情況都可能涉及傳聞證據的問題。以下是幾個常見的場景:
- 朋友的轉述:您的朋友告訴您,他看到鄰居在爭吵中動手打人。如果這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您無法直接在法庭上轉述朋友的話,法院需要傳喚您的朋友本人作證。
- 警詢筆錄:證人 在警察局做的筆錄,雖然有白紙黑字記載,但仍屬於審判外陳述。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條件,否則不能直接當作定罪證據。
- 偵查階段證詞:即使證人在檢察官面前作證,只要還沒進入正式審判程序,這些證詞原則上也屬於傳聞證據範疇。
- 社群媒體貼文:某人在臉書上聲稱目睹犯罪過程,這樣的網路陳述同樣是審判外的表達,不能直接作為呈堂證供。
透過這些實例,您可以發現一個重要原則:所有「聽說」來的資訊,在法律上都需要經過嚴格檢視。法院必須確保證據的可靠性,才能保障被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認識傳聞證據的概念後,您會更明白為什麼法律要求原始證人親自出庭作證。這不僅是程序要求,更是為了確保司法正義的實現。
2. 傳聞法則的核心原則與存在目的
為什麼法律要如此嚴格限制傳聞證據的使用?這背後其實蘊含著對司法正義與被告權益的深刻考量。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建立在兩個重要基礎上,分別是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這兩項原則要求法院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辯論與證人的證言,並且親自觀察所有證據資料。
傳聞證據屬於間接的、沒有出現在法庭上的證據,因此與這兩個重要原則產生衝突。更重要的是,傳聞證據可能嚴重影響被告對證人進行對質詰問的權利。了解傳聞法則的核心目的,能幫助我們認識法律如何保護每一個被告免於冤獄。
(一)真實性存疑與對質困難
真實性難以查證的問題
傳聞證據最大的問題在於其真實性難以驗證。當證人D在法庭上說「我聽C說他看到被告在案發現場」時,這個陳述經過了至少兩次轉述。每 一次轉述都可能讓內容產生變化。
人在轉述他人說法時,很容易將內容簡化、誇大或扭曲。有時為了讓故事更生動,可能會加入自己的理解與詮釋。加上人的記憶會隨著時間逐漸模糊或錯亂,原本的陳述內容可能在多次傳播後已經面目全非。
這種以訛傳訛的現象會讓最終呈現在法庭上的「證詞」與事實真相大有出入。刑事訴訟的核心精神是探究實體真相,若採用這種真實性存疑的證據作為定罪依據,顯然違背了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
缺乏直接對質的風險
直接審理原則要求法院在認定被告是否涉及犯罪時,必須親自聽取證人證言,不能依賴審判庭外的書面資料或他人轉述。這項原則確保法官能夠直接觀察證人的表情、態度與反應,作為判斷證詞可信度的重要參考。
同樣地,言詞審理原則強調參與訴訟程序的人應該親身在法庭中以言詞陳述方式表達意見。透過當庭陳述,法官可以即時提問、澄清疑點,確保資訊傳遞的準確性。
然而傳聞證據的提供者本身並未親眼目睹案發經過。他們只是轉述從別人那裡聽來的內容,無法對案件事實提供第一手資訊。這種間接證據無法在法庭上接受充分檢驗,因此不符合上述兩項重要原則的要求。
(二)交互詰問制度對被告的保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也可以直接詰問證人。這項交互詰問制度是發現真相的重要機制,也是保障被告權益的關鍵設計。
透過交互詰問,辯護人可以針對證人的證詞提出質疑,測試證詞的一致性與可信度。辯護人能夠詢問證人觀察案發經過的角度、距離、光線條件等細節,藉此發現證詞中可能存在的矛盾或疏漏。
但對於傳聞證人而言,交互詰問的功能就大打 折扣了。因為傳聞證人本身沒有親眼目睹案發過程,他只能重複轉述聽來的內容。即使辯護人在法庭上詰問他,也難以期待能挖掘出更多有助於發現真相的供述。
當詰問權無法發揮實質作用時,被告的防禦權就受到了侵害。這正是傳聞法則要排除傳聞證據的核心理由之一。法律透過這項規則,確保每個被告都能充分行使詰問權,在公平的程序中為自己辯護。
這些嚴格的程序規範看似繁複,實際上都是為了防止冤獄而設立的重要防線。唯有確保證據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並保障被告的詰問權,司法系統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的理想。
3. 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
法律在保障被告權益的同時,也考慮到真相發現的需求,因此制定了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明確規範了這些例外情況,讓某些傳聞證據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仍然具有證據能力。這種設計並非削弱被告的保障,而是在公平審判與真相追求之間取得平衡。
傳聞例外的存在有其實務上的必要性。如果完全排除所有傳聞證據,可能會導致某些案件無法查明真相,使司法正義無法實現。因此,法律在嚴格把關的前提下,允許特定類型的傳聞證據進入審判程序。
(一)符合法定條件的傳聞證據
並非所有傳聞證據都能適用例外規定,必須符合法律明確列舉的條件才能被採納。這些條件的設計都有其法理基礎,目的是確保證據的可靠性不會因為無法交互詰問而受到過度損害。
法院在審查這類證據時會特別謹慎。除了檢視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外,還會考量證據的取得過程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具有可信度,以及是否確實有使用該證據的必要性。
證人已死亡或無法到庭的情況
最常見的傳聞例外情況就是原始證人因客觀因素無法出庭作證。當證人已經死亡、失蹤、居住國外無法傳喚,或因身心障礙無法陳述時,他們在審判外的陳述可能被允許作為證據使用。
以前面提到的案例為例,如果證人C因意外身故無法出庭,法院可能會考慮採納C先前對B的陳述。但前提是檢察官必須證明C確實無法到庭,且該陳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這項例外規定的理由很實際。如果證人已經過世,而完全排除其先前的陳述,可能導致關鍵證據永遠消失,使真相無法查明。不過法院仍會嚴格審查這些證據的可信性,避免誤判。
業務文書與公務文書
某些文書因為製作過程具有制度性保障,被認為具有較高的可信度。業務文書是指在日常業務過程中例行性製作的文件,例如醫院的病歷記錄、公司的會計帳冊、銀行的交易明細等。
公務文書則是指政府機關依法製作的文件,如戶政資料、地政登記、稅務文件等。這些文書通常按照固定程序製作,並有相關人員負責把關,因此具有較高的可信性。
這類文書能作為傳聞法則的例外,主要是因為它們通常不是為了訴訟而特別製作,而是在日常業務中自然產生的記錄。製作者通常沒有偏袒任何一方的動機,使得內容較為客觀可信。
(二)當事人同意使用的傳聞證據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都同意某項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法院認為適當時也可以採用這項證據。這種例外基於當事人的處分權,尊重訴訟雙方的意願。
實務上,當事人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同意使用傳聞證據。有時是為了節省訴訟時間和成本,有時則是因為雙方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爭議。不過法院仍保有最終決定權,如果認為採用該證據不適當,仍可拒絕。
這項規定展現了現代刑事訴訟的彈性。在保障被告權益的大前提下,也允許當事人在一定範圍內自主決定訴訟程序的進行方式,提升司法效率。

(三)特別可信性情況下的例外適用
除了前述情況,法律還針對某些具有特別可信性的陳述設有例外規定。例如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中,傳聞法則的適用會較為寬鬆,因為這類案件通常案情較為單純,且被告對犯罪事實沒有重大爭議。
另一個例子是「臨死前的陳述」,法律認為一個人在面臨死亡時通常不會說謊。雖然這種假設不一定絕對正確,但基於經驗法則,這類陳述被賦予較高的可信度。
此外,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起訴是否合法時,會斟酌檢察官的起訴書及卷證資料。檢察官可能主張偵訊筆錄並非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因此具有證據能力,屬於傳聞例外的適用範圍。
這些例外規定的共同特點是:在特定情境下,證據的可信度已經透過其他方式得到保障,或者完全排除該證據會導致司法正義無法實現。法律透過這些彈性規定,在嚴格的傳聞法則與實務需求之間找到平衡點。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例外情況,法官在採納這些證據時仍會綜合考量所有因素。證據的證明力高低、取得過程是否合法、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等,都是法院審酌的重點。這確保了傳聞例外不會被濫用,被告的權益仍能獲得充分保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66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