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輔助宣告之人是什麼?律師解釋法律意涵與權益!
受輔助宣告之人是指經過法院裁定,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導致判斷能力降低(但未完全喪失)的成年人,這些人在處理重要財產交易、簽訂契約等法律事務時,需要輔助人在旁協助同意。本文將詳細介紹受輔助宣告之人在法律上會受到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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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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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法律定義與制度基礎
民法第15條之1為需要協助的成年人設立了特別的保護制度,這就是輔助宣告的法律基礎。當成年人因為特定原因導致判斷能力降低時,這個制度可以提供適當的協助。同時,也保障他們的法律行為能力不會被完全限制。
這個制度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同時,也尊重他們的自主決定權。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說明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應用。
(一)法律上如何定義受輔助宣告之人
根據民法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是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判斷或表達能力降低的成年人,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需要釐清。
受輔助宣告之人仍然具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他們跟一般成年人一樣,可以自己做決定和簽訂合約,這跟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完全不同。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理解,我們可以比較以下幾種不同的行為能力狀態:
- 完全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所有法律行為
- 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除了日常小額交易外,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的兒童或受監護宣告者,所有法律行為都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
- 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有特定重要事項需要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只有在處理特定重要法律行為時才需要輔助人的同意,這些特定行為包括借貸、處分不動產、擔任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其他日常生活的決定和一般交易,他們都可以自己決定。
(二)為什麼要設立輔助宣告制度
輔助宣告制度的設立有其深刻的立法目的,最主要的目標是在尊重個人自主權與保護個人權益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
當一個人的意 思能力因為疾病或其他原因而有所降低時,他們可能會做出不理性的決定,也可能因為判斷力不足而遭受詐騙或不當對待,但如果直接採用民法監護宣告,又會完全剝奪他們的自主決定權。
輔助宣告制度提供了一個中間選項。它承認當事人大部分的決定能力都還保持完整,只在重要事項上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保護。
這個制度的好處包括:
- 保護當事人不會因判斷力下降而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 維持當事人的尊嚴和自主性,讓他們繼續參與日常決策
- 提供彈性的保護措施,依個案需求調整輔助範圍
- 避免過度限制導致當事人完全失去自主權
(三)哪些情況適合聲請輔助宣告?
在實務上,有幾種常見的情況特別適合聲請輔助宣告,了解這些情形可以幫助您判斷家人是否需要這項保護措施。
失智症初期或輕度認知障礙是最常見的情況之一,患者在日常生活中大致可以自理,但在處理複雜事務或金額較大的交易時,判斷力明顯不足。
腦中風恢復期的患者也經常需要輔助宣告,他們的身體功能逐漸恢復,但認知能力還沒有完全復原,這時候需要有人協助他們做重要決定。
其他適用輔助宣告的具體情形包括:
- 因重病導致長期意識不清,但偶爾會有清醒時刻
- 智能障礙程度較輕,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難以判斷複雜事務
- 因精神障礙導致決策能力不穩定,需要他人協助確認
- 年邁導致記憶力和判斷力逐漸退化,但尚未達到失智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的判斷能力已經幾乎完全喪失,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那麼監護宣告可能是更適合的選擇,輔助宣告是針對判斷能力降低但尚未完全喪失的情況所設計的制度。
每個個案的情況都不相同,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家人的實際狀況,選擇最適合的法律保護措施。
2. 輔助宣告的聲請程序與法律權利範圍
想要啟動輔助宣告制度來協助親人,必須先掌握聲請資格、審理流程以及相關的法律權利限制,這項制度的設計既要保護需要協助者的權益,也要確保程序的公正性。
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說明整個聲請流程,讓家屬能夠做好充分準備,同時也會解釋受輔助宣告者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自己決定哪些事,哪些事則需要輔助人的協助。
(一)輔助宣告的聲請資格與流程
聲請輔助宣告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法律對聲請人有明確的資格規定,了解完整的審理流程,也能幫助家屬更妥善安排時間與準備文件。
聲請人資格
根據民法第14條與第15條之1的規定,有權聲請輔助宣告的人範圍相當廣泛,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確保需要協助的人能得到及時保護。
以下是具有聲請資格的人員:
- 本人:當事人自己如果意識到需要協助,可以主動提出聲請
- 配偶:合法的婚姻關係配偶享有聲請權
- 四親等內親屬: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 同居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
- 檢察官:在特殊情況下,檢察官可依職權聲請
-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當沒有親屬或親屬不願聲請時,相關機構可以介入
這樣的制度設計確保了即使家庭關係疏遠,當事人仍能獲得必要的法律保護。
法院審理程序
輔助宣告的審理過程需要一定時間,通常整個 流程平均需要5到8個月,家屬應該有心理準備,耐心配合法院的各項程序。
以下是完整的審理流程與所需時間:
- 提交聲請狀(1-2週):準備聲請書、醫療證明、診斷書等相關文件,向法院遞交聲請
- 法院訪視調查(2-3個月):法院會安排社工或調查人員訪視當事人,了解其實際生活狀況與心智能力
- 精神鑑定(1-2個月):安排專業醫師進行精神鑑定,評估當事人的心智功能程度
- 法院裁定(1-2個月):綜合所有資料後,法官做出是否准予輔助宣告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家屬間對輔助人選已達成共識,可以在聲請時就明確表達意見,這樣能夠縮短法院審理的時間,讓程序更順利進行。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非常謹慎,確保當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因此,家屬應該配合提供完整的資料,讓法院能做出最適當的判斷。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限制
受輔助宣告的人並非完全喪失法律行為能力,而是在特定重要事項上需要輔助人的同意,這個設計兼顧了保護與自主的平衡。
民法第15條之2明確規定了哪些行為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這些都是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的事項,需要多一層把關。
需要輔助人同意的重要行為包括:
- 重要財產處分: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不動產等重要財產
- 訴訟行為:提起訴訟、應訴或進行訴訟相關程序
- 和解與仲裁:進行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遺贈與捐助:為遺贈、捐助行為或訂立遺贈契約
- 身分行為:結婚、離婚、終止收養等重要身分關係變動
- 擔任負責人:擔任企業或組織的負責人職務
如果受輔助宣告者未經輔助人同意 就進行上述行為,該行為的效力可能處於未定狀態,也就是說,這個行為不一定完全無效,而是要看後續輔助人是否承認。
與監護宣告不同的是,輔助宣告在處分不動產時只需輔助人同意即可,而監護宣告則還需要經過法院許可,保護程度更嚴格。
重要的是,如果輔助人不合理地拒絕同意,受輔助宣告者並非毫無救濟途徑,根據民法第15條之2第4項,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許可來代替輔助人的同意,這個機制確保了輔助人不會濫用權力。
(三)輔助人的角色與責任
輔助人在輔助宣告制度中扮演協助者的角色,而非如法定代理人般完全代理,輔助人的職責是在重要事項上提供必要的同意與協助。
法院會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任輔助人,通常會從有權聲請的親屬中選擇一人或數人擔任,也可以選任其他適當人選。
輔助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 協助處理重要事務:陪同受輔助宣告者處理需要同意的重要事項
- 給予同意決定:針對重要法律行為,經過審慎評估後給予同意或不同意
- 維護當事人利益:在做決定時,應以受輔助宣告者的最佳利益為考量
- 定期關心狀況:持續關注當事人的生活與需求,適時提供協助
為了防止輔助人濫用權力,法律也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民法第1102條規定,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者的財產,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確保輔助人真正為當事人著想。
輔助人在執行職務時應該秉持誠信與善意,如果輔助人因故無法繼續擔任,或者執行職務不適當,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改選其他適當人選。
這樣的制度設計讓受輔助宣告者既能獲得必要的保護,又能保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輔助人與受輔助宣告者應該建立互信關係,共同面對生活中的各種挑戰。

3. 完善的法律保護讓受輔助宣告者安心生活
輔助宣告制度在保護與尊重之間取得平衡,這項制度讓判斷能力降低的長輩獲得必要保護,同時保有基本自主權。透過輔助人的協助,可以避免長輩因判斷力下降而遭受詐騙,或在不動產交易等重大事務上蒙受損失。
自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法後,民法開放意定監護制度,民眾可預先以公證契約方式,安排自己未來的監護人或輔助人人選,當未來真需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法院通常會以預先約定的人選作為指定對象,讓民眾能在意識清楚時為自己的未來做好規劃。
如果家中有長輩出現判斷能力降低的情況,不要害怕或迴避,及早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了解是否需要聲請輔助宣告,讓法律成為守護家人的力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仍保有大部分生活自主權,只在重要法律行為時需要輔助人同意。
涉及不動產處分、遺產繼承等複雜情況時,專業不動產律師或民事律師的建議能幫助家庭避免糾紛,完善的法律保護機制,讓受輔助宣告之人及其家人都能更安心地面對生活挑戰。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4條
- 民法 第15條之1
- 民法 第15條之2
- 民法 第1102條
- 民法 第1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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