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命法官如何選任?律師解釋任命過程與法律依據!
當您的案件進入法院需要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時,您可能會好奇:為什麼是這位法官負責我的案件準備程序?這位關鍵人物就是「受命法官」。在合議庭中,三位法官各有不同角色,審判長負責主持庭審,陪席法官協同審理,而受命法官則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他們由審判長指定產生,負責主導整個訴訟的準備程序。本文將以親切易懂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受命法官的選任標準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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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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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受命法官?民事訴訟中的關鍵角色
民 事訴訟中,受命法官是連結當事人與合議庭的重要橋樑,當您的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特別是涉及較為複雜的民事糾紛時,很可能會遇到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在這個審判團隊中,受命法官扮演著極為關鍵的角色,他是您在訴訟過程中最常接觸、對案情最為熟悉的法官。
理解受命法官的職責與功能,能幫助您更有效地準備訴訟、掌握案件進度。本節將為您詳細解析這個民事訴訟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受命法官的定義與設立目的
受命法官是指在合議審判中,由審判長指定負責進行準備程序的法官。當法院決定以三人以上法官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您的案件時,審判長會從庭員中指定一位擔任受命法官,這位法官將成為案件的實際承辦人,負責主導整個訴訟的準備階段。
在實務運作上,受命法官也被稱為「調查法官」,他必須深入研究卷證資料,掌握案件的每個細節,從爭點整理到證據調查,從文書審核到程序安排,受命法官都扮演著核心角色。
設立受命法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升司法效率並確保審判品質,透過這種分工機制,能讓法官審理案件更加專注且深入。受命法官可以集中精力處理單一案件的準備工作;審判長則能統籌協調多個案件的審理進度。
民事訴訟中為何需要受命法官
民事訴訟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事實認定與龐大的證據資料,如果要求三位法官同時從頭到尾參與每個準備細節,不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也可能導致審理效率低落。
受命法官制度的設計,正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由一位法官先行進行準備程序,包括確認雙方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的事項、整理待證事實、調查必要證據等工作,這種法官審理案件的方式,能讓後續的正式審理更加聚焦。
當準備程序完成後,受命法官會將整理好的爭點與證據資料呈報審判長,屆時三位法官再一同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做出最終判決,這樣的流程設計,既確保了審判的嚴謹性,也大幅提升了訴訟效率。
受命法官與獨任法官的差異
許多民眾容易混淆受命法官與獨任法官,但兩者在法官職責與審判模式上有明顯差異,獨任法官是指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整個案件並作出判決,從準備程序到言詞辯論,再到判決書撰寫,全部由這位法官獨立完成。
相對地,受命法官是合議庭的一員,雖然他負責準備程序並實際承辦案件,但最終的判決必須經過三位法官共同評議決定。受命法官無法單獨做出判決,必須與審判長及另一位陪席法官達成共識。
此外,在獨任制審判庭中,並不會另外指定受命法官,因為獨任法官本身就是審判長,他同時承擔了受命法官的所有職責,只有在合議庭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受命法官的角色分工。
(二)受命法官與審判長的職責分工
在合議庭中,審判長與受命法官各有明確的法官職責分工。審判長的主要任務包括主持法庭、指揮訴訟進行、維持法庭秩序,以及主導最後的評議程序,審判長就像樂團指揮,負責統籌整個審判流程的節奏與方向。
而受命法官則專注於案件的實質內容處理,他必須仔細研讀所有書狀與證據資料,進行爭點整理,確認雙方主張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在準備程序階段,受命法官會單獨開庭,與當事人或律師溝通案件細節。
受命法官還負責調查證據,包括傳喚證人、勘驗現場、囑託鑑定等工作,當準備程序完成後,通常也是由受命法官撰寫判決書初稿。因此,受命法官對案情的了解程度往往最為深入,是 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掌握最多第一手資訊的人。
這種分工設計讓審判長能夠專注於程序管理與評議主導,而受命法官則能深耕於個案的實質審理。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確保了民事訴訟的公正與效率。
(三)合議庭中受命法官的功能定位
在三人合議庭的架構中,受命法官的功能定位可以說是「案件的靈魂人物」,他是當事人在準備階段最常接觸的法官,也是對卷證內容最熟悉的審判者。
受命法官的核心功能包括以下幾個面向。首先是程序主導,他必須規劃並執行所有準備程序的事項,確保訴訟按照法定程序順利進行;其次是爭點整理,透過與雙方當事人的溝通,釐清真正需要審理的爭議焦點。
第三是證據調查,受命法官必須判斷哪些證據具有調查必要性,並依職權或依聲請進行相關調查;第四是資訊彙整,將所有調查結果與爭點分析呈報給審判長及陪席法官,讓合議庭成員能快速掌握案情。
最後,受命法官通常也是判決書的主要撰寫者。雖然判決結果需要三位法官共同評議決定,但具體的判決理由論述,往往由最熟悉案情的受命法官執筆完成。
這種功能定位讓受命法官成為合議庭中承上啟下的關鍵角色,他既要向上對審判長負責,確保程序正確進行;也要向下與當事人溝通,了解雙方的主張與需求。透過受命法官的專業運作,整個法官審理案件的流程才能順暢高效。
理解受命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的角色與職責,對於當事人來說至關重要。當您知道受命法官是實際承辦案件的法官時,就能更有策略地準備書狀、提出證據,並在準備程序中有效溝通您的主張。這不僅有助於提升訴訟效率,更能充分保障您的訴訟權益。
2. 受命法官如何選任?完整任命過程解析
當您的民事案件分配到合議庭後,審判長會依據特定標準與程序,從庭內成員中指定一位法官擔任受命法官,這個選任機制不僅影響案件的審理效率,更關係到您的權益能否獲得妥善保障。
整個選任過程涉及多個環節與考量因素,從法院指派法官的時間點、案件分配的原則,到不同類型案件的特殊安排,每個步驟都有其法律依據與實務運作方式。
(一)審判長指定受命法官的程序
在合議審判制度中,審判長扮演著關鍵角色,身為合議庭的主席,審判長不僅主持評議,更負責指定受命法官來進行準備程序,這項指定權力讓審判長能根據案件特性,妥善安排庭內人力資源。
受命法官從準備程序階段就開始參與案件,他們會深入了解案情、整理爭點,並主導後續的證據調查。相較之下,陪席法官通常在進入正式審判與評議程序時才真正參與案件討論。
指定時點與案件分配原則
受命法官的指定時機相當明確,當案件正式分配到合議庭之後、第一次準備程序開始之前,審判長就會完成指定作業,這個時間安排確保受命法官有充分時間熟悉案情。
案件分配遵循幾項重要原則。首先是負擔平衡原則,法院會考量各法官目前承辦的案件數量,避免某位法官工作負荷過重;其次是專業配對原則,將特定類型案件分配給具有相關專長的法官。
舉例來說,智慧財產權案件通常會分配給熟悉專利法或著作權法的法官,醫療糾紛案件則可能指派給曾處理過類似爭議、了解醫療實務的法官擔任受命法官。
審判長選任時的考量標準
審判長在選任受命法官時,會綜合評估多項因素,法官的專業背景與經驗是首要考量,特別是涉及專業領域的案件,需要具備相關知識的法官來主導審理。
目前的案件負擔量也是重要指標,審判長會檢視各庭員手上的案件數量與複雜程度,力求公平分配工作量。此外,法官過往處理類似案件的表現,以及個人的時間安排,都會納入考量。
開明的審判長會帶領合議庭進行充分評議,他們會記錄評議簿,鼓勵同庭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讓案件審理更加周延。然而,若審判長較為權威,可能會壓抑其他法官的意見表達。
(二)不同案件類型的受命法官配置
並非所有案件都採用相同的選任方式,根據案件性質與複雜程度,法院指派法官的策略會有所調整,這種彈性安排讓專業能力與案件需求達到最佳配對。
一般民事案件的選任方式
對於一般民事案件,選任方式較為彈性,許多法院採用輪分制度,按照順序將新進案件分配給各庭員,這種方式確保每位法官都有機會擔任受命法官,累積審判經驗。
審判長也可能根據前述的考量標準,直接指定適合的庭員。例如,買賣糾紛、租賃爭議等常見案件類型,通常不需要特別專業背景,就能依輪分原則或負擔平衡原則分配。
這類案件的訴訟程序相對標準化,受命法官能運用既有的審理經驗,有效率地推動案件進度,讓當事人及早獲得裁判結果。
複雜案件的特殊安排
複雜案件需要更謹慎的配置策略,涉及專業技術的醫療糾紛、大型商業訴訟,或智慧財產權爭議,都屬於這個範疇,這些案件往往涉及龐大的證據資料與複雜的法律爭點。
審判長會特別指定具有相關專業背景或豐富經驗的法官擔任受命法官。例如,建築工程糾紛可能指派曾處理過工程案件、了解營建實務的法官;金融商品爭議則會找熟悉金融法規的法官主導。
這種專業配對能提升審理品質,受命法官能更精準地掌握案件核心爭點,有效進行證據調查,並在評議時提供專業見解,協助合議庭做出正確判斷。
(三)受命法官的變更與調整機制
原則上,受命法官一經指定就會持續負責到案件終結,這種穩定性讓法官能深入了解案情發展,確保訴訟程序的連貫性,當事人也能與同一位受命法官建立溝通模式。
然而,特殊情況下仍可能變更受命法官,當法官因健康因素、調動、迴避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承辦時,審判長會另行指定其他庭員接替,這種變更需要謹慎處理,避免影響案件進度。
新接任的受命法官必須重新熟悉案情,他們會詳閱卷宗、了解先前的程序進行狀況,並可能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溝通,確認案件現況,這個過渡期雖然可能稍微延遲審理進度,但變更機制確保了案件不會因單一法官的異動而停擺。
這套調整機制展現了司法制度的彈性與韌性,它在維護案件審理連續性與因應實際需求之間取得平衡,最終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不會因法官異動而受到不當影響。
3. 受命法官的法律依據與職權範圍
民事訴訟法為受命法官設立了清晰的權責架構,讓訴訟程序更有保障,這套制度不是法院自行決定的做法,而是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透過這些規定,受命法官的職權範圍得以明確界定,當事人也能清楚知道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期待什麼樣的程序保障。
(一)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的核心規範
民 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是受命法官制度的法源基礎,該條文明確規定:「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這項規定賦予法院在合議案件中指定受命法官的權力,讓訴訟準備工作能更有效率地進行。
同條第2項進一步說明準備程序的範圍:「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受命法官的主要任務是釐清案件的爭議重點,不過在法院特別指示下,也可以進行證據調查工作。
法律明文授權的職權項目
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列舉了受命法官可以行使的具體職權,這些授權項目包括:
- 命當事人說明準備書狀內容:確保雙方對彼此的主張有充分理解
- 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為陳述:釐清案件相關的重要事實細節
-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找出真正需要法律審判解決的核心問題
- 處理其他必要事項:彈性處理訴訟準備中的各種實際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受命法官進行這些程序時,可以不採用公開法庭的形式,讓準備程序更有彈性也更有效率。
(二)準備程序中的主導權責
在準備程序階段,受命法官扮演著主導者的角色,他可以決定程序如何進行、時間如何安排,以及處理事項的優先順序,這種主導權讓整個準備階段能夠按照合理的步調推進,避免訴訟程序拖延或失焦。
整理爭點與證據的職權
釐清爭議焦點是受命法官最核心的職權之一,他必須協助雙方當事人分辨哪些事實是雙方都同意的,哪些是有爭執需要審理的,透過這個整理過程,可以大幅縮小真正需要在法律審判中處理的範圍。
在證據方面,受命法官會初步評估需要哪些證據來證明爭議事項 ,這種事前的規劃工作,能避免到正式開庭時才發現證據不足,需要一再延期補充。

協調當事人進行程序的權限
受命法官具有協調雙方當事人的重要權限,他可以協調提出書狀的時間、安排證人出庭的日期,甚至建議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這種協調功能讓訴訟程序更順暢,也減少不必要的程序摩擦。
例如,當一方當事人需要更多時間準備答辯狀時,受命法官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協調延長期限,確保雙方都有充分的準備時間。
(三)證據調查與文書命令權限
受命法官在經法院許可後,可以在準備程序中直接進行證據調查,這項權限包括訊問證人、勘驗現場、命當事人提出特定文書等,透過在準備階段就掌握關鍵證據,能讓後續的正式審理更有效率。
文書命令權是受命法官的重要工具,當案件需要特定文件作為證據時,受命法官可以命令持有文書的一方提出,甚至可以向第三方機關調取相關資料,這種權限確保重要證據不會因為當事人的不配合而無法呈現。
這些由民事訴訟法賦予的職權,都是為了讓受命法官能有效完成準備程序的任務,透過完善的法律架構,訴訟程序得以更公正、更有效率地進行,最終保障每位當事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 第2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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