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了想離婚?先看這篇台灣合法的離婚程序與要點一覽!
在台灣有哪些離婚的方式?一定要上法院才能離婚嗎?有小孩的話,離婚後的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贍養費、夫妻財產該怎麼處理?離婚後經濟有困難,想申請單親補助有什麼條件?讓專業家事律師為您解答離婚要注意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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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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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台灣有哪些合法的離婚方式?分別有哪些流程?
依據民法1052條,在台灣合法的離婚程序有: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以下分別介紹三種離婚方式的手續:
(2)調解離婚
當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但在某些事項上無法達成共識,或擔心對方在離婚程序中反悔不登記時,可以選擇到法院進行調解。通過公正的第三方主持,有助於保障雙方的權益。
調解離婚雖然需要赴法院進行,但其實「過程相對簡單且具有保障」。一旦調解達成共識並簽署調解筆錄,離婚便能順利完成,無需擔心另一方拖延或反悔不登記。具體流程如下:
- 雙方共同前往法院進行調解,並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
- 法院將製作「離婚調解筆錄」,雙方簽名後,其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因此離婚調解反悔原則上是不被容許的。
- 調解完成後,法院會主動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從而使婚姻關係立即消滅並生效。然而,身分證的換發仍需由當事人親自辦理。
通過調解離婚的方式,不僅能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還有助於加快離婚程序,讓雙方能夠盡快展開新的生活。
(3)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依據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受到10項條件的限制,夫妻雙方必須至少滿足其中1項,才能向法院申請裁判離婚。這種方式需要經歷相對較長的訴訟過程,並承擔更多的訴訟與律師費用。另外,最終的裁決結果可能並不如預期,且在法院會留下「可查詢的司法院裁判書紀錄」,因此裁判離婚被認為是最繁瑣且耗時的離婚程序,這也使訴訟離婚成為無法完成和平離婚程序的最後手段。
當一方提起裁判離婚時,法院會首先進行強制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才會進入正式訴訟程序。訴訟過程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 法院發出開庭通知,要求雙方當事人出席。
- 雙方當事人和律師在開庭時需要進行答辯,並提交相關證據。
- 法官在綜合評估雙方當事人與律師的陳述以及提供的證據後,作出最終的裁決。
- 一旦裁定離婚,判決立即生效。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身分證的換發仍需由當事人親自辦理。
2. 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和夫妻財產該怎麼處理?
(1)監護權和探視權
對於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來說,離婚時最重要的約定事項之一便是「子女的監護權(親權)歸屬」。無論選擇「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獲得監護權的一方需承擔以下責任與義務:
決定孩子的居住地點、負責孩子的養育和保護、可以合理地管教和懲戒子女、擁有子女財產的管理權和決定子女行為的權利,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將持續至法定成年年齡,也就是18歲。
因此,父母在作出決定時,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需交由法官裁定。在此情況下,法官同樣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主要判斷依據。
探視權則是法律確保非監護方享有「與子女見面交往的權利」。因此可以根據以下幾點進行約定:
- 探視的時間和長短,包括平日、春節、寒暑假、生日等特殊日子
- 與子女見面的地點和接送方式、由誰接送
- 是否允許過夜
以上條件最好事先考慮各種可能的情況並清楚完整的約定好,避免未來看不到小孩,屆時只能再對簿公堂來解決了。
(2)扶養費
依據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責任,而這一責任不會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消失。因此,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父母雙方必須共同承擔。這意味著無論婚姻狀態如何變化,父母始終有義務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以確保他們的健康成長。
在討論扶養費相關事宜時,您可以考慮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 扶養費的金額
- 每月支付的時間
- 每月支付的方式(建議使用匯款或自動轉帳)
如果選擇協議離婚,記得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註明「若有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以防止對方不履行約定的責任。
對於裁判離婚而言,法官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度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再依據各自情況按比例決定扶養費的金額。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扶養費能根據實際狀況公平合理地分配。
(3)贍養費
事實上,贍養費並非法律規定離婚後一定必須支付的費用,而是在滿足特定條件:當一方因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而需要對方的支持、且無法維持生活的原因不能是自己的過失,才可以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舉例來說,若因為家務分工等原因,而長期擔任家庭主婦的妻子,因為離婚頓失經濟能力,這時就有機會要求丈夫給付贍養費,來作為離婚保障的一環。
不過,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自行達成協議,選擇「支付」或「放棄」贍養費這一項目。
(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在夫妻財產分配方面,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三種制度。如果雙方未作特別約定,法律將自動採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在夫妻婚後所獲得的財產中(不包含繼承到的財產),扣除婚姻期間產生的負債後,如仍有剩餘財產,則雙方應平均分配該剩餘財產的差額,也就是財產較少的那方可以要求分到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差額。 不過若是雙方有共識不分配的話,也可以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3. 離婚後頓失經濟基礎?別擔心,還有單親補助可以申請!
(1)單親補助的條件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當特殊境遇家庭在生活上遇到困難,需要緊急幫助以改善生活狀況時,必須符合以下7種情況中的任一項:
- 65歲以下的配偶去世,或失踪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受配偶惡意遺棄或虐待,經確定離婚判決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 未婚懷孕婦女,懷孕期在3個月以上至分娩前2個月之間。
- 因離婚、喪偶或未婚生子,單獨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無法由父母扶養的孫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因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而無法工作。
- 配偶正在服刑1年以上或受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仍在執行中。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在3個月內因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和經濟困難者,且重大變故原因非個人責任、債務或自願性失業等。
若符合上述 條件之一,特殊境遇家庭可以向相關政府機構申請緊急幫助,以改善生活條件。
(2)單親補助項目有哪些?
以下將介紹適用於特殊境遇家庭的各種補助,其中未婚單親媽媽以及單親兒少皆可依照需求申請相應的補助:
- 緊急生活扶助:提供短期緊急生活需求的資助。
- 法律訴訟補助:協助家庭在涉及法律訴訟時,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援。
- 兒童托育津貼:協助單親家庭支付幼兒托育費用。
- 子女生活津貼:提供家庭支付子女日常生活開支的經濟支援。
- 教育補助:協助家庭支付子女的學費、教材費及其他與教育相關的開支。
- 傷病醫療補助:提供家庭在面臨嚴重傷病時,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支援。
- 創業貸款補助:協助單親家庭在創業方面獲得必要的經濟支援。
未婚單親媽媽和單親兒少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向相應政府機構申請上述補助項目,以減輕家庭經濟壓力。
(3)單請補助申請文件及審核時間
以下是申請單親補助所需文件:
- 近三個月內的全戶戶籍謄本
- 最近一年的全戶所得證明書及所得清單
- 全戶財產清單
- 郵局存摺封面及過去一年的交易明細影本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母嬰手冊、保險給付明細、家庭暴力通報紀錄、死亡證明等
將上述文件準備齊全後,可遞交至社會局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一般需時約10天;若需進一步進行社工訪視或查詢其他資料,審核時間可能需時約一個月。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030-1條
- 民法 第1049條
- 民法 第1050條
- 民法 第1052條
- 民法 第1057條
- 民法 第1060條
- 民法 第1084條
- 民法 第1085條
- 民法 第1086條
- 民法 第1088條
- 民法 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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