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是什麼情況?律師:勿觸法律紅線!
在HBO的戲劇《Succession》中,家族成員之間為了爭奪遺產,父子翻臉、兄弟鬩牆的權力鬥爭,讓人看得好不過癮!但在現實生活中,難道都沒有觸法的可能嗎?就讓律師來說明在台灣有哪些情況會讓人喪失繼承權!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4-06-28 更新
鄭堯駿 律師
內容認證
1. 什麼情況會讓人喪失繼承權?
當父母遭遇不孝行為時,他們可以依法排除子女的繼承權。在民法繼承編裡,特別設有一條規定,即所謂的「不孝條款」: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 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款規定叫做「絕對失權」,指的是一旦繼承人遭遇特定的情況,其繼承權將自動喪失,無法挽回。 而第二到第四款規定是「相對失權」,這種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選擇「宥恕」(原諒)繼承人的行為,繼承權則得以保留。 另外,第五款則是「表示失權」,這是指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進行重大的虐待或侮辱,繼承權的消失需要被繼承人的明確意思表示。
(1)絕對失權
「任何人若蓄意謀殺及謀殺未遂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將會被剝奪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若有人因蓄意殺害或試圖殺害應繼承或被繼承人而受到刑事定罪,該人將依法喪失其繼承的法律權利。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兄弟為了爭奪遺產而謀殺自己的父親(即被繼承人),他將會喪失繼承權。同理,如果一名姊姊為了遺產圖謀殺害自己的妹妹(同為繼承人),她也將因此失去繼承權,即使謀殺未遂,法律判決的結果亦然。
(2)相對失權
「相對失權」指的是繼承人涉及遺囑的不當行為,這類行為雖然嚴重,但不至於像謀殺那樣不可挽回,因此繼承權的喪失有可能因被繼承人事後的原諒而得以恢復。
具體來說, 相對失權的情形包括:
- 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讓被繼承人寫下、撤回或變更遺囑。
- 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妨害被繼承人寫下、撤回或變更遺囑。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的遺囑。
重要的是,上述行為必須涉及與「繼承」直接相關的合法遺囑,例如明確劃分財產如「大兒子繼承300萬元」或「小女兒獲得大安區1塊土地」的條款。相對地,若遺囑內容與繼承無關,如有關個人遺願的條款,則不受相對失權的規範。
(3)表示失權
所謂的「表示失權」,是指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進行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反對繼承的情況下,該繼承人才會喪失其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未有明確表示禁止繼承的意願,則繼承人的繼承權不會受到影響。
例如,當父母年邁時,如果子女不僅不奉養,反而辱罵、甚至施暴於父母,這種行為極度不道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在生前已表示不願將遺產留給這些行為不端的子女,則這些子女依法將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這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繼承人的尊嚴與權益,確保遺產的轉移不會犧牲基本的人道與尊重。
(4)表示失權後,有機會回復繼承權嗎?
許多學者認為,一旦表示失權後,若被繼承人予以原諒,則有可能回復繼承權。然而在法院實務中,對此存在2種不同的觀點。一派的法律專家支持這一觀點,認為只要被繼承人 願意原諒,繼承人就能回復其繼承權;另一派則持反對意見,他們根據民法第1145條第2項指出,法律僅對相對失權提供了宥恕並可能回復繼承權,對於表示失權的情形並無明文規定,因此一旦表示失權,則無法再次回復繼承權。
2. 常見繼承權相關疑問解答!
(1)如果虐待、侮辱其他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嗎?
除了蓄意謀殺及謀殺未遂之外,只有在對「被繼承人」進行虐待或侮辱時,這些行為才會導致喪失繼承權。若虐待或侮辱發生在繼承人之間,法律上並不視此為喪失繼承權的有效理由。
這意味著,對於那些對其父母或其他應繼承的親屬進行不當行為的人,他們將面臨可能被剝奪繼承權的法律風險。然而,如果這類行為是繼承人之間發生的,例如兄弟姐妹間的爭執和不當對待,這並不會影響他們的法律繼承資格。
(2)「傳子不傳女」合理嗎?
絕對不合理也不合法!女性繼承人擁有與男性完全等同的繼承權利!
那種「將女性視為外人、傳家給男不給女」的觀念在今天看來不僅過時,也完全不合邏輯與法律。這種偏見不僅在言論上,甚至在思想和行為層面都是一種不應持續的封建傳統。在現代社會,男女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在繼承方面。
民法第1138條對於下一代繼承人的敘述,並未採用具有性別意味的「子、女」等詞彙,而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這一表述。
此外,即使是被繼承人想要通過遺囑排除某些子女的繼承權,我國的法律也有設立「特留分」的條款來保障子女的基本繼承權。例如,假如一位父親因偏愛長子,試圖將所有財產如房產和現金透過遺囑全部留給長子,根據「特留分」的規定,他仍須保留一定的財產給予其他繼承人(如女兒)。
以上就是有關喪失繼承權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繼承問題還有疑問,也可以參考我們的拋棄繼承文章,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138條
- 民法 第1145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鄭堯駿 律師
凱業律師事務所
內容認證