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害配偶權精神賠償怎麼算?律師詳解請求條件!
根據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指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法院明確認定,夫妻間互守誠實是婚姻關係中的基本義務,若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圓滿與安全,即構成對他方權利的侵害。隨著社會變遷,傷害配偶權精神賠償的認定標準與計算方式也在不斷演變。本文將深入探討請求條件、舉證責任以及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協助您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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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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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偶權的法律定義與侵害類型
(一)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權利內涵
配偶權在婚姻關係中包含多層面的權利義務,這些權利構成了健康婚姻生活的基礎。首先是同居權,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權利與義務。其次是互相扶養權,雙方應在經濟上互相支持。
此外,配偶權還包括日常家事代理權、互負忠誠義務等,即雙方對婚姻投入的情感和時間成本,這些無形投入在配偶權受侵害時同樣需要得到合理補償。
(二)常見的配偶權侵害情形
配偶權的侵害可能來自婚姻內部或外部因素。最常見的侵害形式是婚外情或第三者介入,即配偶之一方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破壞婚姻的忠誠基礎。這種情況下,無過失的一方可能向有過失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其他侵害配偶權的情形還包括:
- 惡意遺棄或拒絕同居
- 家庭暴力或精神虐待
- 故意隱瞞重大事項,如婚前疾病或債務
- 未經同意處分重要家庭財產
2. 傷害配偶權精神賠償的請求條件
配偶權受侵害後,申請精神賠償必須滿足哪些法律條件?本節將詳細說明。當婚姻關係中的一方遭受配偶權侵害時,並非所有情況都能直接獲得精神賠償。請求賠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且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侵害事實的存在。
(一)精神賠償的法律依據
傷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
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則進一步明確了非財產損害的賠償權利,特別指出「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可請求精神賠償。這為受害配偶提供了請求精神賠償的法律保障。
(二)構成要件與舉證責任
請求傷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需符合五項基本要件:存在有效婚姻關係、有不法侵害行為、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侵害情節重大,以及侵害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關於舉證責任,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請求賠償的一方需負責證明侵害事實。這包括提供外遇的具體證據,如照片、通訊紀錄或目擊證人證詞等。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上對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較為寬鬆,不一定要有性行為才構成侵害。例如,有親密互動、曖昧關係或同居行為等,只要情節重大,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三)請求權時效與程序要點
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傷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或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內未行使而消滅。因此,受害方應及時採取法律行動。
提起訴訟時,應特別注意證據的合法取得。若以違法方式獲取證據,如未經同意錄音或竊聽,不僅證據可能無效,還可能因侵犯他人隱私而觸犯刑法。建議在蒐證過程中尋求專業律師指導,確保訴訟程序合法有效。
3. 精神賠償金額計算方式與實務建議
法院在進行精神賠償金額計算時,並無固定公式可循,而是依據個案情況綜合評估。實務上,法官會考量外遇持續時間、情 節嚴重程度、證據充分性以及受害配偶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
除此之外,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地位、職業、收入水平和教育背景也會影響最終判決金額。根據台灣法院判例,侵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金額通常落在新台幣10萬元至60萬元之間。只有在情節特別惡劣或當事人社經地位特別高的案例中,賠償金額才可能突破百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多人共同侵害配偶權(如配偶與第三者),法院可能判決他們負連帶賠償責任。在精神賠償金額計算上,法院會權衡侵權人的經濟能力,避免過高的賠償金額造成無法履行的情況。
對於考慮提起訴訟的受害配偶,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手上證據是否充分,以及可能獲得的賠償金額是否值得投入訴訟成本。在蒐集證據過程中,切記遵守法律規範,避免非法監聽或跟蹤等行為,以免反而使自己陷入法律風險。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84條
- 民法 第195條
- 民法 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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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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