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明異議是什麼?律師解析適用情境與程序!
在面對法律程序中的執行命令時,您是否曾感到權益受損卻不知如何應對?法律救濟管道中的聲明異議機制,正是為保障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所設計的重要工具。本文將從專業角度,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適用情境、申請流程及實務建議。透過實用案例和清晰說明, 協助您在權益保障的道路上更加從容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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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聲明異議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一)聲明異議的基本概念
聲明異議本質上是一種程序性救濟手段,針對執行程序中的瑕疵或不當行為提出異議。它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機關所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意思表示。
從法律角度來看,聲明異議具有以下特性:
- 屬於執行程序內的救濟方式,而非實體判決的救濟
- 針對的是執行機關的具體行為或不行為
- 目的在於糾正執行程序中的錯誤或不當
- 由執行法院自行審查並決定是否變更或撤銷原執行行為
聲明異議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平衡執行效率與當事人權益保障之間的關係。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機關享有相當大的裁量權,若無適當的監督機制,可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二)聲明異議與一般上訴的區別
許多人常將聲明異議與一般上訴程序混淆,但兩者在本質上有明顯差異。理解這些區別對於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至關重要。
- 救濟對象不同:聲明異議針對執行程序中的具體行為,上訴則針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 審理機關不同:聲明異議由原執行法院審理,上訴則由上級法院審理
- 法律效果不同:聲明異議僅影響執行程序,不影響原判決效力;上訴則可能改變原判決結果
- 提出時間不同:聲明異議可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上訴則有嚴格的法定期限
舉例來說,當您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服時,應提出上訴;但若您認為執行法官在執行判決時的方法不當,則應提出聲明異議。這種區別在實務運用上十分重要,選擇錯誤的救濟方式可能導致權益無法獲得保障。
(三)相關法律條文解析
聲明異議的主要法律依據來自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該條文明確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書狀或言詞向執行法院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從這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聲明異議的適用範圍包括:
- 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
- 執行人員實施強制執行的方法
- 執行程序中應遵守而未遵守的程序
- 其他侵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情事
此外,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撤銷或更正原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這說明了聲明異議的處理方式及可能的法律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多項判例中進一步闡釋了聲明異議的適用範圍與限制,例如聲明異議不得用於爭執債權債務關係的實體問題,也不得用於規避法定上訴期間的限制。了解這些法律解釋,有助於正確運用聲明異議制度。
2. 聲明異議的適用情境
(一)民事案件中的聲明異議
在民事案件中,聲明異議最常見於強制執行程序。當債務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方法、程序或範圍有不當之處時,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常見的適用情境包括:債務人認為執行法院查封的財產範圍過廣、拍賣底價過低、執行方法不當或執行程序違法等情況。例如,當執行法院查封了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債務人可就超出其應有部分提出聲明異議。
另外,第三人若認為執行標的物屬於自己所有而非債務人所有,也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值得注意的是,若債務人認為執行名義上的實體請求權與債權人實體權利狀態不相符,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異議之訴,而非聲明異議。
(二)刑事案件中的聲明異議
刑事案件中的聲明異議雖然較為少見,但在特定情況下仍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重要工具。主要適用於刑事執行程序,例如對於沒收財產的執行方式有異議時。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的內容或方法認為不當時,可以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明異議。若對檢察官的決定仍有不服,還可以向該管法院聲明異議。
在實務上,刑事案件中的聲明異議常見於:對於沒收物品範圍的爭議、罰金執行方式的異議,以及對於扣押物品處理方式的不服等情況。雖然使用頻率不如民事案件高,但在維護被告或第三人財產權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行政案件中的聲明異議
行政案件中的聲明異議主要適用於行政執行程序。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常見的適用情境包括:對於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方法有異議、認為執行範圍過廣、執行程序違法,或是對於扣押財產的範圍與方式有爭議等。例如,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稅款而查封義務人財產時,若義務人認為查封範圍超過應納稅額,即可提出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機關收到聲明異議後,應於10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若對該決定不服,當事人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進一步尋求救濟。
(四)實務案例分析
以下透過實際案例,說明各類聲明異議在實 務上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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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某債務人因積欠銀行貸款遭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查封了債務人名下一棟房屋。然而,該房屋部分空間為債務人父母長期居住使用,且有使用借貸契約為證。債務人遂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主張執行法院應僅查封其實際所有部分。法院審理後認為確有不當,調整了查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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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在一起詐欺案件中,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被告用於犯罪的電腦設備。被告主張該電腦內存有與案件無關的個人資料及工作檔案,向檢察官聲明異議,要求在沒收前先行備份相關資料。檢察官審酌後同意被告的請求,允許其在監督下進行資料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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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例:某公司因欠繳營業稅,遭稅務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執行人員查封了公司全部營業設備,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營運。公司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主張執行範圍過廣且影響營運,應保留基本營業設備。執行機關審理後採納部分主張,調整了查封範圍,允許公司維持基本營運。
從上述案例可見,聲明異議在各類案件中均能發揮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功能。然而,法院或執行機關對於聲明異議的審理標準各有不同,當事人應根據案件性質選擇適當的救濟途徑,並提出充分的理由與證據,才能提高聲明異議獲得採納的機會。
(五)聲明異議的實務建議與權益保障
面對需要提出聲明異議的情況,掌握幾項關鍵實務建議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及早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是首要步驟,專業律師能評估您的案情並提供策略性建議。
完整保存相關文件和證據是聲明異議成功的基礎。從案件初期就建立良好的文件管理習慣,將有助於日後提出有力的異議。撰寫聲明異議時,應清晰具體地表達訴求和理由,避免情緒化表達,而以事實和法律依據為論述基礎。
了解聲明異議的限制同樣重要。某些情況下,可能有其他更適合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提起異議之訴或其他類型訴訟。提出聲明異議後,持續關注案件進展並準備可能的後續行動,這些都是權益保障的重要環節。
透過這些實務建議,您能更有效運用聲明異議這項法律工具,在面對執行程序中的不當行為時,有信心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3. 聲明異議的聲請程序與流程
(一)聲明異議的提出時間與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聲明異議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這是一個不可逾越的時間限制。所謂「執行程序終結」,指的是執行法院完成所有執行行為,達成執行目的的時點。
判斷是否仍在可提出異議的時間範圍內,可參考以下情況:
- 拍賣程序中,以拍定人繳清價金為界
- 查封動產時,以執行完畢交付債權人為界
- 扣押債權時,以債務人第三人清償完畢為界
- 管收程序中,以管收期間屆滿為界
聲明異議的提出方式有兩種:書面或言詞。書面方式較為常見,需準備正式的異議書狀向執行法院提出。言詞方式則是親自到執行法院,由書記官記錄您的異議內容。
書面方式的優點是可以充分準備論述和證據,較有條理;言詞方式則適合緊急情況,但建議事先整理好要點,以確保表達完整。
(二)聲明異議的內容要件
一份完整的聲明異議應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 異議人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 所
- 執行案號:明確指出您所異議的執行案件
- 異議對象:例如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程序
- 異議事由:詳細說明您認為有問題的具體事項
- 請求內容:明確表達您希望法院如何處理
在撰寫異議事由時,應具體指出執行行為違反哪些法律規定,或如何侵害您的權益。避免使用情緒性字眼,而應以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為論述基礎。
請求內容部分則需明確,例如「請求撤銷某執行命令」、「請求停止某執行行為」等,讓法院清楚了解您的訴求。
(三)必要文件與證據準備
證據準備是聲明異議成功的關鍵。根據不同的異議事由,您應準備相應的證據:
- 文件證據:如契約書、收據、通知書等書面資料
- 證人證言:可能了解案情的第三方證詞
- 專家意見:特定專業領域的鑑定報告
- 現場勘驗資料:照片、影片等現場證據
準備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 首先,確保證據與異議事由有直接關聯性。無關的證據不僅無助於案情,還可能分散法院注意力。
- 其次,證據應具有證明力,能夠有效支持您的主張。例如,主張已清償債務時,應提供付款證明或債權人收據。
- 最後,所有證據應妥善整理並編號,製作證據清單,方便法院查閱。若有外文文件,應附上正式翻譯。
(四)聲明異議後的處理流程
提出聲明異議後,執行法院會進行以下處理流程:
- 初步審查:法院會先檢視異議是否符合基本形式要件,如是否在期限內提出、是否由適格當事人提出等。
- 通知相對人:法院會將異議內容通知相對人(通常是債權人),給予回應機會。
- 審理程序:法院會審查異議內容及證據,必要時可能會進行言詞辯論或聽證。
- 裁定結果:法院會做出裁定,可能的結果包括:
- 異議有理由,撤銷或變更執行行為
- 異議無理由,駁回異議
- 部分有理由,部分撤銷或變更執行行為
若異議被駁回,您仍有後續救濟途徑,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抗告應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這是一個不變期間,務必留意。
參考法條與資料
- 行政執行法 第9條
- 強制執行法 第12條
- 強制執行法 第14條
- 強制執行法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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