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合夥如何設立?和獨資、合夥有什麼不一樣?
自2015年有限合夥法施行以來,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型態為創業者和投資者提供了全新選擇。這種結構與傳統獨資或一般合夥有明顯區別。獨資企業由單一擁有者全權負責,而一般合夥中所有合夥人都需承擔無限責任。相比之下,有限合夥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保障,同時保持經營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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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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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有限合夥?其基本特性與運作方式
(一)有限合夥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2015年實施的《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商業組織。有限合夥法第6條第1項明確規定:「有限合夥應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互約出資組織之。」
這種組織形式在法律上被賦予獨立法人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擁有財產並承擔債務。台灣的有限合夥制度參考了國際成熟市場的經驗,為投資合夥關係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權責區分
在有限合夥結構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權責有明顯區別。根據有限合夥法第4條,普通合夥人「直接或間接負責有限合夥之實際經營業務,並對有限合夥之債務於有限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負連帶清償責任」。
相對地,有限合夥人則是「依有限合夥契約,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其責任之合夥人」。有限合夥法第26條第1項進一步規定:「有限合夥人,除第24條規定情形外,不得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及對外代表有限合夥。」這種權責分明的結構使有限合夥成為吸引被動投資者的理想選擇。
(三)為何選擇有限合夥?適合的創業情境與優勢
有限合夥組織形態在特定創業情境下展現獨特優勢。這種結構特別適合需要吸引外部資金又希望保持經營控制權的創業項目,如科技新創、文創產業及專業服務機構。創辦人可擔任普通合夥人掌握經營權,同時吸引投資者成為有限合夥人提供資金支持。
在投資合夥領域中,私募股權基金是最常見的應用實例。基金經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負責管理決策,對外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外部投資者則作為有限合夥人,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 任,不參與日常營運。這種權責分明的架構增加了投資吸引力。
有限合夥的稅務處理具有彈性,可選擇「透視個體」課稅方式,避免公司型態可能面臨的雙重課稅問題。此外,有限合夥兼具法人資格和契約型組織特性,合夥人可透過合夥契約自由約定出資方式、利潤分配及經營決策等事項,不受公司法諸多強制規定限制。
2. 台灣有限合夥的設立流程與必要條件
想要在台灣成立有限合夥事業?了解完整的設立流程和必要條件是成功的第一步。有限合夥與公司同樣具有獨立法人格,需經依法登記設立才能對外使用「有限合夥」名義營業。雖然有限合夥仍屬契約型組織,可在分期出資、出資轉讓、盈餘分配等方面以合夥契約自由約定,但它與一般合夥不同,是具備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
(一)申請設立有限合夥的步驟與文件
在台灣申請設立有限合夥需準備多項文件,包括有限合夥契約、合夥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出資證明等。完成文件準備後,須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登記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夥的名稱中必須明確標示「有限合夥」字樣,以便與其他商業組織形式區分。與一般企業不同,有限合夥在設立時並無最低資本額的限制,這提供了更大的創業彈性。
(二)合夥契約的關鍵條款與注意事項
合夥契約是有限合夥的核心文件,應詳細規定各項重要事項。良好的合夥契約應明確訂立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出資比例、利潤分配方式、經營決策機制及合夥期限等關鍵條款。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契約中必須清楚區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權責範圍。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並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則主要提供資金,責任僅限於其出資額。這種權責區分若未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容易導致日後經營糾紛。
(三)資本額與出資方式的規定
在有限合夥的資本結構中,普通合夥人可以採用多元方式出資,包括現金、其他財產權、信用或勞務。相對地,有限合夥人則僅能以現金或其他財產權形式出資,不得以信用或勞務作為出資內容。
所有非現金形式的出資都需經過會計師簽證評估其實際價值,確保出資的公平性與真實性。此外,有限合夥可在契約中約定分期出資的方式,增加資金運用的彈性,有助於降低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完成登記後,有限合夥即取得法人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項商業活動。
3. 有限合夥與獨資、一般合夥的差異比較
有限合夥、獨資與一般合夥這三種企業組織形式在責任承擔、管理決策與稅務處理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創業者在選擇商業實體時,應充分了解各種組織型態的特點,才能做出最適合自身需求的決策。以下將從幾個關鍵面向比較這三種企業組織型態的不同之處。
(一)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
在責任承擔方面,三種企業組織型態有著根本性的差異。獨資企業的所有者必須對企業所有債務負無限責任,意味著債權人可以向企業主的個人財產求償。這種責任形式使獨資企業主承擔較高的個人風險。
一般合夥中,所有合夥人都對合夥事業的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即使債務並 非由特定合夥人所造成,其他合夥人仍需共同承擔。這種責任機制增加了合夥人之間的相互依賴性,也提高了經營風險。
有限合夥則採取責任區分制,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這種雙軌制的責任機制為投資者提供了風險保障,使其能夠參與企業發展而不必擔心個人財產受到威脅。
(二)管理決策與利潤分配機制
在管理決策方面,獨資企業由單一所有者全權決定,決策過程簡單快速,但缺乏多元觀點。一般合夥通常採取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且重大決策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這種民主機制雖然公平,但可能導致決策效率降低。
有限合夥則由普通合夥人負責日常經營決策,有限合夥人通常不參與管理。這種分工明確的管理模式既保證了決策效率,又能吸引不願參與管理但願意投資的合夥人加入。
在利潤分配方面,獨資企業的所有利潤歸單一所有者;一般合夥通常按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分配;有限合夥則可以在合夥契約中靈活約定分配方式,不一定按出資比例,這為激勵機制的設計提供了更大空間。
(三)稅務處理與申報方式的差別
在稅務處理方面,獨資和一般合夥都採用「穿透課稅」原則,不需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將盈餘併入所有者或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申報。這種稅務處理方式避免了雙重課稅問題。
有限合夥則因具有法人資格,原則上需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台灣法律允許有限合夥選擇「透視個體」課稅方式,將盈餘直接分配給合夥人並由合夥人申報個人所得稅,這種彈性的稅務安排是有限合夥的重要優勢之一。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有限合夥法 第4條
- 有限合夥法 第6條
- 有限合夥法 第24條
- 有限合夥法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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