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見代理是什麼?律師解釋法律效力與成立條件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真正的權利人雖然沒有明確授予代理權,但其行為給外人一種已授權的合理印象,或者權利人明知有人以其代理人自居卻未表示反對。在這種情況下,善意相對人基於對代理權外觀的正當信賴而與無權 代理人進行交易,該交易仍然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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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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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一種法律概念,用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根據民法第169條的規定,即使代理人沒有實際的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產生了代理權的外觀,使得第三人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此時本人應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一)表見代理的定義與民法規定
根據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的定義如下:「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 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簡單來說,表見代理是指雖然代理人沒有真正的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導致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權存在,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本人應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二)表見代理常見的情況與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表見代理的情況並不罕見。以下是一些常見案例:
- 本人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營業,導致第三人合理相信該人具有代理權。
- 本人將印章交付給他人,使得第三人認為該人有權代表本人行使權利。
- 本人知道他人自稱為其代理人,卻未表示反對,使第三人相信代理權存在。
在這些情況下,若第三人善意信賴代理權的存在並與代理人進行交易,本人應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以維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三)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與限制
表見代理成立後,依民法第169條規定,表見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這意味著,即使表見代理人並無真正的代理權,但因其行為造成相對人產生正當信賴,本人仍須對該法律行為負責。然而,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也有其限制。
根據實務見解,表見代理僅適用於法律行為,而不包括不法行為和事實行為。換言之,若表見代理人從事不法行為或純粹的事實行為,本人不須為此負責。此外,對於構成表見代理的外觀,實務上有不同看法。一般而言,單純交付印章、存簿或所有權狀等物品,通常不足以成立表見代理。
相對地,若本人將印章與空白支票、合約或收據等一併交付,則較可能被認定為表見代理。至於公司印鑑,僅持有而無其他情況,多數 見解認為不構成表見代理。但若取得已蓋有公司印鑑的訂購合約,或同時持有本人簽名、印章的約定書與存摺,則較有可能成立表見代理。總之,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雖然強大,但仍有其適用範圍和限制,必須謹慎判斷。
2. 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
表見代理的成立需符合一定的要件,包括代理權外觀的存在、本人的可歸責性以及相對人的正當信賴。這些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一要件都無法成立表見代理。
(一)代理權外觀的存在
表見代理要件之一,就是要有足以讓人信賴代理權存在的外觀。這種外觀可能是由本人所引起,例如本人將印鑑章交給無權代理人保管;也可能是非本人所引起,但本人有能力避免或阻止該外觀的存在,卻沒有適時處理。
(二)本人的可歸責性
代理權外觀的出現,必須可歸責於本人,也就是說,這種外觀是由本人所引起,或是本人明知卻放任不管。如果本人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仍無法避免代理權外觀的出現,就不符合本人可歸責性的要件。
(三)相對人的正當信賴
相對人必須善意且無過失地信賴代理權的存在。換句話說,如果一般理性第三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會相信代理權確實存在,相對人的信賴才算正當。反之,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權不存在,卻還是與無權代理人交易,就不符合正當信賴的要件。
判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需綜合考量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無權代理人取得的物品是否可推斷出本人的意思、 該物品是否難以由他人取得等因素,並參酌社會交易現況,以判斷上述三要件是否同時具備。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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