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成道路定義為何?律師解析認定要件與用途!
從法律角度來看,既成道路定義指的是私有土地因長期供不特定公眾必要通行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最初並未阻止此種使用,進而形成的特殊法律狀態。這種道路雖然產權屬於私人,但因為長期公眾使用而受到法律保障。在實務上,公用地役關係的認定涉及多項法律要件,包括通行必要性、默示同意及長期使用等因素。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深入剖析既成道路的法律認定標準、所有權人的權利限制,以及在土地糾紛、建築申請和徵收補償等實務問題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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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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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成道路定義與歷史沿革
既成道路 的法律定義建立在公用地役關係的基礎上,其歷史沿革反映了公共利益與私有權益的平衡演變。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既成道路指的是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形成特殊法律關係的道路。這種特殊關係使得土地所有權人雖然保有所有權,但實際上已無法完全自由行使其權利。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文,當私有土地符合特定條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時,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土地的使用收益權已受到限制,這種情況下,國家應依法給予適當的徵收補償,以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財產權。
(一)既成道路的法律概念
既成道路法律概念的核心在於「公用地役關係」,這是一種基於事實狀態而非行政行為或契約所形成的公法上權利。與一般道路不同,既成道路是透過長期的公眾使用事實而自然形成,屬於公法上的時效取得方式。
在法律解釋上,既成道路被視為一種特殊的公物,雖然所有權歸屬於私人,但因公眾長期使用而具有公共性質,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任意阻礙公眾通行或變更其用途。
(二)台灣既成道路制度的發展
台灣的既成道路制度發展與土地利用歷史密切相關。早期因都市計畫不完善,許多聚落形成的道路並未經過正式規劃,而是隨著居民生活需求自然形成。隨著社會發展,這些非正式道路逐漸成為重要的通行要道。
隨著法制的完善,台灣司法實務透過判例與解釋逐步確立既成道路的法律地位。特別是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明確指出既成道路所形成的公用地役關係,為私有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提供了法律基礎,成為現代既成道路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2. 既成道路的認定要件與判斷標準
在法律實務上,既成道路的認定需滿足多項關鍵要件,這些標準已由司法實踐確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必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才能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這些要件不僅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也是解決土地糾紛的重要參考標準。
認定既成道路時,法院會綜合考量道路使用歷史、土地所有權人態度以及通行的必要性等因素。這些要件缺一不可,且需要具體事證支持,不能僅憑主觀臆測或單方面陳述。
(一)長期供公眾通行的事實
第一個認定要件是道路必須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司法實務上要求這種通行狀態必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雖然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具體年限,但通常需要達到「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的程度。
實務上,如能證明道路自日據時期或特定重大事件(如八七風災)後即已存在,且持續供公眾通行,較易符合此要件。這種長期使用必須是持續且穩定的,不能有明顯中斷。
(二)土地所有權人的默示同意
第二個要件是土地所有權人對公眾通行的默示同意。這表現為「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所有權人知道自己的土地被用作道路,卻未採取實際行動阻止,法律上視為默示同意。
這種默示同意不需要正式書面文件,但需要有客觀事實佐證所有權人知情且容忍公眾通行的狀態。若所有權人曾明確反對或設置障礙阻止通行,則難以認定此要件成立。
(三)通行必要性的判斷
第三個要件是公眾通行必要性,這是最關鍵也最容易引起爭議的部分。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明確指出,道路必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 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判斷必要性時,法院會考量:若無此道路,周邊居民是否有其他合理替代路徑;道路是否為連接特定區域的唯一通道;以及道路對當地交通網絡的重要性等因素。重要的是,純粹為了便利或節省時間而開闢的捷徑,通常不符合必要性要件。
在實務案例中,如果該道路是進出某社區或建築物的唯一途徑,或者其他替代道路需繞行極遠距離,法院較可能認定其具有通行必要性。
3. 既成道路在法律實務的應用案例
在法律實務中,既成道路相關案例呈現出多元且複雜的面貌,反映了土地使用與公共利益的拉鋸。當私有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形成既成道路後,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與公共通行需求之間常產生衝突,衍生出各種法律爭議。這些案例不僅考驗著法院的判斷,也形塑了既成道路制度的實際運作方式。
(一)土地權利糾紛解析
既成道路的土地權利糾紛主要源於所有權人與使用者間的利益衝突。所有權人因土地被劃為既成道路而無法自由使用,卻又必須承擔稅負及管理責任,因此常尋求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實務上,法院會依據通行事實、默示同意及必要性等要件,判斷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進而確定各方權利義務範圍。這類糾紛解決過程中,既成道路定義的明確認定至關重要。
(二)徵收補償相關規定
因既成道路的特殊性質,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私人土地讓大眾通行,無法自行使用收益,形成法律上的「特別犧牲」。依據大法官解釋,這種情況下國家應給予適當補償,以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所有權人可申請徵收補償,獲得因特別犧牲應得的經濟補償。
既成道路補償的計算標準通常考量土地價值、使用限制程度及損失情形,但實務上補償金額往往低於市價,引發爭議。近年來,補償機制逐漸完善,更加重視所有權人的合理權益保障。
若政府長期未處理既成道路問題,土地所有權人可透過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政府依法作為。在特定條件下,也可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尋求更合理的解決方案。
(三)最高法院相關判例
最高法院對既成道路案件的審理,建立了重要的法律見解。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判決明確指出,既成道路的認定必須符合「長期供公眾通行」、「土地所有權人默示同意」及「通行必要性」三要件。
另外,既成道路判例也確立了公用地役關係與民法上役權的區別。前者一旦符合要件即自動成立,無需登記程序;後者則需依法辦理登記才生效力。這些判例為處理既成道路爭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也反映了司法實務對公共利益與私權保障的衡平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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