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遇離婚法律完全指南:離婚條件、求償與監護權爭取
外遇可以離婚嗎?要符合甚麼條件才能外遇離婚?本文中律師將說明外遇離婚條件、求償金額與監護權爭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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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對方外遇該怎麼做?
(一)外遇三大禁忌
1.先動手打人或毀損財物
衝入現場動手,對方反咬「家暴」或「毀損」,你立刻從受害者變成被告。打人的後果不只是刑事傷害罪,還可能讓法院在監護權判定時對你不利。
2.擅自裝追蹤器或入侵帳號
跟蹤、裝 GPS 追蹤器、入侵電子郵件或 LINE 帳號,皆可能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取得的證據在法院也無效。
3.衝動協議離婚並放棄所有財產
憤怒之下簽下「什麼都不要」的協議書,就算事後後悔,原則上也難以翻案。財產分配權、監護權請求都可能因此永久喪失。
(二)對方外遇該做的事
1.蒐集並保存合法證據
旅館帳單、刷卡記錄、酒店訂房確認信、共同出遊的照片(有地點時間戳記)、社群媒體截圖(完整網址可見)、對話截圖(自然情境下對方自願發送)。
2.諮詢家事律師
第一時間的法律諮詢,可以幫你確認手上的證據是否有效,以及下一步最有利的策略。
2. 對方外遇,但不肯離婚怎麼辦?
台灣離婚有兩種:協議離婚(雙方同意)和裁判離婚(告上法院)。外遇案件,對方通常不會乖乖協議,這時就需要靠法院判決解除婚姻。
(一)民法§1052第1項:10大列舉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出10款法定離婚事由,與外遇最直接相關的是: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節錄)
- 第1款:重婚。
- 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通姦行為;通姦已於 2020 年除罪化,但作為離婚事由仍然有效)
- 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要援引第2款,原告需要提出足以證明「合意性交」的事實。法院對於「間接證據」的認定相對嚴格——旅館房卡、訂房記錄加上時間地點的一致性,通常是實務上最有力的間接佐證。
(二)民法§1052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概括條款
若第1項列舉事由的直接證據難以取得,多數家事律師會建議同時主張第2項概括條款。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概括條款更有彈性——外遇、長期感情不睦、精神虐待、惡性遺棄等,都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3. 外遇離婚要注意什麼?
(一)剩餘財產分配
⚖️ 民法第 1030 條之 1(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不納入計算)。
換句話說,「剩餘財產分配」是把婚後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婚前財產、繼承、贈與)合計後,多的那方要補給少的那方,達到平衡。
1. 2020年修法:法院可調整分配比例
2020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核心修改如下:
-
2020 年修法前
法院僅得在「顯失公平」時調整分配額,標準模糊,法官裁量空間大。 -
2020 年修法後(現行規定)
法院應綜合衡酌以下因素決定是否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 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
- 子女照顧養育
- 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長短
-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
對外遇受害者的實務意義:若外遇配偶長期不事生產、對家庭毫無貢獻,你可以主張法院依新法調整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但外遇行為本身不會直接剝奪分配權,仍需舉證對方對家庭的具體「無貢獻」。
2.不動產怎麼辦?折算現金還是直接分?
不動產處理方式:
- 折算現金補差額:不動產估價後,多的一方支付差額給另一方(最常見)
- 共有後出售分配:雙方暫時共有,賣出後按比例分配價金
- 拍賣變賣:協議或裁判不動產拍賣,所得按剩餘財產計算分配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時效:知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法定財產制消滅後5年。逾期不請求,權利消滅。
(二)外遇會影響監護權嗎?
- 外遇行為本身不直接決定監護權歸屬,法院不會因「誰犯了外遇」就直接判給另一方。
- 外遇行為若影響對子女的照顧能力(例如帶著情人在家生活,造成子女心理創傷),才有實質影響。
- 法院最重視的是:誰是主要照顧者?子女的生活環境是否穩定?孩子的意願(尤其7歲以上)為何?
- 若外遇配偶企圖以金錢或手段收買孩子、干擾你與孩子的關係,此行為會被法院納入負面考量。

4. 外遇賠償怎麼算?侵害配偶權 vs 離婚損害
外遇不只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受害配偶可以主張兩種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而且可以同時並用。
(一)兩種請求權的核心差異
| 項目 | 民法§195(侵害配偶權) | 民法§1056(離婚損害) |
|---|---|---|
| 前提 | 不以離婚為前提,婚姻存續中即可提告 | 須有裁判離婚判決確定 |
| 請求對象 | 有責配偶+外遇第三者(連帶賠償) | 有過失之他方配偶(不含第三者) |
| 性質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一般法) | 離婚特別損害賠償(特別法) |
| 受害人過失限制 | 依過失比例調整,但無過失限制 | 受害人須無過失才可主張非財產損害 |
| 請求時效 | 知悉後 2 年 / 侵權行為起 10 年 | 離婚後 2 年 |
(二)外遇賠償金額行情
| 情節程度 | 賠償金額區間 | 判斷要素 |
|---|---|---|
| 輕度 | NT$ 10 萬—30 萬 | 短期交往、非公然、無子女牽連 |
| 中度 | NT$ 30 萬—60 萬 | 穩定交往、多次旅宿、明顯影響婚姻 |
| 重度 | NT$ 60 萬—80 萬+ | 長期同居、公開關係、懷孕流產、重大精神傷害 |
| 極端情節 | 逾 NT$ 100 萬 | 婚齡逾20年、育有子女、公然同居 |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95條
- 民法 第1052條
- 民法 第1030條之1
- 民法 第1055條之1
- 民法 第10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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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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