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有何不同?律師帶你了解差異
根據法學理論,人類的行為可分為三大類: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 為。這些分類不僅是學術上的區分,更直接影響著我們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透過明確的意願表達來發生法律效果。相對地,事實行為則不需要行為人表達內心意思,只要客觀上行為存在,就會自動產生法律效果。例如,當您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即使沒有想要產生法律關係的意願,民法仍會賦予您特定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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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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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實行為的定義與法律地位
民法體系中的事實行為,又稱「非表示行為」,是指那些不需要行為人 表達特定意願就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類型。這類行為的特點在於,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完成了某種行為,無論其是否有意識到或期望產生法律效果,法律都會賦予該行為一定的效力。
舉例來說,當一個人在路邊撿走被丟棄的物品時,不論他是否知道這會讓他取得所有權,法律都會基於「無主物先占」的規定,使他成為該物品的所有人。這正是事實行為的典型表現,其法律效果源自行為本身,而非行為人的意思表示。
(一)事實行為的基本概念
事實行為的核心特徵是行為的外在表現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而不考量行為人的內心意思。在民法中,這類行為被視為一種特殊的法律事實,與需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有明顯區別。
常見的事實行為包括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添附物歸屬、占有取得、無因管理及加工等。
(二)事實行為在民法中的定位
在民法體系中,事實行為被歸類為一種獨特的法律事實,與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並列。民法規定了多種事實行為的具體情形,如無主物先占(民法第802條)、遺失物拾得(民法第805條)等。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事實行為不需要行為人表達內心意思,但民法規定仍然賦予其明確的法律效果。這反映了民法對客觀行為事實的重視,以及對社會生活秩序的維護考量。事實行為的存在,使民法體系更加完整,能夠更全面地規範各類社會關係。
2. 法律行為的特性與效力
法律行為的特殊性在於其能直接產生、變更或消滅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於事實行為,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特定要件才能成 立並產生效力。一個完整的法律行為必須先成立(具備所有必要條件),再生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為的效力直接反映當事人的意願,這也是私法自治原則的具體展現。當事人透過法律行為,能依自己的意思安排私法關係,只要不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法律就會賦予其相應的法律效力。
(一)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
法律行為由四個基本要素構成:
- 當事人:進行法律行為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 標的:法律行為的內容或對象
-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最核心的要素
- 特別成立要件:如要式行為需特定形式,要物行為需交付標的物
這些要素缺一不可,若有任何一項不符合規定,法律行為可能無法成立或生效。
(二)意思表示在法律行為中的角色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靈魂,它連接了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與客觀行為。一個完整的意思表示包含兩個部分:內心的意思和外在的表示。
在正常情況下,這兩者是一致的—「我做即我想」。例如,購買一瓶飲料是因為想喝飲料。但有時也會出現內外不一致的情況,這時就需要依據民法規定判斷意思表示的效力。
意思表示的有效性直接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民法對意思表示的形成、表達和解釋都有詳細規定,以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全與穩定。
3.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核心差異
(一)意思表示的必要性差異
法律行為必須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當事人需要明確表達希望產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願。例如,簽訂買賣合約時,雙方必須表達購買和出售的意思。
相反,事實行為不需要行為人表達任何內心意思,純粹基於客觀行為事實本身即可產生法律效果。如拾得遺失物時,無論拾得人是否有意識到或希望產生法律關係,法律效果都會自動產生。
(二)法律效果產生的方式不同
法律行為的效果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法律關係的內容和效果,體現了私法自治的原則。
而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則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取決於行為人的意願,而是基於客觀行為事實自動產生。這種差異反映了兩種行為在法律調整機制上的不同:一個強調自主決定,另一個強調法律對客觀事實的評價。
(三)行為能力要求的差別
法律行為通常要求行為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為它涉及到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處分,需要行為人具有理解和判斷能力。如果行為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可能無效或效力待定。
相比之下,事實行為對行為人的行為能力要求較低。即使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事實行為,也可能產生法律效果,因為事實行為的效果是基於客觀行為事實而非行為人的意思表示。
(四)常見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實例解析
常見的事實行為包括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及添附等情形。例如,小明在公園撿到被丟棄的腳踏車,依民法第802條無主物先占規定,即使他沒有明確表達取得所有權的意思,這個撿拾行為本身就讓他取得了該腳踏車的所有權。
相對地,法律行為實例則需要明確的意思表示。買賣契約是最典型的例子,當賣方願意出售商品且買方同意以特定價格購買時,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成立並產生法律效果。在台灣民法案例中,贈與、租賃、委任等都屬於法律行為,必須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行為可能同時具備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特性。例如遺囑的撰寫,既是一種物理上的書寫行為(事實行為),也是表達遺產分配意願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透過理解這些實例,我們能更清楚地辨別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關係,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802條
- 民法 第8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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