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保飭回等於無罪嗎?律師詳解定義與適用情況!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無保飭回僅意味著檢察官或法院在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不太可能逃亡,因此不要求繳交擔保金就允許離開,與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完全無關。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為您詳細解析這個常被誤解的法律概念,幫助您正確理解新聞報導中的法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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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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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保飭回的法律定義與常見誤解
在法律專業用語中,「飭回」與「請回」實質意義相同,只是表達方式不同。「飭回」帶有命令的語氣,聽起來較為嚴肅;而「請回」則較為客氣,因此現今實務上多採用「請回」一詞。無論使用哪種說法,其法律效果完全相同。
(一)無保飭回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意義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無保飭回定義涉及檢察官對被告的評估。當檢察官訊問遭逮捕或拘提的被告後,會審酌三個關鍵因素: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逃亡之虞,以及有無串供滅證之虞。
若檢察官認為毋須羈押或命被告交保,且沒有其他可以繼續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據,就會讓被告離開。這就是所謂的「無保飭回」或「無保請回」。重要的是,這僅是對被告人身自由的處置決定,而非對案件本身的實質判斷。
(二)為何無保飭回不等同於無罪判決
最常見的法律誤解是將無保飭回等同於無罪判決,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任何人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均推定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無保飭回僅表示當下不需限制被告人身自由,與案件最終是否有罪完全無關。即使是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只要沒有羈押或具保必要,同樣可能被無保飭回。案件仍會繼續調查,檢察官日後仍可能依據新證據提起 公訴。
理解這一點對於正確解讀司法新聞至關重要,避免產生「被無保飭回就是無罪」的錯誤認知,也能更清楚自己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權利與處境。

2. 檢察官決定無保飭回的條件與考量因素
無保飭回的決定並非隨意作出,而是檢察官依據多項法律條件進行審慎評估的結果。檢察官在訊問被告後,即使認為有犯罪嫌疑,若不符合羈押條件,仍會選擇讓被告返家。這項決定背後涉及對證據狀況、案件性質及社會安全的全面考量。
(一)案件性質與證據狀況的評估
檢察官首先會評估案件的嚴重程度與現有證據強度。在證據評估過程中,檢察官會考量是否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可能性。若這些風險較低,即使案件仍在調查階段,被告 也可能獲得無保飭回的處分。
(二)被告人身自由與社會安全的平衡
檢察官必須在保障被告人身自由與維護社會安全間取得平衡。憲法明確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限制自由必須有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
在評估羈押必要性時,檢察官會考慮被告的生活狀況,包括是否有穩定居所、職業或家庭支持。若被告有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且願意配合調查,檢察官更傾向於無保飭回的考量。
此外,被告的前科紀錄也是重要參考因素。若被告無前科或前科與本案無關,且無再犯之虞,檢察官通常會選擇較不侵害人身自由的無保飭回條件處理方式。
3. 無保飭回與其他法律處分的關鍵差異
無保飭回雖是刑事程序中常見的處置方式,但它與不起訴處分、緩起訴等其他法律決定有著本質上的區別。許多當事人因不了解這些差異,往往對自身的法律處境產生誤解,甚至錯失應對時機。
無保飭回與不起訴處分的區別
無保飭回僅是偵查階段的一種暫時性措施,並不代表案件已結束。檢察官僅是認為暫時無需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案件仍在持續調查中。相反,不起訴處分則是檢察官對案件做出的終局決定,表示不會將案件送交法院審判,此時案件才真正結束。
值得注意的是,被無保飭回的案件,檢察官仍可能在蒐集到更多證據後提起公訴。因此,當事人不應將無保飭回誤解為案件已獲得有利結果。
無保飭回與緩起訴的比較
緩起訴是檢察官認為有犯罪事實但考量各種因素後,給予被告一段考驗期的處分。若被告在考驗期內未再犯或符合特定條件,檢察官才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而無保飭回則不附帶任何條件或考驗期,純粹是偵查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著根本差異。緩起訴通常還會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如社區服務或賠償被害人。
案件後續可能的法律程序
被無保飭回後,案件可能有多種發展方向。檢察官可能在進一步調查後提起公訴,將案件送交法院審判;也可能做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或是認為證據不足而簽結。
因此,即使被無保飭回,當事人仍應保持警覺,積極準備可能的後續法律程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及時了解案件進展並做出適當應對。
4. 被無保飭回後的法律權益與應對策略
被無保飭回後,當事人仍擁有完整的法律權益,包括無罪推定原則和辯護權。此時保持冷靜並採取適當行動至關重要。首先,尋求專業律師諮詢是明智之舉,專業律師能評估案情並提供個人化的法律應對策略。
證據保存是無保飭回後的關鍵步驟。妥善保管所有可能有助於證明清白的文件、通訊記錄和相關資料,避免遺失或損毀。同時,避免與案件相關證人私下接觸,以免被視為干擾司法程序。
在日常生活方面,被告可正常生活但應保持低調,避免在社交媒體討論案件細節。若有出境需求,應先確認是否有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保飭回並不代表案件結束,檢察官仍可能繼續調查並決定是否起訴。
定期與律師保持聯繫,了解案件進展並適時提出有利證據,是保障無保飭回後權益的重要方式。面對可能的長期法律程序,適當調適 心理壓力,以最佳狀態應對後續挑戰。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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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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