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造辯論判決是什麼?不到庭敗訴危機律師來講解!
所謂的一造辯論判決,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一方經過合法通知卻未到庭時,法院可能僅聽取出庭一方的陳述就做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這是為了避免訴訟程序無止境延誤而設計的機制。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完整解析一造辯論判決的法律規定、不出庭可能面臨的風險、如何有效預防敗訴,以及萬一已經收到判決該如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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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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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造辯論判決的定義與法律基礎
了解一造辯論判決的法律基礎,是每位當事人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當您捲入民事訴訟時,掌握這項制度的運作方式,能幫助您避免因為不了解法律程序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接下來,我們將從基本概念開始,逐步為您解說這個重要的法院審判程序。
(一)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
簡單來說,一造辯論判決是指當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沒有出席法院開庭時,法院只聽取出席那一方的陳述後所做出的判決。這裡的「一造」就是指單方或一方當事人的意思。
「辯論」則是指法院開庭時,雙方當事人向法官陳述意見、提出證據、進行攻防的程序。當只有一方出席時,這個程序就變成了「一造辯論」。
您可能會想知道,為什麼法院要設計這樣的制度?其實這是民事訴訟法為了避免訴訟無限期拖延,同時保障準時出庭當事人的權益而建立的機制。如果允許一方不斷缺席而不進行審理,對另一方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但這也意味著,如果您是缺席的那一方,就會面臨相當大的敗訴風險。因為法官主要只能聽到對方的說法,您的主張和證據可能無法被充分考量。
(二)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的完整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明確規定了一造辯論判決的法律依據。完整條文如下: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讓我們來拆解這個條文的重要含義:
- 到場方可以主動聲請:當對方沒有出庭時,有出席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官聲請進行一造辯論判決,不必等待下次開庭
- 法院職權啟動:如果缺席的當事人經過法院再次通知後仍然不到場,法官可以主動決定進行一造辯論判決,不需要等待出席方聲請
- 合法通知是前提:法院必須確認已經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缺席的當事人,送達程序必須合法有效
什麼是「合法通知」呢?法院會透過掛號郵寄、當事人簽收、或在符合條件時採用公示送達等方式,確保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只要送達程序符合規定,即使您實際上沒有看到通知,法律上仍視為已經通知。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3項還規定,法院在做出一造辯論判決時,應該要斟酌以前的辯論內容、已經調查的證據,以及未到場當事人之前提出的準備書狀。這表示即使您缺席,法官仍會參考您之前提交的資料。
(三)法院實際進行一造辯論的流程
當開庭當天只有一方當事人出席時,法院審判程序會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 確認送達狀況:法官首先會檢查缺席方是否已經被合法通知,包括查閱送達證書、確認送達地址是否正確等
- 詢問出席方意見:法官會詢問出席的當事人是否要聲請進行一造辯論判決,或是希望再次通知對方另定期日開庭
- 審查既有資料:法官會調閱卷宗,檢視缺席方之前是否有提出書狀、證據或其他文件
- 聽取單方陳述:出席方可以完整陳述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並針對缺席方之前的主張進行反駁
- 職權調查:法官會基於職權,審酌全案資 料,包括雙方之前的所有書狀和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一造辯論,法官仍然負有職權調查的義務。這表示法官不會完全只聽信出席方的說法,而是會綜合全案資料來判斷。
但實務上,由於缺席方無法當庭補充說明或提出新證據,法官能夠考量的資料確實會受到限制。因此缺席方處於相當不利的地位。
(四)一造辯論判決與通常判決有何不同
當我們比較一造辯論判決與雙方都出庭的通常判決時,可以發現幾個重要差異:
程序上的差異:通常判決是雙方當事人都出席,能夠充分陳述意見、相互辯論、補充證據。而一造辯論判決只有單方陳述,缺少對話與攻防的過程。
舉證責任的變化:在通常判決中,雙方都有機會針對對方的主張提出反證。但在一造辯論判決中,缺席方無法當場反駁,可能面臨「擬制自認」的風險,也就是法院可能會認定對方的某些主張為真實。
不同訴訟類型的適用差異:這一點特別重要。民事訴訟法區分了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三者在適用一造辯論判決時的標準不太相同:
- 通常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的案件,法院通常會較謹慎處理,可能會給予缺席方更多通知機會
- 簡易訴訟程序:訴訟標的在50萬元以下的案件,程序較為簡化,但仍會給予適當的程序保障
- 小額訴訟程序:訴訟標的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法院特別強調快速處理,更容易直接進行一造辯論判決
特別要提醒您,小額訴訟因為講求迅速解決紛爭,如果您收到的是小額訴訟的傳票卻選擇不出庭,風險會比其他類型的訴訟更高。法院很可能在第一次 開庭您就缺席時,就直接做出一造辯論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的規定,小額事件的調解程序也有類似的特別規定,進一步凸顯了小額案件重視效率的特性。
了解這些法律基礎後,您應該能夠認識到出庭應訴的重要性。即使您認為自己有理,或是對方的主張不合理,如果不到庭陳述,法官就很難了解您的立場,最終可能做出對您不利的判決。
2. 不出庭的嚴重後果與敗訴風險
法院傳票不只是一張通知書,而是保護您權益的最後防線。許多當事人因為不理解法律程序,或是心存僥倖心態選擇不出庭,結果往往讓自己陷入更被動的局面。本節將詳細說明一造缺席可能帶來的各種法律後果,幫助您做出明智的決定。
(一)收到傳票卻選擇不到庭會怎樣
當您收到法院寄來的開庭通知書,這代表法律程序已經正式啟動。如果您選擇不理會或不出席,法院不會因此停止審理,反而會依照現有的資料進行一造缺席判決程序。這個決定可能讓您失去為自己辯護的寶貴機會。
法院會確認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給您,並且給予足夠的準備時間。只要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即使您沒有收到或聲稱不知道開庭,法院仍然可以進行審理。
原告主張被視為真實的風險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的規定,當您經過合法通知卻不到場,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狀爭執時,法院可能會採用「擬制自認」的機制。這表示法院會將對方主張的事實視為您已經承認。
舉個具體例子來說明:假設原告主張您積欠他50萬元借款,並提出借據作為證據。如果您不出庭也不提交任何反駁文件,法院可能就會認定這筆債務確實存在。即使您實際上已經還款或根本沒有借過錢,但因為您沒有出面說明,法院只能依據原告的主張做出判斷。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視為自認」雖然不是您真正承認,但在法律效果上卻與真正承認相當類似。不過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您還是有機會提出爭執來推翻這個自認。
喪失陳述意見與提出證據的機會
民事訴訟本質上是雙方當事人的攻防過程。開庭時,您可以親自向法官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提出對您有利的證據,也可以針對對方的主張進行反駁和質疑。這些都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
一旦您選擇不出庭,這些機會就完全喪失了。法院只能根據原告提供的資料和說法來判斷案情。即使您手上握有關鍵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但如果沒有在適當時機提出,法官也無從得知。
更重要的是,您失去了當庭詢問對方證人、要求對方說明疑點的機會。這種實質參與訴訟程序的權利一旦放棄,日後想要補救將會非常困難。
(二)一造缺席判決的法律效力
許多人誤以為一造缺席做出的判決效力較弱,或者可以輕易推翻。事實上,缺席判決效力與一般經過雙方辯論後做出的判決完全相同,具有完整的法律拘束力。一旦判決確定,就會產生實際的法律後果。
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
當法院做出一造辯論判決後,如果您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或是上訴被駁回,判決就會確定。這時勝訴的一方可以拿著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不是一張沒有效力的紙,而是可以實際執行的法律文書。
強制執行的手段包括查封您名下的不動產、扣押銀行存款、扣押薪資所得等。執行法院會調查您的財產狀況,只要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會依法進行扣押拍賣。即使您當時沒錢,日後有收入或財產時仍然可以被執行。
實務上,許多人因為不出庭被判決敗訴後,才驚覺自己的薪水被扣了三分之一,或是銀行帳戶被凍結。這時候才想要處理,往往已經錯過最佳的救濟時機。
對個人信用與財產的影響
被強制執行的紀錄會留存在聯合徵信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中。這個紀錄會嚴重影響您的信用評等,導致日後申請房貸、車貸或信用卡時遭到銀行拒絕。即使是小額信貸,金融機構也會因為您的不良紀錄而提高利率或降低額度。
財產方面的影響更是直接。如果您名下有房屋或土地,可能會被法院拍賣以清償債務。拍賣的價格通常低於市價,您不僅失去財產,還可能因為拍賣價格不足而繼續背負剩餘債務。
此外,被執行的紀錄也可能影響您的工作機會。某些行業在招募員工時會查詢信用紀錄,不良的信用狀況可能成為錄取與否的考量因素。
(三)常見導致缺席的錯誤認知
在實務中,許多當事人因為對法律程序的誤解而選擇不出庭。以下列舉幾種常見的錯誤想法,並說明為什麼這些觀念需要修正:
「反正我沒有財產,就算被判輸也沒差」——這是最危險的想法之一。即使您現在沒有財產,判決效力可以維持很長時間。未來只要您有收入或購置財產,都可能被追討執行。而且執行紀錄會影響信用,對生活造成長期困擾。
「不去法院就當作沒這回事」——逃避無法解決問題。法院不會因為您不出席就停止審理,反而會在您缺席的情況下做出對您不利的判決。問題不但沒有消失,反而變得更嚴重。
「還可以上訴,所以第一次不去沒關係」——上訴需要有正當理由和新證據,而且要在判決送達後20天內提出。如果一開始就因為一造缺席被判決敗訴,上訴時要推翻原判決會更加困難,成本也更高。
「只是調解不是正式開庭,不去應該沒關係」——調解程序雖然是嘗試和解,但如果調解不成立就會進入訴訟程序。而且缺席調解會讓法官對您的態度產生負面印象,認為您缺乏解決問題的誠意。
「我不懂法律,去了也沒用」——正因為不懂法律,更應該出庭或尋求律師協助。法官會給予當事人陳述的機會,您可以用自己的話說明情況。如果真的不知道如何應對,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理出庭。
這些錯誤認知往往源自於對法律程序的陌生和恐懼。我們理解許多人是因為經濟困難、工作繁忙或心理壓力而選擇不面對。但是,逃避只會讓情況惡化,缺席判決效力確實會對您的生活造成長遠影響。
面對法院傳票,最明智的做法是積極應對。即使您認為自己理虧或沒有勝算,出庭陳述也能讓法官了解您的實際狀況,或許能爭取到分期付款等較為寬鬆的判決結果。千萬不要讓一時的逃避,變成日後難以承擔的代價。
3. 預防敗訴的五個關鍵步驟
從收到傳票到開庭這段期間,有幾個重要步驟能幫助您避免因程序疏失而敗訴。許多人誤以為訴訟程序複雜難懂,其實只要按部就班處理每個環節,就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說明五個關鍵步驟,讓您在面對法院審判程序時更有信心,不會因為不熟悉流程而錯失辯護機會。
(一)第一時間確認法院文書的真實性
收到自稱法院寄來的文件時,第一步是確認文書的真實性。近年來詐騙集團經常冒充法院名義寄送假傳票,企圖騙取個人資料或金錢。但也不能因為擔心詐騙就完全不理會,這樣反而可能錯過真正的開庭通知。
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查證文書真偽:
- 檢查法院印信與承辦人資訊:正式法院文書會有清晰的法院印章,並註明承辦法官或書記官的姓名與聯絡方式
- 上法院網站查詢案號:透過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網站的案件查詢系統,輸入案號確認是否有該案件
- 致電法院確認:直接撥打法院總機(不要撥打文書上的電話,應自行查詢法院公開電話),詢問是否有該案件與開庭通知
- 注意寄送方式:正式傳票通常以掛號或限時掛號寄送,會有郵局收據可查
主動查證是保護自己的第一道防線。確認文書真實後,就要立即採取下一步行動,千萬不要拖延。
(二)詳讀傳票內容並記下開庭時間
確認傳票真實性後,接下來要仔細閱讀傳票上的每一項資訊。法院傳票包含許多重要細節,每一項都攸關您的權益。
傳票上的關鍵資訊包括:
- 開庭時間與地點:務必確認開庭日期、時間與法院位置,有些法院有多個分部,要特別注意
- 案號與案由:瞭解這是什麼類型的訴訟案件,對方提告的理由是什麼
- 應到場之人:確認傳票是傳喚您本人還是其他相關人士
- 應攜帶物品:有些傳票會要求攜帶身分證件、相關文件或證據資料
- 法律效果說明:傳票上通常會載明如果不到庭會有什麼後果
建議您立即將開庭時間標記在日曆或手機行事曆上,並設定提醒通知。最好提前安排好當天的工作與行程,避免臨時有事衝突。如果開庭時間確實無法配合,要儘早採取合法的應對措施。
(三)無法親自出庭 時的合法替代方案
即使您真的有不可抗力的因素無法親自到庭,民事訴訟法仍然提供了幾種合法的替代方案。重點是要在開庭前就採取行動,而不是消極不處理。以下三種方式都能讓您在無法出庭時,仍然保有在法院審判程序中表達意見的機會。
委任律師代理出庭
委任律師代為出庭是最安全且最專業的選擇。律師具有完整的訴訟代理權限,可以代表您進行所有訴訟行為,包括答辯、聲明證據、進行詰問等。
委任律師的流程包括:
- 與律師諮詢案情並簽訂委任契約
- 準備委任狀並由您本人簽名蓋章
- 律師將委任狀提交給法院,正式取得代理權
- 律師會代表您出席所有開庭程序
律師不僅能代理出庭,還能提供專業的訴訟策略建議。他們熟悉法院審判程序與實務操作,能更有效地保護您的權益。
提出書狀說明理由
如果您確實無法出庭(例如住院、出國、重要工作),應該在開庭前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完整的答辯意見。書狀在您無法到場時,就成為您「不在場時的聲音」,是您唯一能向法院表達立場的管道。
撰寫書狀時要注意以下要點:
- 標題格式:文件標題應寫「民事答辯狀」或「民事準備書狀」
- 案件資訊:註明案號、當事人姓名與案由
- 答辯內容:針對對方起訴狀的主張逐點回應,說明您不同意的理由
- 事實說明:具體陳述案件的事實經過與您的主張
- 證據清單:列出您要提出的所有證據,並附上證據資料
- 聲明事項:明確說明您希望法院如何判決
書狀要在開庭前儘早提交,最好寄送正本給法院並副本寄給對方當事人。完整的書狀能讓法官瞭解您的立場,即使您不在場 也能納入審理考量。
聲請延期開庭的正確方式
如果您希望親自出庭但時間無法配合,可以向法院聲請延期開庭。但要注意,延期並非自動核准,法院會審酌您的理由決定是否同意。
正確的聲請延期方式包括:
- 以書狀方式提出:撰寫「民事聲請延期開庭狀」正式向法院提出
- 說明具體理由:清楚陳述無法出庭的原因,例如住院、出差、其他法院開庭衝突等
- 附上證明文件:提供診斷證明書、出差公文、機票證明等佐證資料,增加核准機會
- 儘早提出:最好在收到傳票後立即處理,至少要在開庭前幾天提出,避免臨時申請
- 建議可出庭的時間:可以在書狀中建議您方便的開庭時間,供法院參考
即使提出延期聲請,也建議同時準備答辯狀與證據資料一併提交。這樣即使法院不准延期,您的意見仍然能進入審理程序,不會完全失聲。
(三)準備答辯狀與相關證據資料
無論您是否親自出庭,準備完整的答辯狀與證據資料都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鍵。證據是您唯一的辯護利器,沒有證據支持的主張,很難獲得法院採信。
準備答辯時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 仔細研讀對方起訴狀:瞭解對方主張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找出您不同意的部分
- 逐項思考回應:針對對方的每一項主張,思考您的立場是什麼,是否有理由反駁
- 整理相關證據:收集所有能支持您主張的證據資料,例如合約書、收據、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照片、影片等
- 證據編號整理:將每一項證據編號(證一、證二……),並製作證據清單說明每項證據要證明什麼事實
- 考慮聲請調查證據:如果某些重要證據在第三方手中(例如銀行交易明細、電信通話紀錄),可以聲 請法院調查
答辯狀的內容要具體明確,避免空泛的陳述。例如不要只說「對方說謊」,而要說「對方主張某年某月某日發生某事,但實際上當天我人在國外,檢附護照影本為證」。具體的事實與證據才能說服法官。
如果案情複雜或涉及專業領域,建議諮詢律師協助準備書狀。律師能幫助您整理爭點、找出有利的法律依據,並以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格式撰寫專業書狀。
(四)開庭前與律師充分溝通案情
如果您已經委任律師處理案件,開庭前一定要與律師進行充分的溝通。律師再專業,也需要您提供完整的資訊才能為您爭取最佳結果。
與律師溝通時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 完整說明事實經過:詳細告訴律師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不要隱瞞或遺漏任何細節,即使您認為不重要
- 提供所有相關文件:將所有與案件相關的文件、證據都交給律師檢視,讓律師全面評估案情
- 告知期望目標:說明您希望達成什麼結果,例如希望勝訴、希望和解、或希望降低賠償金額等
- 詢問案情評估:請律師分析您的勝訴機會、可能的風險、以及建議的訴訟策略
- 確認準備狀況:確認律師是否已收到法院所有文書,是否已準備好出庭與答辯資料
- 討論可能情況:瞭解開庭時可能發生什麼狀況,法官可能會問什麼問題,應該如何回應
良好的律師與當事人溝通是案件成功的關鍵。您要信任律師的專業判斷,但也要主動提供資訊與配合。如果對律師的策略有疑問,要直接提出討論,確保雙方對案件處理方向有共識。
記住,預防一造辯論判決的最好方法就是積極參與訴訟程序。只要按照這五個步驟認真準備,您就能大幅降低敗訴風險,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4. 已經收到一造辯論判決該如何補救

收到一造辯論判決不代表失去所有機會。第一步是確認判決內容與收到日期,因為您有20天的上訴期間可以提起救濟。
提起上訴是最直接的補救方式。在二審程序中,您可以重新爭執一審因缺席而被法院認定的事實。這表示缺席判決效力並非無法改變,您仍有機會提出完整的答辯與證據。上訴狀需要具體說明不服的理由,單純表示「我不服」並不足夠。
如果判決已經確定,還可以考慮聲請再審。這需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的特定事由,例如發現新證據或原判決所依據的證據被證明是偽造的。再審的門檻較高,但在特殊情況下仍是可行的救濟途徑。
面對判決確定後的執行程序,您也不是毫無選擇。可以與對方協商分期付款或和解方案,減輕一次性給付的壓力。如果確實無力清償,應該正面處理而非逃避,可以考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
無論處於哪個階段,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都能幫助您評估最適合的策略。及早面對問題,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
- 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
- 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2
- 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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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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