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成道路定義為何?律師解析認定要件與用途!
從法律角度來看,既成道路定義指的是私有土地因長期供不特定公眾必要通行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最初並未阻止此種使用,進而形成的特殊法律狀態。這種道路雖然產權屬於私人,但因為長期公眾使用而受到法律保障。在實務上,公用地役關係的認定涉及多項 法律要件,包括通行必要性、默示同意及長期使用等因素。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深入剖析既成道路的法律認定標準、所有權人的權利限制,以及在土地糾紛、建築申請和徵收補償等實務問題中的應用。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5-07-2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既成道路定義與歷史沿革
既成道路 的法律定義建立在公用地役關係的基礎上,其歷史沿革反映了公共利益與私有權益的平衡演變。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既成道路指的是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形成特殊法律關係的道路。這種特殊關係使得土地所有權人雖然保有所有權,但實際上已無法完全自由行使其權利。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文,當私有土地符合特定條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時,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土地的使用收益權已受到限制,這種情況下,國家應依法給予適當的徵收補償,以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財產權。
(一)既成道路的法律概念
既成道路法律概念的核心在於「公用地役關係」,這是一種基於事實狀態而非行政行為或契約所形成的公法上權利。與一般道路不同,既成道路是透過長期的公眾使用事實而自然形成,屬於公法上的時效取得方式。
在法律解釋上,既成道路被視為一種特殊的公物,雖然所有權歸屬於私人,但因公眾長期使用而具有公共性質,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任意阻礙公眾通行或變更其用途。
(二)台灣既成道路制度的發展
台灣的既成道路制度發展與土地利用歷史密切相關。早期因都市計畫不完善,許多聚落形成的道路並未經過正式規劃,而是隨著居民生活需求自然形成。隨著社會發展,這些非正式道路逐漸成為重要的通行要道。
隨著法制的完善,台灣司法實務透過判例與解釋逐步確立既成道路的法律地位。特別是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明確指出既成道路所形成的公用地役關係,為私有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提供了法律基礎,成為現代既成道路制度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