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層級化法律保留是什麼?律師帶你搞懂適用範圍!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層級化法律保留是一個極為重要卻常被誤解的概念。接下來,我們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帶您了解這個原則的四個層次及其實際應用,讓您輕鬆掌握這個看似艱深但對保障權利至關重要的法 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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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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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概念與發展
(一)法律保留原則的定義與源起
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為「積極依法行政」,核心意涵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而非僅是不違反法律即可。換言之,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能合法地作成行政行為。
此原則源自德國公法理論,最初目的是限制君主專制權力,確保人民的自由與財產權不受侵害。隨著民主法治的發展,它逐漸成為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二)法律保留原則在台灣憲法中的地位
台灣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法律保留原則,但透過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釋字第443號等多項解釋,已確立其憲法位階的重要性。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以法律為之,正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展現。
在台灣法制下,法律保留已發展出獨特的層級化體系,成為平衡行政效率與人民權利保障的重要憲法原則。
(三)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的關係
依法行政原則包含兩大支柱:「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前者是消極面的要求,即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後者則是積極面的要求,特定領域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授權。
舉例來說,警察臨檢行為不僅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法律優位),還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執行(法律保留)。這兩項原則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行政法治的基礎,防止公權力的濫用。
- 法律優位: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消極面)
- 法律保留: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積極面)
- 兩者共同確保行政權受到法律約束
(四)層級化法律保留在實務案例中的應用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在台灣司法實務中扮演重要角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釋字443號解釋。該解釋處理了役男出境限制的爭議,大法官明確指出限制役男出境屬於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重大限制,應屬相對法律保留事項。
釋字443號解釋認定,內政部訂定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因欠缺法律授權而違憲。大法官強調,限制基本權利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此案例清楚展示了層級化法律保留的實際運作方式。
在其他實務案例中,釋字535號關於警察臨檢的解釋適用了絕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警察執行臨檢時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而釋字614號則涉及大學自治,屬於憲法保留範疇,限制了行政機關的干預權限。
行政法院在稅捐稽徵、環境管制等判決中也經常引用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法院會依據行政行為對人民權利影響的程度,判斷其應適用哪一層級的法律保留。實務上,層級化法律保留已成為保障人民權利、限制行政權濫用的重要法治機制
2. 層級化法律保留的四個層次與適用範圍
(一)憲法保留:涉及憲法保留事項
憲法保留是層級化法律保留中最高層級,指某些特別重要的基本權利已由憲法明文詳細規定,連立法機關都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或變更。
最典型的例子是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憲法保留事項對立法權與行政權形成雙重限制,確保最基本的人權不受任何機關侵犯。這些規定通常包含了逮捕、拘禁的法定程序與時限要求,構成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最後防線。
(二)絕對法律保留:重要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
絕對法律保留(又稱國會保留)要求某些重大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親自以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的刑罰,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由法律明確規定。同樣具有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效果的行政罰,如警察臨檢的要件和法定程序,也必須由法律作規範。
這項原則的憲法依據來自憲法第23條,確保對人民權利影響重大的事項,必須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親自立法規範,而不能委由行政機關訂定。這層保障在多次大法官釋字中都被一再確認,成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機制。
(三)相對法律保留:容許行政機關補充規定
相對法律保留允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為原則性規定後,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補充細節。這適用於對人民其他自由權利(非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
在相對法律保留的情況下,法律授權必須具體明確,不能籠統授權。例如,限制役男出境的規定,必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而不能僅憑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辦法。
給付行政措施雖然法律規範密度較寬鬆,但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補助或津貼,仍需受相對法律保留的拘束。這確保了行政效率與法律保障之間的平衡,既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彈性,又不失對人民權利的保障。
(四)非屬法律保留:行政機關的自主空間
非屬法律保留(又稱毋須法律保留)是指某些事項因其性質,可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規範,無須法律授權。這主要包括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以及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一般給付行政措施。
行政機關內部組織、作業流程、技術規格等事項,通常屬於非屬法律保留的範圍。這些事項專業性高、變動頻繁,若都要透過立法程序規定,將使行政效率大幅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非屬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在訂定規範時仍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不得牴觸上位法規。如大法官解釋所言:「若為與行政執行相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細項,雖對人民產生不便或些許影響,仍依其性質得由主管機關經一定程序自行訂定法規命令。」
這種行政裁量空間的保留,使行政機關能夠靈活應對日常事務,提高行政效率,同時透過法律優位原則的約束,確保行政權不會逾越其界限。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憲法 第8條
- 憲法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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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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