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保留是什麼?和法律優位一樣嗎?律師詳解定義!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律保留是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基石,但許多人常將它與法律優位混淆。這兩個概念雖然都屬於依法行政原則的範疇 ,卻有著本質上的差異。本文將透過專業律師的角度,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和實例,帶您深入理解這個看似艱深但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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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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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保留的基本概念與定義
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的積極面向,要求 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相對於法律優位原則作為消極面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更進一步限制了行政權的行使,確保人民的權利不受恣意侵害。
簡單來說,法律保留原則指的是行政機關在做成行政行為時,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否則不得擅自行動。這項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石,目的在於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根據我國法制發展,法律保留的適用並非一體適用,而是依照規範對象、內容及對人民權利限制程度的不同,形成了層級化的保留體系。
(一)法律保留原則的起源與發展
法律保留原則的歷史可追溯至18世紀歐洲啟蒙運動時期,當時為了對抗君主專制,人民開始主張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最初,這項原則主要適用於課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領域。
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法律保留原則逐漸擴展至更廣泛的行政領域,成為限制行政權、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機制。從德國法學理論發展到各國憲政實踐,法律保留原則已成為現代憲政國家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
(二)法律保留在台灣法制中的地位
在台灣法制中,法律保留原則具有憲法層級的地位。我國行政程序法第4條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將依法行政原則納入實定法中。
台灣法學界和實務界普遍接受「層級化法律保留」的理論,根據規範事項的重要性,將法律保留分為不同層級,包括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及執行法律保留等。
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
大法官解釋對法律保留原則的內涵和適用範圍有重要貢獻。例如,釋字第443號解釋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釋字第614號則進 一步闡明了法律保留原則在限制人民權利時的適用標準。
這些解釋不僅豐富了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論內涵,也為行政機關的實務運作提供了明確指引,確保行政權的行使符合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2. 法律保留的適用範圍與層級
法律保留原則在實務上依照「重要性理論」形成了不同層級的適用體系。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我國對於法律保留的適用,應按照規範對象、內容及對人民權利限制程度的強弱來區分。這種分級設計避免凡事都要由法律規定,造成立法過程過於瑣碎冗長,同時也確保重要事項有足夠的民主正當性。
(一)重要性理論與層級化保留體系
「重要性理論」是層級化法律保留的理論基礎,核心概念在於:越是重要、對人民權利影響越大的事項,越需要較高層級的法律保留。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明確指出:「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據此,我國法律保留體系分為四個層級,由高至低分別是: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和毋須法律保留。每一層級對應不同的規範事項與授權要求。
(二)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與相對法律保留
憲法保留是最高層級,指某些特別重要的基本權利,憲法已有明確規定,一般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例如,憲法第8條對人民身體自由的保障即屬此類。
絕對 法律保留則要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的事項,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這類事項關乎人民重要權利,需要立法機關直接審議。
相對法律保留適用於其他涉及人民自由權利限制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這類事項可由法律規定基本原則,再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細節性、技術性規範。
各層級的實際案例
- 憲法保留:選舉權、人身自由保障
- 絕對法律保留:刑罰規定、警察臨檢要件
- 相對法律保留:行政罰則、補助津貼措施
- 毋須法律保留:行政內部事務、試用期間長短
(三)行政命令與法律保留的關係
行政命令必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制定,不得逾越法律規定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當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的層級要求,否則該命令將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這確保了行政權的行使不會侵害人民權利。
3. 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的差異比較
在台灣行政法體系中,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這兩大原則經常被一起討論,但它們實際上有著截然不同的意涵與作用。這兩個原則共同構成了依法行政的基礎,確保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受到適當的法律規範。
要正確理解這兩個原則的差異,我們需要從定義、功能、限制方式以及實務應用等多個面向進行比較。透過清楚區分這兩個概念,我們才能更全面地掌握行政法的運作邏輯。
(一)法律優位原則的定義與功能
法律優位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不得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這一原則確立了法律在整個法源體系中的優越地位。根據我國憲法第171條及第172條,法源位階由高至低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此原則的核心功能在於維護法律秩序的一致性,確保下位階法規不會牴觸上位階法規,進而保障法律體系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二)兩者在行政權限制上的不同作用
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原則在限制行政權的方式上有著本質的不同:
- 法律優位原則主要是消極地限制行政權,要求行政行為不得違反現有法律
- 法律保留原則則是積極地要求行政權必須有法律授權才能行使
- 兩者共同作用,形成對行政權的全面約束機制
這種差異反映在行政程序法的不同條文中,該法既規定行政行為不得違背法律(體現法律優位),也規定許多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授權(體現法律保留)。
消極限制與積極要求的區別
法律優位是一種消極限制,禁止行政機關做出違法行為;而法律保留則是積極要求,強調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前者回答「行政機關不能做什麼」的問題,後者回答「行政機關能做什麼」的問題。
這種區別在涉及人民權利限制的案件中尤為重要,因為行政機關不僅不能違法,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才能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三)實務運用的區別
在實務審查中,法院運用這兩個原則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審查行政行為時,法律優位原則用於檢視該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而法律保留原則則用於檢視行政機關是否有權限做出特定行為。
例如,當勞動部發布函釋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或限縮法律解釋時,可能會因違反法律優位原則而被法院宣告無效。相反,若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授權即限制人民權利,則可能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遭到撤銷。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憲法 第8條
- 憲法 第171條
- 憲法 第172條
- 行政程序法 第1條
- 行政程序法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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