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物權是什麼?和物權哪裡不一樣?律師告訴你
其實,準物權定義並不難理解。從字面上看,「準」這個字代表「類似」的意思。它是一種類似物權的財產權,但又不完全等同於一般的物權。無論是礦業開採、漁業經營,還是水資源利用等特殊權利,都會涉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說明準物權的各項細節,讓您輕鬆掌握這個重要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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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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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準物權?從法律角度為您解析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準物權是一個相當特殊的財產權概念。許多人在處理財產事務時,可能會遇到這個法律名詞,卻不太清楚它的真正意涵。接下來,我們將從專業的法律角度,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準物權的各個面向。
(一)準物權的法律定義
準物權定義中最關鍵的,就是理解「準」這個字的含義。「準」代表「類似」、「比照」的意思,表示這類權利雖然不是典型的物權,但具有與物權相似的特徵。
傳統的物權是以「物」為客體,也就是針對有形的、可觸摸的物品享有支配權。然而,準物權則是以物以外的其他財產權為客體。簡單來說,它的標的不是實體的物品,而是各種無形的財產權利。
由於準物權和物權具有共通的特徵,法律允許準物權可以比照物權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舉例而言,民法第294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第343條的債務免除,都是準物權行為的典型例子。這些行為都是以債權或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
(二)為什麼會有準物權這個概念?
準物權概念的產生,源自於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隨著時代進步,財產權的型態變得越來越多元複雜。
在現代社會中,出現了許多新型態的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包括:
- 礦業開採權:開採地下礦產資源的權利
- 漁業捕撈權:在特定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權利
- 水資源使用權:使用水源進行灌溉或其他用途的權利
- 典權:支付典價以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這些權利雖然不是針對特定有形物的直接支配權,卻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它們在法律保護需求上,與傳統物權非常相似。因此,法律創設了「準物權」這個類別,讓這些特殊的財產權也能享有類似物權的法律保障。
從法律發展史來看,準物權定義的確立,填補了傳統物權法無法涵蓋的領域。它讓法律體系更加完整,也更能因應現實生活中多樣化的財產利用需求。
(三)準物權的法律地位與保護
在法律體系中,準物權享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類推適用許多物權的相關規定,獲得強而有力的法律保護。
準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享有以下重要保障:
- 登記制度:許多準物權需要進行登記,登記後具有公示效力,讓其他人可以清楚知道權利的存在
- 對抗效力:經過合法登記的準物權,可以對抗第三人,保障權利人的利益
- 排他性:準物權人可以排除他人對其權利標的的不當干涉
- 優先性:在特定情況下,準物權具有優先於其他權利的效力
這些法律保護機制,讓準物權的權利人能夠安心行使權利。無論是從事礦業開採、漁業捕撈,或是利用典權使用他人不動產,都能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準物權可以比照物權處理,但它仍然保有自身的特殊性。在某些情況下,準物權的規定可能與一般物權有所不同,需要依照個別法律的具體規定來判斷。因此,當您遇到涉及準物權的法律問題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妥善保護。
2. 準物權與物權到底哪裡不一樣?
當您聽到物權與準物權這兩個詞時,可能會好奇它們究竟有什麼不同?雖然這兩種權利在法律上都受到強力保護,但它們的本質其實有著明顯的差異。接下來,我們會先從物權的基本概念談起,再逐步比較兩者的不同之處,讓您能夠清楚掌握這些重要的法律觀念。
(一)物權的基本特徵與核心概念
想要了解準物權,首先要認識物權是什麼。物權是指對有形物的直接支配權,這個「有形物」可以是您能看到、摸到的東西,像是房子、土地、汽車或手機等。物權讓您可以直接控制、使用這些物品,不需要透過其他人。
物權具有幾個重要特徵。第一是排他性,意思是當您擁有某物的所有權時,其他人就不能再主張同樣的權利。第二是絕對性,您可以對抗任何人來保護您的權利,不僅限於特定的人。第三是優先性,物權通常比債權更優先受到保障。
在台灣民法中,常見的物權類型包括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和質權等。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物權,讓您可以全面支配某個物品。地上權則允許您在別人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種植作物。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銀行貸款時常會設定。
物權變動通常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或變更,必須辦理登記才會生效。動產物權則通常需要交付,也就是把東西實際交給對方,權利才會轉移。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讓權利關係更加明確。
(二)準物權與物權的核心差異解析
物權與準物權最關鍵的差異 ,在於它們的「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是有形的物,像是土地、房屋、汽車等您能實際觸摸到的東西。而準物權的客體則是無形的財產權或特殊權利,例如開採礦產的權利、捕魚的權利等。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當您買下一棟房子,取得的是房子這個有形物的所有權,這是典型的物權。但如果您取得開採某座山的礦產權利,您並不是擁有那座山本身,而是擁有在那裡開採礦產的權利,這就是準物權。
儘管客體不同,兩者也有許多相似之處。準物權之所以被稱為「準」物權,就是因為法律賦予它類似物權的效力。它們同樣具有排他性,讓權利人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它們也都可能需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確保權利的公示性。
在法律保護方面,準物權和物權都受到強力保障。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都可以主張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這些請求權讓您能夠有效保護自己的權利,不會因為是「準」物權就受到較少的保護。
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也有所區別。物權行為是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例如,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讓與,必須將動產交付才會生效。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
(三)透過實際案例理解差異
現在讓我們用幾個生活化的例子,來看看準物權和物權在實際運用上有什麼不同。這些例子能幫助您更具體地掌握兩者的區別。
案例一:購買房屋 vs 取得礦業權
A花了一千萬買下台北的一間公寓,他取得的是這間公寓的所有權。這個所有權的客體是公寓這個有形的建築物,他可以自由使用、出租或出售,這是典型的物權。
另一方面,某家礦業公司向政府申請並取得在花 蓮某地區開採大理石的權利,這是礦業權。這個準物權的客體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在該土地下開採礦產的權利。公司並不擁有那塊土地,但可以合法地在那裡進行採礦活動。
案例二:土地所有權 vs 漁業權
B在宜蘭擁有一塊農地,他對這塊土地享有完整的所有權。他可以決定要種植什麼作物,或是把土地出租給別人使用。這塊土地是有形的不動產,張先生的權利就是物權。
相對地,C取得在某海域捕撈魚類的漁業權。他並不擁有那片海域本身,而是擁有在該區域內進行捕魚作業的權利。這個權利讓他可以排除其他人在同一海域的競爭性捕撈,但海域本身仍屬於國家所有。
案例三:動產所有權 vs 水權
D購買了一輛新車,取得的是這輛汽車的所有權。車子是有形的動產,D可以開車上路、保養維修或轉賣給他人,這些都是物權賦予的權能。
而某農業公司取得從特定河川引水灌溉的水權,這是一種準物權。公司並不擁有河川或河水本身,但有權利在核准的範圍內取用水資源。這個權利的客體是「用水」這項無形的權利,而非水本身。
透過這些實例,您可以清楚看出物權與準物權的核心區別。物權讓您直接支配有形的物,而準物權則是對特定財產權或資源使用權的支配。雖然法律效力相似,但適用的對象本質上完全不同。理解這些差異,能幫助您在面對相關法律問題時,更準確地判斷自己的權利性質和保護方式。
3. 台灣民法規定的準物權有哪些?
台灣的法律制度中,準物權並非單一概念,而是包含多種實務上常見的權利類型。從傳統的土地利用方式,到現代的自然資源開發權利,這 些權利都具有類似物權的法律效力。
要完整理解準物權定義,就必須認識各種具體類型。接下來我們將逐一介紹台灣法律承認的主要準物權。
(一)傳統的不動產利用方式
典權是台灣民法中相當特殊的制度,在其他國家的法律中並不常見。這項權利讓典權人支付典價後,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的不動產。
雖然民法將典權規定在物權編中,但學理上仍有將其視為準物權的見解。原因在於典權涉及不動產使用權的特殊安排,與一般物權有些微差異。
在現代社會中,典權的使用頻率已經大幅降低。但在傳統的土地利用關係裡,典權曾經扮演重要角色,讓沒有足夠資金購買土地的人,也能透過支付典價來使用不動產。
(二)地下資源的開採權利
礦業權是最典型的準物權例子之一。根據現行礦業法第8條明文規定:「礦業權視為物權」,這項法律條文清楚賦予礦業權物權的法律地位。
礦業權讓權利人可以開採地下的礦產資源。有趣的是,這項權利的客體並非土地本身,而是開採礦產的權利。
法律賦予礦業權多項物權效力,包括:
- 可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 可以轉讓給其他人
- 可以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
- 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侵害
這些特徵讓礦業權在法律上獲得與物權相似的保護,確保礦業開發活動能順利進行。
(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除了礦業權之外,台灣法律還承認其他與自然資源利用相關的準物權。漁業權和水權就是兩個重要例子。
漁業權的法律地位相當明確。漁業法第20條規定「漁業權視為物權」,讓漁業權人可以在特定水域從事漁業活動。
這項權利保障漁民能在劃定的海域或內陸水域進行捕撈作業。漁業權同樣 可以登記、轉讓,並受到法律的完整保護。
水權的情況則稍微特殊一些。水利法並沒有像礦業法或漁業法那樣,明文規定「水權視為物權」。
不過,根據水利法第27條第1項的規定,水權的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都必須經過登記才會生效。這項特徵與民法第758條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完全相同。
因此學理上普遍認為,水權應該也屬於準物權的範疇。水權讓權利人可以使用河川、湖泊等水資源,對農業灌溉和工業用水都非常重要。
(四)其他特殊類型
除了上述主要類型之外,台灣法律實務中還有其他可能被認定為準物權的權利。這些權利雖然形式各異,但都具有類似物權的法律特徵。
例如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在某些法院判決中被認為是準物權行為。著作權雖然屬於智慧財產權,但其轉讓方式與物權移轉有相似之處。
此外,債權讓與和債務免除等處分債權的行為,也有學者主張可以視為準物權行為。這些法律行為都涉及權利的變動,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特殊類型的準物權在法律適用上,往往可以參考物權的相關規定。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會考量這些權利的物權性質,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
從典權到礦業權,從漁業權到水權,台灣法律承認的準物權類型相當多元。了解這些不同類型,能幫助您在面對相關法律問題時,更清楚自己的權利內容和保護方式。
4. 掌握準物權概念對您的幫助
理解準物權的概念,能為您帶來實質的法律保障。當您從事礦業開發、漁業經營或 水資源利用等業務時,清楚掌握這些權利的性質,可以幫助您正確評估自己的權利範圍,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進行債權讓與或著作權轉讓等交易時,了解準物權行為的特性特別重要。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指出:「著作財產權之轉讓,係著作財產權主體變更的準物權契約,為處分行為之一種,著作權讓與契約,應與其原因行為之債權契約相區別。」這說明了區分債權契約與權利移轉的必要性。
掌握準物權的登記要件和對抗效力,讓您在取得相關權利時,能注意必要的法律程序。民法第294條的債權讓與、第343條的債務免除,都屬於準物權行為的範疇,這些處分行為會直接導致權利變動。
遇到複雜的準物權問題時,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準物權雖然是專業的法律概念,但與您的財產權益息息相關,值得建立基本認識。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294條
- 民法 第343條
- 民法 第758條
- 民法 第761條
- 水利法 第27條
- 漁業法 第20條
- 礦業法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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