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罷免流程怎麼走?律師解析步驟與法律門檻!
台灣的罷免流程建構於憲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上,適用對象從總統、副總統到各級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皆包含在內。為了平衡民主參與和政治穩定,法律設計了提議、連署到投票三個階段,每階段都有明確的人數門檻與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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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台灣罷免制度的法律基礎與適用對象
(一)罷免權的憲法依據與意義
罷免權的法律基礎主要源自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第133條更進一步確立「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的原則。這項權利的設計初衷,在於賦予選民對不適任公職人員的糾正權力,促使民選官員時刻警惕自己的言行與施政表現。
(二)可被罷免的公職人員類型
根據現行法規,凡是經由選舉產生且就職滿一年的民選公職人員,均可成為罷免對象。這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民意代表等地方公職人員,以及立法委員等中央層級民選職務。值得注意的是,「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因非由特定選區選民直接選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罷免制度。

2. 罷免流程的三大階段與法定門檻解析
(一)提議階段:發起罷免案
罷免案的啟動始於提議階段,這是整個罷免程序的第一道門檻。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任何罷免行動都必須由原選舉區的合格選民正式提出,並符合嚴格的法定人數要求。
提議人資格與法定人數要求
提議人必須是原選舉區內具有選舉權的公民,且未曾受到剝奪公權的處罰。法律規定,提議人數需達到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1%以上。例如,若某選區有10萬選民,則至少需要1,000位合格選民共同提議,才能進入下一階段。
提議書格式與提交程序
提議書必須包含明確的罷免理由、被罷免人資料及提議人名冊。所有提議人須親自簽名或蓋章,並附上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完成後,提議書需送交當地選舉委員會,由其進行資格審查與查對,確認提議人身分及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二)連署階段:收集民眾支持
提議階段通過後,罷免案進入更具挑戰性的連署階段。這個階段要求發起方在有限時間內收集更多民眾支持,以證明罷免訴求確實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
連署人數門檻與時間限制
連署階段的法定人數門檻明顯高於提議階段,通常要求達到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10%以上。同時,法律規定連署必須在60天內完成。這意味著發起方需在兩個月內迅速動員,收集足夠的連署支持,否則罷免案將自動失效。
連署書的審核與查對
所有連署書必須包含連署人的親筆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書後,會進行嚴格的查對程序,包括比對簽名真實性、確認連署人資格,以及剔除重複連署。只有通過審核的有效連署才會被計入最終統計。
(三)投票階段:最終表決
連署階段成功後,罷免案進入最終決戰的投票階段。這是整個罷免程序的核心環節,由全體合格選民透過投票直接表達意願,決定是否罷免該公職人員。
投票通知與宣傳期規定
選舉委員會確認連署成立後,會在20天內公告罷免投票日期,並於投票日前10天寄發投票通知單給選區內的合格選民。在此期間,支持與反對罷免的雙方可依法進行宣傳活動,但必須遵守選罷法相關規定,包括不得有賄選、脅迫等不當行為。
投票率與同意票數雙門檻
罷免案要成功通過,必須同時滿足兩個關鍵門檻:
- 同意票數必須多於不同意票數:即支持罷免的票數需超過反對罷免的票數
- 同意票數必須達到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這是確保罷免決定具有足夠民意基礎的重要門檻
若投票結果未能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罷免案即告失敗。這種雙重門檻設計,確保罷免投票不僅反映投票者的意願,也考量整體選民的參與度。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憲法 第17條
- 憲法 第133條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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