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益物權是什麼?律師帶你了解定義與種類!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需要使用他人財產的情況。用益物權就是一種特殊的法律權利,讓你可以合法占有和使用別人的財產,並從中獲得利益。雖然你沒有這個財產的所有權,但仍能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接下來我們將詳細介紹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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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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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益物權的基本概念與法律定義
用益物權作為一種特殊 的物權類型,賦予權利人在他人財產上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制度在台灣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讓人們能夠在不擁有財產所有權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合法使用並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理解用益物權的核心概念,對於處理不動產相關事務極為重要。無論是土地開發、房屋租賃或農業經營,都可能涉及這類權利的設定與行使。
(一)基本定義與權利內容
用益物權是指雖然沒有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可以占有、使用別人的物而獲得利益的一種物權權利。這種權利讓使用人能夠在他人的不動產上建立穩定的使用關係。
權利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在特定期間內使用他人的土地或建築物。這種使用不僅包括單純的占有,還包括從中獲取經濟收益的權利。
(二)重要法律特徵
用益物權具有幾個重要的法律特徵。首先,它屬於物權性質,具有對世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這意味著權利人的使用權受到法律保護,不會因為所有權人的變更而受到影響。
其次,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這項登記要件確保了權利關係的公示性與安全性。
此外,用益物權通常具有期限性。權利人只能在約定或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期滿後權利自然消滅。
(三)與所有權的根本差異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存在本質上的差異。所有權人享有完整的使用、收益、處分權能,而用益物權人的權利範圍相對有限。
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除非所有權人主動處分,否則權利不會消滅。相反地,用益物權通常有明確的存續期間,到期後權利即告終止。
另一個重要差異在於處分權能。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設定負擔,但用益物權人通常 不能任意處分標的物,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轉讓或設定次級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不同。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只是針對別人的物有擔保債權、優先受清償的權利。這種區別幫助我們更清楚地理解各種物權的不同功能。
2. 台灣民法中用益物權的主要種類
台灣民法規定了多種用益物權類型,每種都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徵和適用場景。根據現行法律條文,主要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和典權四大類型。這些權利讓人們能夠合法使用他人的不動產,滿足各種生活和商業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已經刪除了永佃權章節,並新增了農育權的相關規定。這項修正反映了台灣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以及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重新思考。
(一)地上權
地上權是用益物權中最常見的類型之一,讓權利人可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這項權利在都市發展和土地有效利用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民法將地上權分為兩種不同的形式,各自適用於不同的使用需求。
普通地上權的內容
普通地上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這種權利讓地上權人可以在設定的土地範圍內,建造住宅、商業建築或其他必要設施。
普通地上權的設定通常需要明確約定使用期限和範圍。權利人在期限內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權,可以依照約定的用途來利用土地。這種安排讓土地所有人能夠獲得穩定收益,同時滿足他人的建築需求。

區分地上權的特色
區分地上權是較為創新的制度,指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這項制度突破了傳統地上權的限制,讓土地利用不再局限於地面層。
區分地上權的最大特色是立體化利用。例如,可以在地下設定停車場使用權,或在空中設定天橋通行權。這種彈性的設定方式,讓都市土地能夠發揮最大效益,解決土地稀缺的問題。
(二)永佃權
雖然現行民法已經刪除永佃權章節,但了解其歷史背景和內容仍有重要意義。永佃權曾經是台灣農業社會中重要的用益物權類型,保障佃農的耕作權益。
永佃權的權利內容
永佃權原本是指支付佃租永久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這項權利讓佃農能夠長期穩定地使用農地,不必擔心被任意終止租約。永佃權具有物權性質,可以繼承和轉讓。
立法院刪除永佃權的主要原因,是考量到現代農業經營模式的改變。取而代之的農育權制度,更能適應當代農業發展的需求,提供更靈活的土地利用方式。
(三)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是現代用益物權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讓不動產所有人能夠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來滿足特定需求。這項權利涵蓋了傳統的地役權概念,同時擴大適用範圍。
根據民法規定,不動產役權是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這項定義涵蓋了現代生活中各種實際需求。
地役權
地役權是不動產役權的傳統形式,主要解決相鄰不動產之間的使用問題。最常見的例子是通行權,讓被包圍的土地所有人能夠通過他人土地到達公路。
地役權的設定需要有需役地和供 役地兩個不動產。需役地是享受便利的不動產,供役地則是提供便利的不動產。這種權利關係讓土地利用更加合理和有效率。
3. 掌握用益物權知識的實務重要性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土地利用需求的變化,立法院對民法物權編進行修正。這些重要變革包括增訂區分地上權、刪除永佃權章並增訂農育權章、擴大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等。這些修正直接影響每個人的財產權益,讓用益物權制度更符合現代社會需求。
這些法律修正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區分地上權讓都市土地得到更有效的立體利用,農育權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不動產役權則解決現代社會中各種複雜的土地使用需求。這些變革旨在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並增進土地及其定著物的利用價值。
無論是購買不動產、簽訂相關契約,或是處理土地糾紛時,都需要具備基本的用益物權概念。面對相關法律問題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確保自身權益得到適當保護。同時要注意相關登記程序的重要性,透過地政機關配合辦理登記,達到公示原則及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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