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競業條款?怎麼簽才合法?律師助你3分鐘了解競業條款
競業條款是什麼?老闆可以要求我簽嗎?違反競業條款有什麼後果?法律對競業條款有甚麼規定?保密條款跟競業條款有什麼不同?競業條款條件、案例、必要內容和違約後果,本文讓律師一次帶您看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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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更新
林冠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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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競業條款?怎樣的競業條款才合法?
(1)競業條款的定義
競業條款是勞動契約中常見的條款,旨在保護雇主的商業利益,防止員工離職後洩漏商業秘密或從事競爭行為。在台灣,競業條款的效力受勞基法第9-1條限制,雇主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
- 競業禁止區域不得超過事業單位營業範圍。
- 競業禁止職務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並且以該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並且有競爭關係為限。
- 雇主必須對勞工簽訂競業條款有合理補償。
(2)競業條款需要有哪些內容才有效?
競業禁止合約必須包含以下內容,否則無效:
- 公司條件:必須有應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利益。
- 勞工職位:要求簽署禁止競業條款的勞工亦有規定,是要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的職位。
- 競業禁止應在合理範疇:時間、區域、職位等方面必須合理。
- 雇主對勞工簽訂競業條款必須有合理補償:補償金額必須至少為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50%。
2. 簽競業條款的注意事項
- 簽約前仔細閱讀競業條款內容,並諮詢律師
- 確定競業條款是否符合本文中上述規定
- 若無法接受競業條款的條件,可嘗試與雇主協商
- 保留簽署競業條款的相關文件,例如合約影本、電子郵件等
- 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 未仔細閱讀所有內容就簽署
(1)競業條款跟保密條約有什麼不同?
競業條款與保密條款都是雇主用來保護公司商業利益的合約條款,但兩者在保護對象、限制範圍和生效時間上有明顯的差異,整理如下表:
條款 | 保護對象 | 限制範圍 | 生效時間 |
---|---|---|---|
競業條款 | 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 禁止員工離職後在特定期間內、特定地區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行業 | 離職後生效 |
保密條款 | 公司的營業秘密 | 禁止員工洩漏或不當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如技術、客戶資料、商業策略等 | 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均生效 |
簡單來說,競業條款是為了防止員工離職後,利用在原公司所學到的知識和技能,到競爭對手那裡工作,損害原公司的利益,競業條款的有效性受到法律限制,必須符合「合理性」原則,即限制的期間、地區和範圍必須合理;保密條款則是為了防止員工洩漏或不當使用公司的機密資訊,無論是在職期間還是離職後。
舉例說明:
- 小明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離職後到競爭對手公司從事相同職務,這可能違反競業條款。
- 小美在一家金融公司擔任客戶經理,離職後將客戶資料洩漏給新公司,這可能違反保密條款。
3. 違反競業條款或保密協議會怎樣?
如果違約,可能會有以下幾點狀況發生:
(1)遭受刑事追訴
可能會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1條及刑法第317條「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罪」而被告。
(2)遭受民事求償
會被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金額則視合約內容而定。
但若是可以證明競業條款無效,例如條款內容不公平或雇主忘記給補償的話,有機會可以不用賠償違約金。
(3)違反競業條款,但不用賠償的案例分享
案例一
小美在某間位於新竹的上市科技公司擔任經理職務,月薪10萬元。近日提出離職,並被公司要求簽訂內附競業條款的合約。條款內容如下:
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2年期間內,除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甲方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工作。 惟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每月貼補乙方勞基法規定之最低薪資作為生活補貼。
小美考量到經濟因素,仍舊找了同產業的工作。由於公司沒有依照約定支付補償金,因此競業條款無效,小美無須支付違約金。
案例二
阿華在某間連鎖便利商店擔任店長職務,月薪3萬元。離職後,在同區域開設了一家競爭的便利商店。前雇主以阿華違約為由,要求其支付新台幣100萬元的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便利商店的營業秘密主要集中在商品、供應商、顧客等資訊,阿華的工作職位與這些資訊並無直接關聯。
此外,前雇主提供的補償金僅為新台幣5,000元,顯然不足 以彌補阿華的損失。因此,法院判決競業條款無效,阿華無須支付違約金。
案例三
小林在某間軟體公司擔任工程師職務,月薪5萬元。離職後,加入了一家競爭對手公司。前雇主以小林違約為由,控告其洩漏營業秘密。 法院審理後認定,小林在離職前確實複製了公司的部分原始碼。然而,這些原始碼並非核心商業秘密,且小林在加入新公司後並未使用這些原始碼。
因此,法院判決小林並未構成洩漏營業秘密。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動基準法 第9條之1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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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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