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離婚後可繼承對方遺產嗎?律師解析繼承要件與法律限制!
許多人對於離婚後的繼承權問題感到困惑,不清楚法律如何看待這個議題。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法定的遺產繼承人。這意味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過世時,另一方自然享有繼承權。然而,一旦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的法律關係就會發生根本改變。本文將深入探討相關法律規定,幫助讀者了解離婚對繼承權的具體影響,以及可能存在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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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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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離婚對繼承權的基本法律影響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婚姻關係的存續與否直接決定了配偶是否具備法定繼承人身分。當夫妻正式離婚後,雙方立即失去對彼此遺產的繼承權。這項規定源自於我國民法繼承規定的明確條文,目的是確保繼承制度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離婚對繼承權的影響是立即且不可逆轉的。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變化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權益,也關係到其他親屬的繼承順位。
(一)民法繼承編的基本規定
我國民法繼承編建立了完整的繼承制度框架。這套制度以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為基礎,明確規範了各類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
法定繼承人身分的定義
根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的地位相當特殊,不受血親順位限制,可與各順序繼承人並列繼承。
當沒有其他繼承人時,配偶可以單獨繼承全部遺產。然而,這裡所指的「配偶」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仍然存在婚姻關係的人。
這個定義的關鍵在於「繼承開始時」這個時間點。如果夫妻已經合法離婚,即使離婚時間很短,雙方也不再具備配偶身分,因此失去法定繼承人身分。
離婚生效時點的重要性
離婚的生效時點決定了繼承權的存續。協議離婚需要完成戶政機關登記才正式生效。判決離婚則從法院判決確定的那一刻起生效。
這個時間點的確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即使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多年,只要尚未完成法定離婚程序,雙方仍然保有配偶的法定繼承人身分。
(二)前配偶失去繼承權的法律依據
前配偶失去繼承權並非基於道德判斷,而是源自於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民法繼承規定採取嚴格的身分主義原則,只有在特定身分關係存續期間,相關權利才能行使。

婚姻關係終止的法律效果
婚姻關係一旦終止,所有基於配偶身分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都會同時消滅。這包括繼承權、扶養義務、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地位。
法律之所以採取這種「一刀切」的方式,主要是為了避免複雜的爭議。如果允許前配偶保留部分權利,將可能產生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
此外,這種規定也保護了當事人重新開始生活的權利。離婚後,雙方都有機會建立新的家庭關係,不應該被過去的婚姻關係所束縛。
台灣民法第1144條規定解析
民法第1144條詳細規定了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分配方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
與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這些精確的比例規定,都是以「配偶」身分為前提。
一旦離婚生效,前配偶就完全失去這些權利。無論婚姻持續了多長時間,也無論雙方曾經共同累積了多少財產,離婚的法律效果都是絕對的。這就是為什麼離婚前的財產規劃如此重要的原因。
2. 夫妻離婚後可繼承對方遺產嗎?特殊情況與例外分析
在探討離婚後繼承權時,我們需要仔細分析幾種特殊情況和可能的例外。雖然台灣離婚遺產法規明確規定離婚後配偶身分消失,但實務上仍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情況。這些例外情況可能會影 響財産權益的歸屬。
了解這些特殊狀況對於保護自身權益相當重要。無論是正在考慮離婚或已經離婚的民眾,都應該清楚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遺囑指定繼承的可能性
即使夫妻已經離婚,被繼承人仍可透過遺囑將財產留給前配偶。這種情況下,前配偶並非以繼承人身分取得財產,而是作為「受遺贈人」。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明顯差異。
遺贈關係的建立完全基於被繼承人的意願表達。只要遺囑內容合法有效,前配偶就能依據遺囑取得指定的財產。
遺囑自由原則的適用範圍
我國民法採用遺囑自由原則,允許民眾自由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任何人作為受益人,包括前配偶在內。這項原則給予民眾相當大的財產處分自由。
然而,這項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特留分制度保護了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即使被繼承人想將全部財產留給前配偶,其他繼承人仍享有特留分的保障。
前配偶作為遺囑受益人的法律效力
當前配偶被指定為遺囑受益人時,其取得財產的法律依據是遺贈而非繼承。這種差別影響了權利行使的方式和範圍。受遺贈人需要主動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履行遺贈。
若其他繼承人認為遺贈侵害其特留分權益,可以行使扣減權。此時前配偶遺產請求權的實現可能會受到一定限制。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財產價值的重新分配。
(二)離婚程序未完成時的繼承權問題
並非所有離婚都能順利完成法律程序。有些夫妻可能在離婚過程中遇到意外狀況,導致程序無法完成。這些情況下的繼承權歸屬需要特別注意。
關鍵在於死亡發生時的婚姻狀態認定。只要法律上的 婚姻關係尚未正式終止,配偶身分就依然存在。
分居期間死亡的法律認定標準
夫妻分居並不等同於離婚。即使雙方已經分開居住多年,只要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就持續存在。在此期間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仍享有配偶的法定繼承權。
實務上常見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但未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種情況下的繼承權認定相對明確,以戶籍登記的婚姻狀態為準。
離婚訴訟進行中的繼承權歸屬
當離婚訴訟正在進行時,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即使法院已經開始審理離婚案件,只要判決尚未確定,配偶身分就不會消失。此時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依然具有繼承權。
這種情況下,台灣離婚遺產法規的適用以死亡時點的法律狀態為準。訴訟的進行並不影響現有婚姻關係的效力。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的區別
許多人容易混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繼承權。這兩種權利在性質、行使條件和時效上都有明顯差異。正確理解這些差別對於保護自身權益非常重要。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源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都有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遺產繼承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最大差別在於權利基礎。前者基於繼承關係,後者則基於夫妻財產制度。即使離婚後失去繼承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仍可能存在。
這項請求權有明確的行使期限。自知悉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必須行使。超過期限就會喪失請求權。
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需要考慮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增減情況。這與繼承時的財產計算方式完全不同,著重於夫妻共同努力所創造的財產價值。
3. 離婚後財產權益保護的完整規劃建議
離婚程序中最複雜的部分往往是財產分配問題。當夫妻雙方無法和平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時,經常僅能經由法院訴訟程序來處理。婚後財產的計算相當繁複,建議可先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擬定訴訟策略。
對於離婚後遺產分配的規劃,民眾應該了解前配偶已失去法定繼承權。如果希望將財產傳承給前配偶,必須透過生前贈與或立遺囑的方式處理。這些安排需要注意繼承順位與特留分的法律限制。
實務上,前夫妻財產權利的保護需要提前規劃。離婚前可以考慮透過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來保護自身權益。離婚後則要掌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時效,通常為兩年內必須提出。
建議民眾在面對複雜的財產糾紛時,應該蒐集完整的財產資料,包括不動產、存款、投資等相關證明文件。專業律師的協助能夠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避免因為對法律規定的誤解而遭受損失。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130條
- 民法 第1138條
- 民法 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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