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樂死在台灣合法嗎?國外常見條件與台灣現況解析
目前在臺灣實行安樂死是違法行為。以癌末病患為例,若醫師依病患請託注射過量的「戊巴比妥鈉」,將涉及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甚至可能構成殺人罪。這與部分已開放安樂死的國家形成明顯對比。在探討安樂死條件前,我們需要理解台灣現行法律對生命權的保障立場。雖然 安樂死在台灣不合法,但臨終關懷服務已逐漸受到重視,為末期病患提供身心靈的全面照護。本文將從醫學、法律和倫理多角度,分析安樂死在台灣的可行性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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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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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樂死的基本概念與全球實施現況
要理解安樂死在台灣的法律地位,首先需要掌握其基本概念及國際間的實施情況。安樂死議題涉及生命倫理、醫療專業與法律規範的多重考量,各國對此採取的立場也各不相同。
(一)安樂死的定義與類型
「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文,原意為「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它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有意識地結束生命以減輕痛苦的行為或措施,通常適用於不治之症或晚期病患。
安樂死根據執行方式的不同,主要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兩種類型,此外還有與之相關但概念不同的協助自殺。這些方式在法律認可度和實施條件上各有差異。
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的差異
主動安樂死是指醫療人員直接介入,通常透過注射藥物等手段,幫助病人快速結束生命。而被動安樂死則是停止或不進行維持生命 的治療,如停用呼吸機或不再給予治療,讓病人自然死亡。
協助自殺與安樂死的區別
協助自殺是指醫生提供致命藥物給病人,但由病人自行服用;安樂死則是由醫生直接執行結束生命的行為。這種區別在法律上尤為重要,許多國家對這兩種行為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二)全球已合法化安樂死的國家與地區
目前全球已有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安樂死合法化。在歐洲,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西班牙已允許主動安樂死,其中西班牙規定需由醫師親自注射。南美洲的哥倫比亞也允許安樂死,但規定病人必須自行服藥。
被動安樂死在更多國家獲得認可,包括英國、法國等歐洲國家,以及南韓、印度等亞洲國家。這些地區通常允許在特定安樂死條件下停止維持生命的治療。
協助自殺則在德國、瑞士、西班牙等歐洲國家,美國部分州(如加州、華盛頓州)、加拿大,以及澳洲的維多利亞州和西澳州合法。這些地區都設有嚴格的規範,確保程序合法且尊重病患自主權。
國際間安樂死條件與執行規範
全球已合法化安樂死的國家各自制定了嚴格的條件與執行規範。瑞士允許協助自殺而非主動安樂死,是唯一接受外國人申請的國家。申請者必須通過「尊嚴」(Dignitas)等機構的審核,年滿18歲且具有決策能力。
荷蘭作為全球第一個實現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規定病患必須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且無法改善。申請者需自願要求且意願堅定,了解其他治療選項,並經過至少一位醫生的評估。荷蘭規定申請者最低年齡為12歲,但12-16歲的病患需要家長同意 。
比利時是全球唯一允許任何年齡兒童選擇安樂死的國家,但需要父母同意。比利時僅接受當地公民或長期居民申請,不開放外國人。這些國家在執行安樂死時,通常使用特定藥物,讓病患在無痛苦的情況下離世。
台灣雖未實施安樂死合法化,但已推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允許符合條件的臨終病人拒絕維生醫療。這些臨終關懷措施雖不等同於安樂死,但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病患的自主權和尊嚴,為台灣未來可能的安樂死法規提供了基礎參考。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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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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